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央行引导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经国务院批准,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人民银行引导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稳定和促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由人民银行运用再贷款提供部分初始资金,由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
同时,人民银行积极支持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债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在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的基础上,运用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等多种手段,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改善营商环境、督导民营企业规范经营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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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募资管业务管理细则正式发布
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管细则》细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要求,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市场不确定性,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渡;有利于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业务监管标准,进一步提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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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将修改 业务限制进一步放宽
银保监会10月25日发布公告,就《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分析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在华经营准入和相关业务限制。银保监会表示,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部署和要求,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工作,代为草拟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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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监会:建立纾困专项债券审核“绿色通道”
首批旨在纾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纾困专项债券近日成功发行。由民族证券牵头主承销、东兴证券联席主承销的“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纾困专项债”和由国信证券牵头主承销、银河证券联席主承销的“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纾困专项债券”今天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这两只纾困债券的成功发行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旨在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功能,拓宽化解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资金渠道。
据介绍,证监会下一步将会同沪、深交易所对该类专项公司债券审核建立“绿色通道”,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高发行效率,积极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对纾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及防范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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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
10月26日,深交所发布《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对交易所监管职能予以强化,深港通等创新业务开展也引入了新的监管手段。
新修订细则中纳入作为财产罚的惩罚性违约金纪律处分,与既有的声誉罚和资格罚共筑多维度的监管体系,便于监管者针对违规行为的特点和情节轻重实施针对性的处分,提高监管威慑力。引入出具监管建议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于同时涉嫌违反其他主管部门监管规定的当事人,深交所将以书面函件等形式建议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关注,形成跨部门的监管合力。值得注意的是,新细则中针对深港通等业务增加了新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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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证监会公示并购重组委候选人名单 45人入选
证监会对第七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进行了公示,共有来自证监会机关、证监局、交易所、高等院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在内的45人进入了委员候选人名单,按照规定,并购重组委委员人数为40人,这也就意味着会有5名候选人落选。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证监会调整了并购重组委的人员配比,一方面内部委员的人数进行控制,一方面增加总的委员人数,给专业背景强的委员留出足够的位置,也意味审核向更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可以更好发挥专家把关功能,提高审核透明度和效率。
链接:,20181025970702914.html
7、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司法修改决定 证监会将依法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决定》,依法规范与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
为做好修改后的公司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证监会将系统梳理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规则,对于继续适用的要严格执行,对于公司法修改提出的新要求,及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规则,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程序、方式、信息披露、回购股份的持有、回购股份的转让、回购股份的注销等事项。有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修改决定》及相关制度规则,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实施股份回购,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证监会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利用股份回购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息披露违法、“利益输送”、“忽悠式回购”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市场秩序,发挥股份回购制度积极作用,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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