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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临汾市纪委曹晓亮书记并市公安局张勇局长的第二封实名举报信

作者:主编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20-08-18 09:36

致临汾市纪委曹晓亮书记并临汾市公安局

张勇局长的第二封实名反映举报信

曹晓亮书记并张勇局长:

    本人于2020年8月10日,以网络(内附举报人的电话)形式向临汾市纪委、监委、临汾市公安局实名反映举报古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仍不收手,继续顶风作 案、践踏法律、贪赃枉法、制造冤假错案等系列违纪、违法,甚至以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反映举报。此网络反映举报全国上百家网站进行了转载,得到了全国网民的广泛关注,仅其中一家资深网站在短短的几天内 ,就得到了五十多万网民的关注。但至今没有得到临汾市纪委、监委、临汾市公安局一个回复电话。本人认为有必要再次向您二位领导直接反映举报:

    前次的反映举报深深击中了古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利益链条”,触及了他们所谓的“底线”,(特别是古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经侦的副局长崔海宏)

    崔海宏副局长在第一次反映举报后的第三天(8月12日)下午1点23分,就直接给本人发短信:“韩总你好,近日在网上看到你发的帖子感到很震惊,不管你听了谁背后说了不负责任的坏话都 请你认真甄别,此事至始至终是非曲直这个你都很清楚的。至于个别人说领导说立案就立案,说不立案就不立案等等推卸责任的话。这只能说明这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执法理念太淡薄了,他最起码连规范执法活动的基 本理念都没有!你应该清楚有些话是在推卸责任的,更是对他人的人身攻击。相信你我都不会听取小人口蜜腹剑之言违背自己良心去做伤天害理的事。”对崔海宏极力想撇清他自己,以及他们先制造冤假错 案,后又以“不予立案决定书”妄想掩盖刘跃琴、高志飞二人诬告陷害,谋财害命,及他们贪赃枉法、沆瀣一气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短信被我揭穿后,崔海宏又于8月14日上午10点54分给本人发了第二次短信,其在短信中 竟然大言不惭、厚颜无耻地谈道:

“韩总您好,感谢您的信任!

1、对案件做出任何决定的都是办案部门办案人,这是法定的办案主体责任,不是哪个人可推责狡辩的。

2、办案部门对案件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经过本单位的法制监督部门进行独立审查,法制监督部门认为办案部门做出的决定不正确,那么就将案件退回办案部门要求重新或撤销决定;法制监督部门同 意办案单位的决定,也就是案件基本形成最后的结果,这是法定的法制审核监督责任。

3、现都是规范执法实行网上办案,透明度很高,任何人想干预办案都是不可能的!所有案件均可在网上进行监督查阅。”

    从崔海宏给本人发的这次的短信好像古县公安局一切都是法制科说了算,法制科能决定古县公安局的一切,古县公安局的正副局长统统是给法制科打工的,事实果真如崔海宏所说的吗?

    本人为了弄清崔海宏妄想让“法制科”充当他这位主管刑侦,经侦副局长的替罪羊,并把制造本人职务侵占冤假错案,和以不予立案的手段来保护刘跃琴、高志飞的诬告陷害等一切行为,企图甩锅给法 制科的阴谋短信予以曝光。现本人决定网络公开两份关键资料,让崔海宏这个贪赃枉法的狐狸尾巴无所遁形。

    从上图的《呈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呈请拘留报告书》各自的报批时间充分证明:制造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崔海宏、马鸿鸣采取的是先冻结后抓人,敛财心急,此枉法行为之一。

    其二,制造我的冤假错案的批准、领导者就是崔海宏,具体执行、操作者是马鸿鸣。所谓的初审者法制员张峰,所谓的审核部门法制科审核人王磊,只是两位参加工作不久、办案经验不足的年轻干 警。令人震惊的是,该《呈请拘留报告书》的初审、建议、审核、批示这四道程序全部在2018年8月24日,同一时间完成,其二人贪赃枉法迫不及待。 

    其三,崔海宏、马鸿鸣二人对本人进行刑拘时,仅凭诬告陷害者刘跃琴的唯一 “报案人笔录”,此二人根本不在乎2014年以后韩秀云在华康公司不担任任何职务,他们为达目的,不 择手段。《呈请拘留报告书》中描述到韩秀云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产能置换款占为己有的立案依据有三点:1:报案人笔录;2:聚丰能源有限公司转账凭证及收款凭证:3:韩秀云银行卡明详。那么韩秀 云的华康公司财务副总身份崔海宏和马鸿鸣是如何认定的?难道仅凭小三刘跃琴和冒充华康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高志飞的口头诬陷吗?为防小三刘跃琴反咬一口,诬告陷害,大股东张爱平公证送达,公证召开股东会, 难道还不够证明其光明正大,坦坦荡荡处理华康公司各项事务的良苦用心吗?何来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啊?这分明就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崔海宏,马鸿鸣处心积虑掩盖事实,滥用职权,真可谓狼狈为 奸、慌不择路。若不是古县检察院秉公执法,明察秋毫对我的案件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此二人犯罪阴谋险些得逞。

    其四、所谓的《呈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华康公司4600万元巨额资金通知书,已把崔海宏口中“决定一切的法制科”审核部门排除在外。其“通知书”又充分证明:古县公安局的 法制科是形同虚设的审批部门,也就是崔海宏用着法制科就“靠前”,用不着就“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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