微博以涉嫌不正当竞争诉脉脉抓取其用户数据一案日前在海淀法院宣判,海淀法院一审认定脉脉(具体是负责脉脉软件运营的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抓取、使用微博用户信息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220余万元。
微博脉脉官司宣判有深意
同为社交软件,微博与脉脉早期曾有亲密合作,但后来因故交恶,终至诉上法庭,其中涉及一些互联网市场竞争的江湖恩怨,但就事论事的话,海淀法院的此次宣判还是有一些超出两公司恩怨之外的意义的,因为这起官司涉及到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时代,法律对网上用户数据信息保护的边界何在的问题。
事实上,利用开放接口抓取数据用于商业化一直是行业潜规则,并已经引起在互联网业内引起无数纷争,比如曾经淘宝和百度因为百度爬虫引起的争议,百度跟360因为后者抓取其内容引起的争议等,但一般来说,都是企业间通过商业手段或技术手段加以解决,但这次脉脉和微博的官司,却在一定程度上给数据保护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商业逻辑向法律逻辑迈进。
北京海淀法院位于中国科技业和互联网业的核心地带中关村(000931,股吧),一向以在知识产权领域敢于尝试著名,海淀法院从1995年被确立为全国首批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以来,至今已经二十一年,此间从法无明文规定、缺乏在先裁判到推出一件件“全国首例”、一起起“影响重大”案件。这次微博和脉脉的官司,虽然案件本身不大,但却是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商业化使用的第一案,海淀法院选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公开宣判,还是有其深意和示范效应的,从结果看,200万元的赔偿金也超过类似的互联网官司。
当然,这只是一审判决,还不能说微博最终胜诉或者脉脉最终败诉,真正的结果还要看终审判决,届时,这起官司的判决结果将成为后续类似纠纷的重要借鉴,具有判例意义。
在互联网时代,审理涉及商业和技术的企业纠纷,一个核心问题是法律如何在合法权益保护和商业模式创新之间寻求平衡,判定哪里是技术创新可以到达的边界,哪里是权益保护的边界,而在此起案件中,海淀区法院的判决认为,大数据时代,保护用户信息是衡量经营者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尊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比商业利益更重要的用户利益
值得关注的是,海淀法院的一审判决虽然结果是判定脉脉不正当竞争,但立足点却是保护微博用户信息安全,而不是维护微博公司的商业利益,这一点尤为重要。
再看具体案情:脉脉上线之初,曾与微博合作,用户可以通过微博账号和个人手机号注册登录脉脉。因为脉脉在用户的“一度人脉”中,直接显示大量非脉脉用户的微博头像、名称、职业、教育等隐私信息,微博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脉脉存在非法抓取、使用微博用户信息,非法获取并使用脉脉注册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以及发表言论诋毁微梦公司商誉等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脉脉抓取的用户微博职业信息、教育信息进行展示,也没有及时删除上述信息,其行为危害到微博用户信息安全,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脉脉发表的网络言论对微梦公司构成商业诋毁。
案情可知,法院认定的脉脉的问题是大量使用了“非脉脉用户的微博头像、名称、职业、教育等隐私信息”,这些信息在社交网络各产品中其实已经大量存在,也在被大量的抓取,法院并非否定这种抓取和使用,而是认定在没有取得用户允许的情况下才为非法使用。这警示其他社交产品,在抓取关系链之时,必须充分的告知用户,才能加以使用。
用户信息非法外流要禁止,“合法外流”也要防范
而进一步的问题则是,如果微博和脉脉的合作仍旧存在,微博也允许脉脉抓取其用户的微博头像、名称、职业、教育等隐私信息,是不是脉脉就拥有合法的抓取权限呢?根据法院判决,我认为即便微博允许,而没有获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微博也没有权利送出这些信息。当然,现实中微博向合作伙伴开放用户关系链都会事先通过一个按钮争得用户同意。
我想说的是,在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可以买卖,但其中的用户个人的隐私数据却必须得到保护,即便是企业合法获得的用户个人数据,在没有征得用户允许的情况下,也不能被滥用乃至被随意转让。但实际生活中,在用户在网络上进行注册的时候,却往往会面对一些霸王条款,一些企业通过用户不会细看的注册协议攫取隐私数据使用权,并加以滥用。现在的互联网是巨头的互联网,一个腾讯、百度、阿里这样的互联网巨头就占据了三分之一的互联网江山,用户一旦在三者之一注册,就意味着信息在三分之一的国内互联网产品中被通用,这么宽阔的使用范围,似乎不应该只通过一个注册协议加以约束。
微博和脉脉官司核心是用户信息的非法外流,但之后,法律还应该管一管日趋严重的用户隐私信息合法外流的现象,法律应该介入制定互联网产品用户注册的合同格式条款,以规避互联网公司对用户隐私等权益的侵犯,像“如第三方同意承担与本公司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本公司有权将用户注册资料提供给第三方”这样的霸王条款必须被禁止,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用户信息所面临的“合法外流”的威胁。
(责任编辑:罗浩 HN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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