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主要矛盾和基本矛盾的认识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党能否带领全国人民正确解决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关系到国家能否顺利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能否提高。党的成熟发展的历程,正是党对社会主要矛盾和基本矛盾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第一个主要矛盾,是由刘少奇同志在新中国成立前夕提出来的。在1948年9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刘少奇同志强调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性质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它是一个过渡性质的社会。这一时期的主要矛盾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两条路线的斗争。毛泽东同志赞同这个观点,并进一步说明要大力发展经济,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
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胜利完成,党的八大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正确分析中国社会的根本性变化,作出了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的判断。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基本解决,我国的主要矛盾是建立先进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是人民对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之间的矛盾。
社会主义社会是否还存在阶级矛盾?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还有没有矛盾?这个问题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并没有得到解决,却是必须回答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为此,毛泽东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第一次把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特别是基本矛盾作为一个完整理论提了出来,形成了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理论。
在1957年发表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毛泽东同志指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充满着矛盾,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这一基本矛盾的性质是非对抗性的,它推动着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地向前发展。这为社会主义社会改革提供了理论基础。
毛泽东同志还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两类不同的社会矛盾,即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前者的性质是对抗性的,所以要用强制的、专政的方法来解决;后者的性质是非对抗性的,所以只能用民主的、教育的方法来解决。毛泽东同志强调,要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纠正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全会公报对社会主要矛盾作出新的概括:“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应该按照严格区别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方针去解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解决,决不允许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界限,决不允许损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社会主要矛盾作了完整的规范表述:“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论述,是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中制定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贯穿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大论断。这是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新的历史阶段中,面对新情况、聚焦新任务、面向新目标作出的正确论断,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不过,社会主要矛盾的这个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们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中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中国共产党将牢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这个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社会的矛盾特别是主要矛盾的认识是在不断深化的。这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坚强的、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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