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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占斌:你作为长治市中院院长,能否与党中央习总书记保持一致?

作者:主编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20-01-20 10:15


原占斌:你作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是否能与党中央习总书记保持一致?

——你主政的审判机关究竟打击的是什么人?保护的又是什么人?

    习总书记早于2016年在京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强调: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对怨气怨言要及时化解,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引导和纠正,让互联网成为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原占斌院长:潞城区法院(审判长申海鸥),的(2019)晋0406刑初35号,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我丈夫宋林虎四年零六个月的刑事判决书。使真正的涉黑涉恶,依仗职权侵吞我村225户巨额搬迁费犯罪分子,在该判决书中演变成了“受害人”。而作为真正检举他们违法犯罪行为的我丈夫宋林虎,在该判决书中却成了有罪之人。

    该判决书一味采纳涉黑涉恶分子及其保护伞为保障他们的“不义之财、既得利益”,而采取打击报复的手段,阴谋策划、设置陷阱、栽赃陷害我丈夫宋林虎的证言证词。该判决书纯属黑白颠倒、混淆是非、枉法判决。本人与我丈夫对此一审判决坚决不服,特提起上诉。为保证便于你主政的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该案的真正实情,进行公平公正判决该案,本人几次到长治市中院面见你院领导及办案人员,提交一些新的证据。但由于你主政的长治市中院戒备森严,门难进,人难见,想见你们的领导更是难于上青天。事逼无奈,本人只好于2019年10月31日(上诉期内),以网络形式将一审判决书中存在的多处,关于该案定性的原则性问题及质疑向你反映。本人满以为这次网络反映信能够引起你的重视与关注。办理该案的法官也一定会对该案形成的前因后果,及采纳我丈夫宋林虎有罪的白彦军、桑彦军、宋有良三份“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关键证据进行全面分析,认真判断,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出公正的判决。但不知是你出于懒政怠政的态度?还是出于办理该案的法官有“难言之隐”的难处?仅以书面审理形式,就以(2019)晋04刑终444号做出了“维持原判”刑事裁定。

    当本人于2020年1月6日,接到这一终审裁定后,如遭五雷灌顶、六月的暴雪。本人认为这一“终审裁定”比起一审法院罔顾事实的“枉法判决”更加有过之而无不及。

    原占斌院长:本人不得不就此“终审裁定”向你及办理该案的审判长、审判员提出如下质疑:

    一、本人委托的为我丈夫宋林虎进行二审辩护的律师向法官提交了,关于宋林虎是否涉嫌敲诈勒索定性的三份至关重要的证据。

    第一份证据是:本案的关键人张成吉2012年与史迴乡党委副书记白彦军、乡政府常务副乡长桑彦军的通话录音(光盘),该通话录音充分证明以下几点:

    1、通话录音中,张成吉第一次与乡党委副书记白彦军表示,要将该“款”退回去,该表示遭白彦军以沉默的方式予以拒绝。张成吉又第二次进一步表示,要将该款直接送到纪检委。此表示又遭白彦军第二次以沉默加以拒绝。

    2、代表乡党委的白彦军副书记,代表乡政府的桑彦军副乡长在责成所谓的“受害人”宋有良支付这18万元时,与张成吉的对话始终是轻风细雨、谈笑风生。白彦军其中讲道:“我想的是给你俩办好事类,要不是心疼你们俩,我才不管这事类,我是替你们俩考虑的,想叫你们俩有个那个(钱),现在拍住良心说,当时不是为你们考虑的?”桑彦军其中对张成吉讲道:“那个条(指张成吉、宋林虎18万元的收据)是生活困难补助费,他哪一条能弄住你?没事啊,这个钱该花花吧!

    3、该录音光盘充分证明:代表乡党委的白彦军、代表乡政府的桑彦军在责成所谓的“受害人”宋有良,支付这18万元期间,张成吉与宋林虎并没有任何威胁、恐吓、要挟的言行。

    第二份证据证明:2013年11月11日张成吉、宋林虎等人联名给中纪委《关于十八万封口费的举报材料》,及史迴人民乡政府于2013年11月20日给长治市信访局《关于201320566517信访件的情况说明》。

    这一联名举报信充分说明:张成吉、宋林虎进京上访的原因是史迴乡政府与垂阳村委在王曲电厂对我村225户搬迁时,严重涉嫌贪污、侵占巨额搬迁费。时值史迴乡主要领导担心贪污、侵吞巨额搬迁款的犯罪行为被举报、暴露,指派党委副书记白彦军、常务副乡长桑彦军打着维稳的招牌追到北京、以“协调”方式积极主动责成所谓的“受害人”,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宋有良支付这18万元的“封口费”。但史迴乡政府在给长治市信访局的回复中,将张、宋二人进京举报的因由演变为:“通过进行协调劝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化解个人恩怨,不存在所谓的什么封口费,此事与垂阳村的搬迁事宜没有关联”。史迴乡政府以此“公函”来欺骗上级政府。

    第三份证据证明:本案的关键人物、已故的张成吉曾于2012年因涉案的18万元(生活补贴费)中,自认为他少得两万,将宋林虎诉讼至原潞城市法院,史迴乡政府惧怕侵吞巨额搬迁费再次被暴露,最终由乡政府主动支付给张成吉两万元,张成吉撤诉。有一审判决书第四页,证据三:“垂阳村集体记账凭证及领款单各三份;宋有良从史迴乡垂阳村委共领取20万元整”。

    这三份证据充分说明:张成吉、宋林虎进京上访纯属举报史迴乡、垂阳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狼狈为奸、共同侵吞巨额搬迁费的犯罪行为,因此,代表乡党委的白彦军,代表乡政府的桑彦军,才对张、宋二人恨得要死,但又怕的要命。为了掩盖他们的犯罪行为,才从长治北站追到北京,主动开设宾馆与张成吉协商、协调达成共识,涉案金额纯属史迴乡党委乡政府的“封口费”!乡党委副书记白彦军的证言证词里边“出于信访压力,......特殊敏感时期的软肋”纯属为他们的“封口费”行为的一种托词。同时又证明该“封口费”的交涉与支付自始至终全部是白、桑二人亲自运作导演的,所谓的被害人宋有良只是起到一个陪衬的作用。我丈夫宋林虎与张成吉根本没有敲诈所谓的受害人宋有良的动机。关于涉案18万元钱,不管是生活补贴也好,还是封口费也罢,全是代表乡党委的白彦军副书记,为防止乡村两级侵吞垂阳村老百姓巨额搬迁费之犯罪事实东窗事发,积极主动打欠条,责令所谓的受害人宋有良进行支付的。你们裁定我丈夫宋林虎敲诈勒索罪名,从我丈夫主观动机、客观因素及事实上、法律上的界定是根本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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