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日从民政部获悉,为规范社会组织抽查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民政部日前已起草《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社会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定期抽查比例不低于年度已登记社会组织总数的3%。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记者罗争光)记者6日从民政部获悉,为规范社会组织抽查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民政部日前已起草《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社会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定期抽查比例不低于年度已登记社会组织总数的3%。
据悉,出台本办法旨在落实国务院、民政部等相关规定要求,推动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规范、有序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对社会组织抽查制度作出合理设计,对全国社会组织抽查工作作出统一部署。
根据意见稿,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对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抽查工作。考虑到实际工作需要,有两种情形可以开展委托抽查:一是登记管理机关与其管辖的社会组织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委托范围内的抽查工作;二是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咨询等相关工作。
抽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定期抽查,即登记管理机关按年度从本级登记的社会组织中随机确定抽查名单开展检查,定期抽查的比例不低于3%;二是不定期抽查,即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组织类别、所属行业、检查事项等条件,不定期随机确定抽查名单开展检查。
根据意见稿,定期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等情况,不定期抽查的内容则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意见稿规定,抽查所需费用由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列支,不得向社会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意见稿要求,对抽查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要告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构成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依法采取其他处理手段予以纠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其他部门。
同时,抽查结果还将作为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或者参考因素。
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达67.5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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