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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占斌院长的一封反映信

作者:主编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9-10-31 10:07

致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占斌院长的一封反映信

尊敬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占斌院长:

    您好!

    本人叫耿桂英,女,潞城区史迴乡垂阳村人,系所谓的“被告人”宋林虎之妻。现将潞城区法院以莫须有的“敲诈勒索”罪名,以(2019)晋0406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枉法判决我丈夫四年另六个月徒刑 的冤假错案。本人与我丈夫宋林虎对此一审判决坚决不服,现已提起上诉,为使您主政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该案的二审中,严格依照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公平、公正判决此案。以使人民审 判机关真正起到打击黑恶势力等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作用。本人就此一审判决书中出现的混淆是非等原则性错误向您反映如下:

    该案的起源于我村村霸、靠贿赂当上我村支部书记、村长一把手的宋有良(现已被罢免),在他任职期间,依仗他执掌、操纵我村的集体政权,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大发村 集体的横财。特别是王 曲电厂在对我村225户的搬迁中(在此次搬迁中强行毁了我家九亩林地,其中散养土鸡2000多只也被他们全部活活毁灭,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万元),与史迴乡原主要负责人狼狈为奸、同流合污,更是赚了个盆满 钵满。他们的坑集体、害百姓的强盗行径,激起了我村广大村民的极大愤慨。对此,村民从原潞城市、长治市、山西省进行举报(有三级政府信访回执为证)。由于宋有良利用侵吞、侵占的巨额钱财,不仅在我村形 成了一股黑恶势力,并在原潞城市为他网织了一张无形的保护伞。因此,我村老百姓的每次举报都如泥牛入海。

    在这种情况下,我丈夫宋林虎才于2012年3月初同张成吉直接进京反映举报。当宋林虎、张成吉二人刚坐车到达北京火车西站,就被史迴乡党委副书记白彦军等乡政府领导,将我丈夫等二人诱惑拉到 中央党校附近的一个宾馆。史迴乡党委副书记白彦军等人深怕我丈夫等二人,揭露、举报史迴乡相关主要领导与我村村霸宋有良共同侵吞、瓜分我村225户的巨额拆迁款等系列犯罪行为,主动提出给18万元作为我丈 夫等几人的经济补偿,说的直白一点,也就是封口费。时隔六年多后,宋有良担心他的犯罪行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再遭举报,再加上两个关键当事人王福明、张成吉已故(死无对证),便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手段 ,以敲诈勒索为名,将我丈夫宋林虎告到原潞城市公安局。潞城区的一审法院在对该案的审理判决中并未对该案前因后果、是非曲直进行全面地认真详细剖析、判断,就盲目、武断地采纳从事实上根本站不住脚的证 据(不排除奉命办案),对我丈夫枉法判决。

    本反映举报人认为,本案的焦点关键是:所涉案的18万元资金,究竟是史迴乡原党委副书记白彦军等人,担心惧怕我丈夫宋林虎进京举报史迴乡党委乡政府某些主要负责人与村霸宋有良共同侵吞、 瓜分王曲电厂支付给我村225户搬迁户的巨额搬迁费的黑恶势力行为,为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给的封口费?还是敲诈勒索费?敲诈勒索的行为是否成立?这一关键焦点问题必须搞清楚,否则是不能够判我丈夫有罪的 。

    该一审判决所体现的: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意见及该判决书中所采纳的宋有良的报案材料与宋有良、白彦军等三人前后自相矛盾的询问笔录充分证明:史迴乡党委副书记白彦军等人亲自从长北 火车站追踪到北京,白彦军为了他们与村霸宋有良的利益链条等黑恶势力行为免遭我丈夫宋林虎揭发、举报,才通过我村常驻北京的王福明从中协调,决定给我丈夫宋林虎等人部分经济损失18万元,也是封口费,并 亲自打下欠据。对此18万元,宋有良自始至终没有与我丈夫进行对接过,一审判决认定我丈夫宋林虎敲诈勒索村霸宋有良从何谈起?

    请看:

      一、该判决书的第3页第二段所谓的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初,被告人宋林虎、张成吉(已故)在长治北火车站准备去北京上访。史迴乡干部白彦军,桑彦军到火车站对二人进行劝 返,宋、张二人不同意,仍乘火车前往北京”。该一审理查明,充分证明,我丈夫宋林虎连宋有良的面都没有见,根本就不存在敲诈宋有良的动机和行为。

      见该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第6页,白彦军的询问笔录:“宋林虎上访的原因当时不知道,去北京接访时听宋林虎说,2008年底史迴乡垂阳村换届选举时,宋林虎是选委会成员,宋有良 当时曾承诺过宋林虎,如果自己当选村委主任,每年给宋林虎10万元,后来在宋林虎的帮助下,宋有良于2008年12月当选上垂阳村村委主任,但是直到2012年宋有良一直没有兑现原先的承诺,所以宋林虎要去北京告 他。

      “张成吉是垂阳村的村民,2008年垂阳村担任选委会成员,他去北京是给宋林虎当证人,现在他已经死了。”

      判决书第7页白彦军的询问笔录:“主要是宋有良和宋林虎在谈,我们也都在场,王福明为中间人主要负责协调。”

      判决书第8页桑彦军的询问笔录:“中间我接了个电话就出去了,回来以后他们就商量好说宋有良给宋林虎18万元,宋林虎就回潞城,王福明在中间作的协调。”

      该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第4页,所谓的举报人,也是本案的“受害人”宋有良的询问笔录:“2012年3月份左右,史迴乡政府副书记白彦军和桑彦军跟我说宋林虎和张成吉已到北京上访, 让我和白彦军、桑彦军三人到北京接访”。

      第5页第一行至第五行,再见宋有良的询问笔录:“我在旁边另一个房间,他们谈了一会后,白彦军和桑彦军出来说他二人以潞城市政府、史回乡政府、垂阳村委贪污王曲电厂搬迁工 程款的事上访告状,索要50万元,否则就要一直上访。第二天,我听白彦军和桑彦军说已经把价格谈成了18万元,但是他们要现金或者是打欠条才肯回去。白彦军给他们打了一张18万元的欠条。王福明拿到欠条后, 承诺宋林虎和张成吉不再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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