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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为民需要正义的充分实现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6-05-24 12:00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社会矛盾日益突显,食品药品安全、医疗服务、教育收费、收入分配、社会治安、安全生产等方面还存在群众不满意的问题,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仍未能根本解决。如何破解这些执政难题,不仅事关党和政府能否实现长期稳定执政,也关系着人民尊严与幸福实现的程度。只有实现正义,才能有效解决社会各种执政问题,促进社会的包容性发展。

  一、社会问题就是利益分配协调问题

  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一个根本标志就是以理性的状态替代非理性的手段。党和政府执政,就是要作好目前社会状态下各阶层利益的协调,实现社会正义,服务好人民。

  首先,党能作好利益分配协调工作。主要体现为:一是党具有人民利益代表性,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代表;二是党无自身的利益性。“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三是党执政的历史选择性。人民创造了历史,人民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也就选择了党作为人民利益分配协调的“中间人”。

  其次,党能公正的作好利益分配协调工作。这是因为:一是党接受法的规制性。党的一切活动在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这决定了党的行为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二是党能实现多元代表性。就党的组成看,目前党已包容了各阶层人员的优秀分子作为党的成员,这使党能够实现阶层利益的多元代表性;三是党具有广泛的民主性。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利益的保障,广泛的民主性也就保障了利益分配的人民性。

  最后,党具有保证利益分配协调公正性的自净力。一是党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党在理论与实践上能够作到发展的与时俱进,这保证了党与社会利益发展需求分配能力的同步性;二是党具有强大的监督接受性。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性,确保执政的公正性,实现利益协调分配的正当性;三是党具强大的历史责任感。党章规定:“党在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

  二、正义是实现分配正当的关键

  罗尔斯在《正义论》开宗明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 根据罗尔斯对正义的阐释,结合中国实情,笔者以为,中国特色的正义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主的实现。罗尔斯把正义分为二个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此原则称为民主原则更为贴切。首先,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只有人民当家作主了,人民才能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才能成为自己的主人,才能让自己的国家为自己分配利益;其次,民主是阶层地位平等。平等体现为:一是阶层法律地位平等;二是阶层法律适用上平等;三是阶层民主实现的平等;最后,民主是执政为民。在执政时,国家要实现利益分配的公正性,就要作到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问需于民,按人民的意志办事。

  (二)机会的平等。机会平等目前在中国是引发社会问题比较突出的一个方面,尤其在升学、就业、升迁等方面比较突出。从宏观理解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能对机会进行分配的制度。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人文资源,机会分配的平等首先要有制度的存在;二是制度体现真实的机会平等;三是机会平等在实现上有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一问法律,任何一个机会,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关怀,是很难实现的。人大常委痛批食品监管:违法者先富 不顾人命者则暴富。

  (三)差别对待。差别对待是实现利益分配公正的一个亚原则,是正义实现的补充。由于天生和后天发展条件给个体带来的差异,差别原则可以有效弥补这些差异给个人带来的与他人的发展差距,实现差别对待原则的根本方式就是需要党在执政过程中充分考虑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在政策和利益二次分配上给予照顾,避免各种差距的拉大,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四)客观公正的程序。正义不是空洞的,是利益分配过程中需要实实在在遵循的社会伦理,体现正义的客观方式就是程序。程序正义的实现,是自然正义的要求,是党取信于民的形式要求,也是人民为实现和保障正义对党和政府服务的根本要求。

  三、只有正义的利益调控才能解决现行社会问题

  正义是分配利益的标准,是利益调控的准则,社会问题的产生,是因为利益在分配过程中发生了冲突,出现了不“正义”,只有正确摆正正义,才会防止社会问题的发生,解决已产生的社会问题。

  (一)平等的利益表达机会。“人是社会的但具有冲突倾向的动物。”如果依据“丛林法则”让人去自由获取利益,各种纷争就难免不产生。避免利益冲突的根本方式就是实现平等的利益表达机会。在现阶段,从党、政、民三方面角度上讲,就是:一是各阶层在党内要有充分的发言权,实现党内阶层党员与所有党员平等的发言权;二是政治制度上给予阶层利益公平的意志表达权,制度的建立要体现并记录下各阶层的集中意志;三是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要能充分代表民意,并能充分反应民意。

  (二)经济发展正义。经济发展正义,一方面要求政企分开,另一方面要求经济决策要尊重市场要求,体现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经济发展正义,首先在制度安排上,要给予国企与民企的平等地位,在政策制定上要倾向民企的扶持力度;二是在经济结构调整上,要正确处理发展与环保、转结构与保就业、抑通胀与保增长、增收与节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与国家财政支出等的关系,避免资源分配有失正义;三是要经济手段实施上,要更多倾听民生的要求,防止经济手段对国民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尤其在证券市场的政策,更要注意调控手段的科学性,防止经济调控与国民财富造成巨大杀伤。

  (三)利益格局重整正义。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差距,国家的责任是消灭它们,而不是出现卢梭所说的:“社会和法律……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新的力量;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在利益格局重整时,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在处理先富与后富的关系上,要体现政策的“差别”,避免“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出现;二是实施包容性发展的“差别”正义时,要有利于促进不同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利益、价值观的共存互助,实现发展的协调与可持续;三是处置各阶层的利益关系时,不能忽略弱势群体的利益,“差别”正义要求国家的政治体制要不断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使弱势群体不被“边缘化”。

  (四)民主监策。民主监策,就是民主监督政策。正义能够保障政策的为民性,但在政策落实过程中,还需要发挥民主监督的力量来确保目标的实现。民主监策,首先要实现过程监督,确保政策落实过程人民的参与;其次要进行内部监督,确保政策落实的纯洁性;最后要接受结果监督,确保政策实施后能达到满足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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