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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新闻一线 关注百姓生活(组图)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8-08-24 05:55

文·摄影/本报记者

深入新闻一线

文·摄影/本报记者 张学博


  刘 畅

  揭露潜规则、跟进突发事件、发现问题症结所在……这一年,我们始终深入到新闻第一线,不断调查追踪,逼近真相,以独特的视角时刻关注着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事件与问题。

  2014年即将结束,那些我们曾经关注过、调查过的事件进展如何?记者日前再次进行了调查。

  电动车电池爆炸后,吕先生家面目全非

  牌照为蒙A35103的大货车逃费时被抓

  跟进电动车电池爆炸事件

  9月16日7时20分,家住呼和浩特市化肥厂生活区4号楼的吕先生夫妇被一声巨响惊醒,吕先生赶忙起床,发现在侧卧充电的奥斯之星电动车的电池爆炸了,爆炸引燃家中的床铺和衣物,火势迅速蔓延,几分钟之内,侧卧已经面目全非。虽然消防队员赶到后帮助吕先生扑灭了明火,可是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事件发生后,记者立刻就此事进行了采访调查,并就此刊发了《奥斯之星电动车电池爆炸烧毁房屋 吕先生希望维权》《奥斯之星电动车电池爆炸续:消防部门展开调查》《奥斯之星电动车电池爆炸续:正在核对损失清单》《自治区消协:奥斯之星厂家无法逃避责任》等10余篇报道,关注了吕先生的维权之路。

  当时吕先生介绍:“这辆奥斯之星牌电动车是我在一个多月前花1800元购买的。”电动车的“质量防伪合格证”显示,生产厂家为天津市文晟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厂址在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工业园区二区,车辆型号、电机编号以及出厂日期均为手写,旁边印有“天津市文晟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检验专用章”,在生产许可一栏,印有“该车经过严格检验,各项标准符合要求,同意交付使用”字样。

  记者辗转找到了天津市文晟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厂长,李厂长说:“我们是奥斯之星的整车生产厂家,电池是我们合作的天津神鹿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鹿公司)生产的。大概在两年前,呼和浩特的奥斯之星电动车经销商陈某和贾某来天津找到神鹿公司要拿50组电池,就由我出面做了担保,让他们拿走了电池。大概一年半以前,呼和浩特就发生过一起电动车电池爆炸的事件,我和神鹿公司的代表也从天津来到呼和浩特调查,经过神鹿公司检验,这一批次的电池的电路保护板有问题,发现问题后,立刻找到经销商陈某和贾某要求将这50组电池召回,陈某听说要召回电池后,表示要我们承担部分赔偿费用,我们也同意了,同意之后,陈某就消失了。目前,发往呼和浩特的这50组电池还没有收回来,我和神鹿公司代表前后4次从天津来到呼和浩特寻找经销商陈某,一直无果。我们建议吕先生报警处理。”

  10月28日,物价部门核定结果显示,吕先生家中的实际损失超过8万元。

  在采访期间,记者陪同吕先生多次与奥斯之星电动车的厂家天津市文晟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晟公司)负责人李厂长进行协商沟通,李厂长则一再强调,文晟公司是奥斯之星电动车的整车厂家,吕先生家的事故应由电动车的电池生产厂家天津神鹿能源有限公司负责,文晟公司没有责任。

  记者与吕先生又找到了天津神鹿能源有限公司一位姓孟的经理,孟经理说:“如果让我们承担责任,需要提供电池是我们生产的证据,并且把电池邮到天津进行检验。”对此情况,吕先生表示,电池发生爆炸后,尽管对电池进行了灭火处理,但是电池只剩下部分残骸,怎么能提供证明呢?协商之下,吕先生通过QQ将电池残骸的照片传给了孟经理。

  记者从赛罕区消防大队了解到,消防大队为吕先生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吕先生家东北角卧室内西墙中间部位地上的锂离子电池发生故障引发起火,并蔓延成灾。吕先生根据这份认定书就此事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举报。

  自治区消费者协会袁秘书长表示,这起事件由于奥斯之星电动车的呼和浩特经销商门店已经关闭,并且经销商贾某的电话一直无法接通,所以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如果确定无法通过经销商协商,那就需要追究奥斯之星电动车的生产厂家天津市文晟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的责任,厂家的责任无法逃避,尽管厂家强调其为整车厂家,负责组装,电池不是其生产,但是电动车是通过文晟公司向外销售的,厂家对电池是否安全合格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2月30日,吕先生告诉记者,仍未收到李厂长和孟经理的任何答复。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与奥斯之星电动车生产厂家、电池生产厂家协商未果的前提下,吕先生近日或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

  高速公路逃费行为得到遏制

  对于不法分子来说,京藏高速和二广高速的一些低路基或者与其他道路邻近的路段是他们眼中的“生财之道”。在这些所谓的“生财之道”上,他们恶意拆开高速路护栏,组织车辆借道逃费,从而坐收暴利。据统计,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内蒙古高路公司所辖公路共发生恶意拆卸、切割护栏的破坏事件100多起,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得知这一情况后,记者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并进行了采访。2月20日,记者先后来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兴和县、卓资山等地,实地了解了具体情况,同时通过采访逃费司机、路政人员、交警等,对逃费成因、背景、监管难点、整治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报道。整版通讯《“扒口子”领车逃费 高速公路现新型路霸》刊发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形成了多方联合打击治理恶意逃费行为的浓厚氛围。

