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采用案例 分析 的 方法 ,从道德争议与伦理两难的角度,系统地分析了当今 中国 官员“为民做主”观念的成因及英在当代中国适用时遇到的“正当性”争议,以及行动者(官员与民众)在面临是否选择“为民做主”时的两难处境。通过争议性对话与实证性分析,文章指出,文化观念、民众心理、意识形态、权力观念与结构、干部绩效考核模式等多重原因,致使“为民做主”这一 历史 观念至今仍被许多官员所奉行。然而,当决定是否支持或遵行“为民做主”时,政府官员面临着“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两难决策;民众面临着“( 经济 )好处”与“(生产自由)权利”的两难抉择。 本文由权威期刊收集整理。
关键词:为民做主;道德争议;两难困境
一、引论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对于中国经济的迅速 发展 的原因,人们有许多种解释,有人认为主要得益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有人认为应主要归功于文化观念的变迁,也有人认为这与中国的 政治 行政体制有关,还有人认为与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密切相关……迄今为止,没有一种权威的解释,任何一种观点都无法得到公认。或许所有的观点都是对的,但又是片面的。但从事实上看,有一点恐怕所有人都会同意,那就是,中国经济这三十年的发展,基本上是政府推动下的发展,有学者甚至将中国经济近二十年的迅猛发展动力概括为“政府与资本的结合”。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党政领导人把促进辖区经济发展摆在首要的位置,“各级官员最关心的就是招商引资了……各省市都成了大型的投资公司”。在全国各地,都能看到“聚精会神搞建设,全心全意谋发展”的大幅标语;各级领导都以“为官一任、造富一方”为己任。或许,正是在这种使命的感召下,在有关绩效考核和干部任命规则的促动下,“为民做主”这一历史文化观念获得了蓬勃生机,并与当下的“执政为民”等理念相结合,顶着“ 科学 发展观”的光环,演绎出了一幕幕与下述两则实例相同或相近的“逼民致富”情景。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豫剧《七品芝麻官》主人公这一句唱词,不仅唱出了中国历代“父母官”的心声,而且代表了当今我国许多官员的从政理想;不仅回应了以往中国百姓对于“清官”的期盼,而且符合当今我国大多数民众对于党政干部的期望。所不同的是,在过去,“当官应该为民做主”代表了一种政治信仰和 社会 理想,无人质疑;而在如今,由于“人民当家作主”、“社会自治”、“政治民主”等概念的传播和普及,以及 现代 国家治理知识的更新和发展,“为民做主”的为官理念与实践受到了诸多质疑和批判。但是,“为民做主”作为一种广为人知的为官理念和从政理想,似乎并没有因为这些质疑和批判就成了“历史糟粕”,被人们从观念与实践中剔除出去;相反,不少评论者和为官者认为,“为民做主”仍有其现实合理性,乃至 时代 “先进性”。于是,在当代中国政治与行政管理中是否仍可“为民做主”,在观念上出现了争议,在实践中产生了困惑。
二、典型案例掠影
1988年,海南省政府的有关领导,通过对海南气候、土地、环境等 自然 条件和经济与社会条件的分析,经过专家论证,并请基层发表意见后,把香蕉定为海南省的重要优势经济作物之一。为了确保“香蕉”战略的成功实现,由省农业厅牵头,政府部门做了很多前期准备性的工作;省委、省政府还专门召开了全省香蕉生产现场会,省委书记、省长、分管农业的副省长都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确定了“十五”期末种植面积达100万亩、产量达250亿吨、产值达60亿元的发展目标。
