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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西省纪委王拥军书记并省高检杨景海检察长的实名反映信

作者:主编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20-09-28 13:50

致山西省纪委王拥军书记并山西省高级

人民检察院杨景海检察长的一封实名反映信

尊敬的王拥军书记、杨景海检察长:

    近期,党中央、中央政法委为了严惩司法腐败,彻底清除政法队伍的“毒瘤”及“害群之马”,开展了全国政法队伍、全国政法系统教育整顿的专项行动。其专项行动表明:对政法系统存在的“围猎”与被“ 围猎”交织、滥用职权与谋取私利交织、违法办案与利益输送交织等司法腐败行为,要坚决采取“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霹雳手段,对积存多年的顽瘴痼疾要坚决清除。此专项行动又表明,坚持民意导向,接受群众的 举报,走访群众,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找到长期没有解决好的四角盲区,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山西省政法队伍的新变化、新气象。

    党中央、中央政法委这一专项行动,又激起了本人对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某些主要领导及办案人员,在对古县公安局的“害群之马”马鸿鸣屡次徇私枉法案件的审理判决中,对马鸿鸣徇私枉法的行为 故伎重演,对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马鸿鸣惺惺相惜,不惜挑战法律底线,采取“权利游戏”的手段,竟给予“免予刑责”的刑事处罚的徇私枉法判决行为,向你们进行反映举报的信心与决心。

    临汾市古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马鸿鸣因多次贪赃枉法,被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月份对其刑拘逮捕。灵石县人民法院初审判决:马鸿鸣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马鸿鸣上诉后, 被晋中市中院裁定发还重审,一审法院再次判处马鸿鸣有期徒刑五年;马鸿鸣再次上诉,晋中市中院违背程序,再次发还重审,马鸿鸣被减除二年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鸿鸣第三次提起上诉,最终晋中市中 级人民法院“力挽狂澜”,为罪责难逃的马鸿鸣“起死回生”,以(2012)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94号判决免予马鸿鸣刑事处罚,为其恢复人身自由,使住监两年后的马鸿鸣毫发无损,官复原职,继续稳坐在古县公安局经侦 大队大队长的宝座。 

    一、灵石县法院的三份判决、晋中市中院一份判决,相互印证马鸿鸣贪赃枉法、罪行累累、情节特别恶劣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四份判决书均体现如下:

    1、马鸿鸣为贪赃!分别收取了董某明、王某萍、王利俊、石绍辉、樊某、景某宝、景宝宏、王某强、陈仲勇、燕某林、郭某成、任某宾等12人巨额贿款,并多次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朋友的宴请和香 烟等物后,将这12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统统进行掩盖、包庇,更为恶劣的是还帮犯罪分子隐瞒犯罪所得的赃款,使其12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2、马鸿鸣为了贪赃!在收取了购赃犯罪的灵石人李某柱一万元后,第二次实施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包庇、隐瞒、释放,不向检察机关提起移送起诉,使之逍遥法外。

    3、马鸿鸣为了贪赃!第三次实施包庇、释放盗窃犯罪嫌疑人杨宝书、莫福彪、侯鹏,销赃犯景宝宏、景三宝等五人,并将盗窃的桑塔纳2000轿车窃为己有,不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使其5人逃避了法 律的制裁。

    4、马鸿鸣为了贪赃!第四次实施包庇、释放盗窃犯杨宝书、吕长青、张合,销赃犯樊勇,不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使其4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5、马鸿鸣为了贪赃!第五次实施包庇、释放盗窃犯杨宝书、吕长青、侯鹏,销赃犯樊勇,不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使其4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上述四次抓、放的名单中可以看出有多人是连续作案 ,马鸿鸣已把这些人当成他收敛钱财的摇钱树)

    6、马鸿鸣为了贪赃!竟敢将犯罪嫌疑人樊勇、景宝宏、燕志林、郭石成、任晓宾等5人犯罪的所有案件材料销毁(判决书上的用词是缺少)。最后,让一名没有办案资格的协警李伟文做了他的替罪 羊。

    7、马鸿鸣担心贪赃败露,在2004年接到灵石县人民检察院,对董喜明等涉嫌犯罪团伙批捕决定通知时,仅以信函的方式通知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1999年10月公安部已开始实施在全国“网上追逃”缉 拿在逃人员措施,但马鸿鸣并未采取对他释放的在逃犯罪人网上追逃等任何有效抓捕措施,导致在人民法院在对他的判决之前,其团伙大部分仍未归案。

    8、马鸿鸣的贪赃,仅判决书上就认定了12万元,(隐藏的受贿款肯定金额更大)。判决书上把贪赃美其名为“坐支”。(见终审判决书证据10:原古县公安局局长孟援朝的证言:“不允许自收自支”; 见证据15:古县公安局会计李玲的证言:“财务上没有马鸿鸣的报销记录”。)另外马鸿鸣还将赃车桑塔纳2000窃为己有,直至使用五年后的2005年8月2日,才被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侦破、收缴。

    晋中市中院终审判决书证据5证明:马鸿鸣与犯罪人樊勇协商,达成共识,樊勇交15万元赔车款被释放。

    但判决书的第4页体现,马鸿鸣在收取樊勇15万元后,(理应退还给受害人)只交给了古县公安局纪检书记赵丁国14万元(马鸿鸣从中截留、贪污1万元)另外,马鸿鸣又将收取犯罪嫌疑人董喜明的2 万元,也交予赵丁国,赵丁国在收取16万元后,只上缴了古县公安局财务会计李玲10万元,赵丁国从中贪污6万元。(见该判决书证据25、证据27、证据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1条明确规定:“个人贪污在五万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事实证据证明:作为古县公安局的纪检委书记赵丁国贪污6万元,已构成 犯罪,但却在该判决书中以证人身份出现。办理该案的范波等人竟敢在庄重的人民判决书上,公然包庇贪污犯罪分子赵丁国。一方面在审理判决徇私枉法者,一方面又在干着徇私枉法的勾当。这既是对审判机关的讽 刺,又是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悲哀!

    上述可见,马鸿鸣等人把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利作为他们收敛钱财的工具,明目张胆,相互勾结,连续进行贪赃枉法疯狂到了何种程度?其犯罪行为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9条之规定: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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