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闻偏见。从新闻生产的整个流程来看,新闻既是一种社会的产物,同时也一种组织性的产物,是专门负责采集、传播新闻的专业组织所制造出来的产品。这也就意味着,新闻记者和其他一般组织成员一样,工作环节受到组织运作惯例的限定,新闻产品,会不可避免地受到组织运行常规的影响,而这些常规与新闻报道内容呈现上的偏见有着密切关联。如果把握不当,就会存在“典型的新闻偏见”,包括媒体的注意力总是集中在社会精英身上、少数群体被边缘化乃至污名化、对弱势群体缺乏足够关注、对一些社会群体甚至对一些区域存在着认知上的偏见等。比如,媒体对“官二代”的报道、对90后的报道、对富士康等企业的报道中,就存在着标签化、脸谱化的现象。由于刻板印象,这种偏见在部分媒体上甚至长久地存在。观点先行的结果,导致在信源的选择性采信、事实的筛选、对新闻事实的呈现等诸多方面存在着新闻的偏见,这也有悖于客观公正的新闻理念,是一种职业行为失范。
4.策划新闻。新闻策划是一种正常的报道程序,但策划新闻则是对事实的一种设计和加工,虽只有“新闻”与“策划”两个词组合的先后顺序不同,但意思相去千里。策划新闻实际上是策划新闻事实,意在策划,目的是通过新闻导演、炒作、造假等对“新闻事实”的策划,人为制造“卖点”,片面追求收视率、点击率、阅读率。策划新闻不属于新闻活动的范畴,在本质上也违背了新闻报道的规律。当前,一些新闻媒体盲目追求所谓“卖点”,将“炒作”误以为“策划”,其实是对宝贵新闻资源的一种浪费。新闻策划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坚持新闻的客观、真实性,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避免新闻导演、炒作、造假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5.新闻侵权。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的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有损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不当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公民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社会对他们的评价的违法行为,这也是一种在采编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失范行为。由于新闻媒体的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新闻侵权造成的伤害较一般侵权更大。媒体上的新闻侵权现象经常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新闻报道内容失实,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二是新闻报道评论不当,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三是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四是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构成侵权;五是过失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六是无中生有地任意拔高,对当事人而言不但没有抬高声誉,反倒引起社会的非议,造成精神痛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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