  2月26日6时40分,路政人员与高速交警联勤巡逻至京藏高速包头至呼和浩特方向k492+500处时,发现南幅有十几辆大货车打着右转灯排队停在超车道。根据以往经验,执法人员判定这些车辆正在有组织地实施群体逃费。对此,执法人员立即鸣笛示警,并全部下车进行制止。见到情况不妙,排队的大货车随即直行驶离现场,而其中一辆牌照为蒙A35103的大货车在实施逃费时,被卡在了高速公路路面与路基外的砂石路之间,执法人员当场将其截获,并移交公安机关。

  7月30日零时30分,路政人员接到市民举报,称京藏高速兴和服务区北京方向有车辆绕道逃费。路政人员立即赶到绕道逃费出口,将车牌分别为冀C78321、冀C22633、冀CC0682、冀C77282、蒙L15040的5辆逃费车截获。5时许,路政人员在押送扣押车辆途中,又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CA9287的逃费车辆,并最终将该车拦截扣留。

  8月8日,一犯罪团伙在二广高速K274处切开护栏,组织货车驶出高速公路逃费。接到线索后,路政人员立即通知了察右后旗公安局刑警队,同时,密切监视犯罪团伙的行踪。犯罪嫌疑人后弃车逃跑。办案人员随即根据车内遗留的名片查询了车主信息,通过大量取证最终锁定3名犯罪嫌疑人,并将其中的张某某、白某二人抓捕。由于其犯罪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察右后旗检察院批捕,白某被依法刑拘,犯罪嫌疑人曹某被网上追逃。

  现在,高速公路上的逃费现象有无减少?相关部门又采取了哪些有效措施?12月26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以来,内蒙古高路公司、内蒙古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高速公路直属支队、高速交警、公安机关等部门集中在京藏高速和二广高速开展了打击治理破坏护栏逃费违法行为专项活动,多名不法分子及逃费司机受到了严惩。

  内蒙古高路公司宣传科科长陆春和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内蒙古高路公司投入大量人力和财力,对重点路段进行加固或设置多重防护措施,并配合公安机关等部门严厉打击治理破坏护栏逃费违法行为,在各方联合打击的高压态势下,基本遏制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损坏护栏逃费案件得到有效治理。”记者还了解到,为了建立起治理恶意逃费行为的长效机制,内蒙古公路路政执法监察总队直属支队所属的路政一大队和二大队首先加强了24小时巡逻强度,不给破坏分子有机可乘;其次,加强与高速交警及沿线公安机关的联勤联动工作,实现信息互享、行动互援、办案互助、管控互动;第三,加强控制区内施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杜绝不法分子伪装成施工人员破坏路产组织逃费。

  卖新车捆绑保险仍是行业潜规则

  为了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今年2月底,“《北方新报》3·15消费与民生维权特别行动”正式启动。在开通投诉热线期间,记者先后接到多位读者反映,称呼和浩特的汽车4S店在销售汽车时,消费者需要被迫接受“贷款买车搭售保险”“买车搭售汽车配件”等种种附加条件,这种做法已经成为行业的潜规则,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得知情况后,记者迅速整理了线索,筛选出几家读者反映较为强烈的汽车4S店进行调查。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先后以消费者的身份对首府几家汽车4S店进行了走访,并通过与销售人员的对话了解了其存在的各种潜规则。整版通讯《首府汽车4S店盛行搭售潜规则》见报后,不少读者来电对本报的报道予以高度评价。上述潜规则至今是否仍然存在?12月26日,记者再次进行了调查。

  针对售车时搭售配件这一潜规则,当日上午,记者首先来到位于呼和浩特市海拉尔西街利丰汽车城内的上海大众4S店。在展厅内,通过销售人员的介绍记者得知,帕萨特1.8TSI DSG御尊版轿车在该店的售价为23.98万元,与之前采访所不同的是,该车与汽车之家网站查询到的官方报价和配置完全一致,且还有一定的优惠幅度。随后,记者又先后走访了利丰汽车城内的长安福特4S店、金川开发区汇金道的一汽丰田4S店和一汽马自达4S店,均没有发现售车时搭售配件的现象。采访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销售人员告诉记者,今年以来,在激烈的竞争中,多数汽车经销商均采取各种优惠活动进行促销。在此情况下,之前存在的搭售配件、提现车加价等潜规则自然少了很多。


  尽管上文提到的现象相比以往减少很多,但是首府多数品牌的汽车4S店都热衷于搭售保险,卖新车捆绑保险依然是行业的潜规则。当天,在走访了上述几家汽车4S店后,记者发现,购车贷款几年就必须在4S店内购买几年的保险。据利丰汽车城内的上海大众4S店销售人员介绍,在该店贷款购车第一年必须在店内上全险,后两年在店内选择几种主险即可。

  记者通过查阅资料得知,根据新《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因此,搭售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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