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祝列克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对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直面问题,强化薄弱环节
古人讲,“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当前,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治理领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突出表现为一元管理体制与多元社会诉求之间的矛盾。一是新的社会阶层分化。社会结构从改革开放前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分化为国家与社会管理者、经理人、专业技术人员、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等10多个阶层,利益诉求呈现多元化。二是新的社会组织涌现。非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大量出现,替代政府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精神依托。三是新的社会需求增长。人们在基本生存需求得到满足后,进而追求社会安全、民主权利等更高层次需求,阶层之间、代际之间需求差异扩大。四是新的社会事务产生。出现了物流寄递、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业态、新事务,成为社会治理新课题。五是新的社会心态滋长。部分利益受损群体、弱势群体心态失衡,仇官、仇富心态突出,社会情绪极易被挑动爆发。六是新的社会矛盾凸显。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僵尸企业”、下岗失业、债务纠纷等问题增多,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因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全国有2.5亿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在城镇不能平等享受教育、就业、医疗等公共服务。
面对新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矛盾,社会治理工作的理念、体制、能力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在理论研究方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成就相比,我国的社会治理是一个比较明显的“短板”,对如何正确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解决好一元管理体制与多元社会诉求之间的矛盾,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都还不够。在法治建设方面,我们党完成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之后,法律制度中的“革命型”印记尚未完全消除,强调管理、强制、打击多,关注协调、协商、保护人权不够,从“硬法”向“软法”的演进尚未完成,社会领域法治建设比较滞后,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还未形成。在治理能力方面,政府职能存在“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往往重经济建设、轻社会建设;执法部门条块分割、分工过细、职能分散、各自为政,管理和服务覆盖面不广;一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不善于做群众工作,对新社会阶层和社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感召力不够。在基层基础方面,社会组织不够成熟,数量少、规模小、服务水平低;社区建设亟待完善,政府服务、公益服务、便民服务没有配套衔接。在风险防范方面,一些党员干部风险意识淡薄,缺乏政治敏锐性,对经济、网络、文化等非传统领域的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公共安全的思想、组织、群众、技术防线还不够坚固;暴力恐怖风险上升,车站、机场、地铁等公共场所和网络安全等领域潜在危险源增多,食品药品安全、环境安全更受公众关注。我们必须尊重社会建设规律,一方面要注重社会治理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要立足中国国情,“摸着石头过河”,不断探索和完善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理想的社会“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人的自由发展,必然要求政府转变职能,限制政府权力,实现从政府管理到社会共治的重大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以创新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为动力,以法治为引领,以信息化和现代科学技术为支撑,打造社会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命运共同体,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社会治理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西方国家的现代社会治理起步较早,有一些成熟理念和经验值得借鉴。比如,“小政府—大社会”体制,政府向市场和社会放权,将大量社会服务项目推向市场;“底线治理”理念,集中资源和力量打击惩处违反法律的社会行为,对于公众一般社会行为管制比较宽松;“柔性治理”方式,注重发挥意识形态、宗教、道德等软性约束力量作用,重视塑造国民的共同价值观,等等。社会治理既要立足我国国情,充分考虑历史文化传统和“熟人社会”等社情特征,发挥自身优势,也要借鉴国外社会治理有益经验,以开放式思维和底线治理、柔性治理理念,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责任编辑:康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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