首战告捷。1998年,海南省政府的香蕉战略取得很大的成功,实现了农民增收、运销户增利和政府增税等多赢局面。这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狠抓“香蕉工程”的决心。省农业厅制定了年度生产目标,指标层层下达、责任逐级落实到人。对于那些执行和贯彻不力的领导,可以就地免职。不仅要求各市县、各乡镇的“一把手”亲自香蕉生产,而且各横向职能部门、各 企业 、各农户也被纳入到指令执行体系。譬如,农业局办起了香蕉种植示范园,林业局、计划局、财政局、扶贫办、气象局等都被下达了种植香蕉的指标,办起了橡胶园。有些市县甚至把种植香蕉的指标分解到政府各机关,如某法院的符院长、检察院的李检察长、公安局康局长、政法委邢书记等等都被摊派了10至75亩不等的香蕉种植任务,农口各部门用职工工资抵押贷款约300万元,种了1500亩香蕉。真正的蕉农们自然更是要竭尽全力了、尽其所能地扩大香蕉种植面积、提高香蕉产量了。在各类“蕉夫”的共同努力下,加上当年有利的气候、市场等,海南农业得到了大幅度的发展,海南 农村 面貌也大为改观,海南农民喜笑颜开、感谢地方党政领导的英明决策。
然而,2001年春节后,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海南香蕉的价格不断下滑,每公斤单价从2元迅速下降到1.5元、1元、0.5元,最后到了极限低价0.15~0.1元——这一价格只够支付香蕉收割费。各地蕉农面临着血本无归的危机,陷入困顿、愁苦之中,要求政府承担责任;许多销售商因为收购就等于亏本,拒绝收购,连订金也不要了;从乡级到省级的党政领导则饱尝了“为民做主”另一番滋味。
无独有偶,2006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政府为加快发展蔬菜产业,专门下发文件,确定全区建设无公害蔬菜基地重点示范区12000亩,同时示范区还要辐射带动周边乡镇种菜,目标是达到总面积5万亩,总产量2亿公斤。万亩蔬菜示范区的建设被列为各有关乡镇、部门年度考核和平时重点工作考核 内容 。为此,按照乡镇政府要求,一旦一个村的土地被划入示范区,就只能种菜,有的村甚至还被指定了种植的品种,除了蔬菜之外的任何农作物都不让种,否则就要被强行铲除。靠着行政干预、靠着一刀切,万亩蔬菜示范区终于建成了。然而,由于销售环节出现了 问题 ,大量蔬菜积压。面对烂在地里的蔬菜,农民着急,政府也着急,区、镇政府发布了销售信息,也动员干部掏钱买菜,但还是解决不了大问题……有人称此为“害农”的“逼民致富”。
三、观念上的分歧:民本思想与民主逻辑
支持和培育中国文化中当官应该“为民做主”的首要观念是“民本”思想。在中国,民本思想可谓源远流长,从孔子的“修己以安百姓”,到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到贾谊的“民为政本”、柳宗元的“吏为民役”、黄宗羲的“天下为主,君为客”,无一不是鲜明的民本思想。在过去君主专制制度下,“民为本”“民为贵”的思想是不可能被理解为民意胜过君意、民情胜过君情的。那么,又怎么贯彻民本思想呢?出路只能是,当官的为民着想、代替老百姓做出选择,按照官员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的理解,安排老百姓的生产和生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为民做主”的基本涵义。至于像包拯那样从司法上明辨是非、伸张正义的“为民做主”则基本上不属于这里所讨论的“为民做主”的范畴。有些文章和著作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看作是现代民主思想的萌芽,认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已经包含着现代民主观念,甚至公开提出民本是现代民主的初级表现形式。按照这种观点,当代中国官员仍要秉承“为民做主”的官德,要“勇于”“敢于”“善于”为民做主。针对这种把民本思想视为优良文化传统的观点,有学者从观念的内涵及其社会生态分析的角度指出,“民本”与“民主”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从民本思想中根本发展不出现代社会的民主思想来。呼吁人们清醒地认识到民本思想的局限性。认为,与民本思想一脉相承的“为民做主”与我们现代追求的民主理念背道而驰、水火不容。如今,在 理论 上,我们不难认识民主与专制的对立,但在实际行动中却容易混淆人民做主与“为民求主”、“为民做主”。特别是我们这个拥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更要注意将人民做主与“为民求主”、“为民做主”区别开来。
