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出庭应诉制度是执政为民试金石
□ 张维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并非新生事物。自1998年起全国各地就陆续出台了相关制度,但直至今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依然不容乐观,更多的做法还是行政机关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或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出庭应诉。很多行政案件的结局并不完美,不能不说与此相关。
之所以会如此,首先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观念有关,如将行政诉讼当做丢脸的事情,对于坐到被告席上有抵触心理。而即便愿意上庭,也容易因为不熟悉案件情况,不了解诉讼程序等法律知识,有“表现不佳”的顾虑。加之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确日常事务繁多,诉讼是耗时耗力的事情,很难要求负责人对每个行政案件都做到“事必躬亲”。
然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重要性却是无论如何强调都不为过的。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是依法行政,行政诉讼制度又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它不仅有利于个案的顺利解决,也有助于从源头上排除和化解行政机关被诉的风险,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与法治思维,对增强民众信赖,维护法律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所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推行是行政机关执政为民的试金石,也是法治建设的风向标”。
新行政诉讼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必须落到实处,它不是一时的“追风”,也不仅是“看上去的美好”,需要给它硬性约束。像广西这样不仅出台明细规则,并从三级政府全方面考核的,确实值得肯定。广西法院也出台相关规定,在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背后又推了有力的一把,也为其他地方实践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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