针对这种批判,有人辩解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即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的“为民做主”,不是古代“清官”“为民做主”的克隆。理由是,与民主制度相连、在民主思想指导下的“为民做主”,其实是“清官”即公仆们用人民授予的权力,去尽民生之贵,去为民解难除害,与专制已经丝毫无关了。“为民做主”之树生长在社会主义这块沃土上,其花果飘出的必然是社会主义民主之香。某些具体事情上的“为民做主”,其实等同于为民服务,虽然服务的内容有些“特殊”,但也决非就可将其视为民主的异端将其划在民主的圈子外。这种同样秉承观念生态学分析的观点,乍看起来不无道理,但却经不起事实的考证。前述两则“为民做主”案例完全符合这种观点的条件假设,但其中权力加“科学”的专制色彩非常明显,民意和民众的生产选择权利明显地被忽视。
更何况,如果允许这种权力意志和“科学”权威无视民权和民意肆意妄为的话,还会导致其他社会风险。有些领导干部正是打着“为民做主”的旗号,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有的部门也是举着“科学发展”的幌子,巧立名目、设卡乱收费,为其谋取部门利益,如此等等。基于此,有人认为,必须彻底摒弃“为民做主”,真正做到“让民做主”、“由民做主”,这样就可以防止打着“执政为民”的旗号谋私利的现象。因为广大人民群众是绝对不会同意、允许某些官员劳民伤财、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巧立名目乱收费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事的。此外,“让民做主”、“由民做主”还可以集思广益,防止和减少一些领导干部干蠢事、干错事。
从理论上讲,这种民主的观点无疑是对的。但是,倘若考虑到中国民众参与的现实能力、动机和制度空间,倘若对中国当下政府行为的主导逻辑有比较现实的认识,再加上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性、专业化发展趋势,那么,这种“让民做主”、“由民做主”的主张则难免有些理想化了。总体而言,中国的现实与“让民做主”、“由民做主”的理想存在着明显的距离。正是这种距离,使得“让民做主”、“由民做主”被其批判者称之为“民主高调”。许多人正是基于现实的考虑,主张中国未来的民主仍然必须从“为民做主”起步。甚至有人套用孙中山先生的“军政一训政一宪政”三段论来解释和论证为何当今中国还是得靠政府及其官员的“为民做主”。曹锦清在《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中认为,现在只能提倡“为民作主”,还没有条件实行现代民主。曹先生说,“考虑这一问题的出发点是:不是一味地高谈‘应该怎样’,而应注意‘是怎样的,以及‘较好的可能是怎样的’。”言下之意,说应该实行民主只是高调,现在根本不可能实行。比较一下,当官的能“为民做主”就不错了。不过,“为民做主”最终是要走向人民做主的,“一个真正的‘替民做主’者理应真心实意培育广大村民的自我做主精神,一旦村民学会自我做主,便无需再替他们做主了。”
支持“为民做主”者还有一条现实性的理由是“次中选优”,即是说,尽管“为民做主”不够理想,但较之那些既不考虑对下负责,也不考虑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更不考虑如何带领老百姓致富,而是奉行“对上负责,对自己负责”,唯上是尊的官员来说,那些为民着想、为民谋利、“为民做主”的官员已经很不错了。
此外,支持当下政府和官员仍要“为民做主”的人还有一条反证性的理由,那就是,现在许多政府和官员并没有充分地履行其本应履行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违背了党中央提出的“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在观念中和行动上抹掉了“为民做主”的传统官德,甚至有的政府和官员还拿“让民做主”“社会自治”为自己不作为辩护。甚至有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社会的转型期,害怕的不是被侵权,而是公仆的麻木,是有权做主的人不去做主。这种观点实际上只是“次中选优”论的翻版而已。从逻辑上讲,政府及其官员的失职、不当作为等错误行为并不能直接导出“为民做主”的结论,就如同一个人缺钙并不必然要求啃骨头、受人欺辱者并不一定就要学会欺负人一样,尽管后者有助于克服前者的缺陷,但它有些矫枉过正、会导致另一种不良的后果。此外,笔者以为,“执政为民”不等于“为民做主”,前者是对执政和从政的目的与宗旨的规定,并暗含方法和手段上的正义性要求;后者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契合前者的目标追求,但其方法和手段却有负面的后果。
正反双方围绕“民本与民主”这一轴心概念争议的最后一个焦点是民众意愿与需求。支持者认为,当前我国百姓期望官员“为民做主”的愿望依然十分强烈。言下之意是,官员“为民做主”是百姓所盼和社会所需。自古至今,中国“清官戏”久演不衰。1997年,有人创作了一首《廉政歌》,歌词反复咏唱的是,“为民办事为民做主”,“一任清官万民仰慕”。在中小城市,尤其在广大的农村,百姓对肯“为民做主”的“父母官”的盼望,是一种极为普遍的政治文化心理。这是当代中国的政治事实。支持“为民做主”者认为,所有这些都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了“为民做主”在今天的需求是强烈的,空间是广大的。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也发现,在许多老百姓的观念中,民主权利确实不如经济实惠重要,为了后者可以牺牲前者;民权与民主呼声主要来自物质生活相对富足的阶层尤其是知识界。针对中国人的“清官情结”——期盼为官者刚正不阿、明辨是非、为民做主,有人指出“清官情结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其存在必然有合理性的一面。清官思想肯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先进性,却在当前一个时期内,符合中国国情,满足民众政治需求的一种普遍政治文化心理。一味盲目地排斥清官情结,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仔细探讨清官情结,发现与党的先进性并非完全对立,而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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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一普遍的 社会 心理,“为民做主”的反对者往往会不经意地陷入自相矛盾:如果全国或某辖区内的部分甚至多数民众期盼政府和官员“为民做主”,那么,按照“让民做主”的逻辑,反对“为民做主”者就不应该主张“让民做主”了;否则,倡导“让民做主”者本身就是在“为民做主”了,这岂不是自己在否定自己了吗?那么,这是否就从根本上将“民主”派置于无言的境地呢?未必。因为,那些期盼官员“为民做主”的民众所表达的这种显性偏好,很可能是一种适应性偏好(adaptive preference)。就是说,他们对“为民做主”的需求很可能只是一种消极的、次优的选择,或是由于 历史 文化和社会心理的暗示所使然,或是因为他们对于民主的无望,或是由于官员贪污腐败的司空见惯使得“为民着想”“为民做主”的官员成为稀缺所求之物,当然,最大的可能是三种情况的同时存在所致——在一个“清官”理想、“为民做主”观念存续上千年的社会,当民主成为奢望、现实中又随处可闻官员贪赃枉法时,人们的期望当然只能停留在官员“为民做主”的水平上。倘若这种 分析 成立的话,那么,基于以下事实:在一个民主价值风靡全球的 时代 ,自“五四”运动以来民主、民权等观念就不断地被宣扬、灌输和强调,且近年来党中央也不断地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以人为本、 政治 民主……我们就可以大胆揣测,民主与民权的观念已经深入民心,期望与现实的反差、人性对自由与权利的本能渴望等等,都必然导致一种对处于欠缺状态的民主的心理需求。这种需求应该是真实而且非常强烈的,只是因为上述三种情形,它才被大多数人压在心底,变成一种潜在的、隐性的政治心理需求。
此外,从实证的角度看,即使是在当下环境与条件中,仍然有许多“让民做主”的成功实例。譬如,浙江省泰顺县奉行“由民主张、由民管理、由民支撑、由民监督、由民评定”的“五个由民”原则,不断实现“为民作主”向“由民作主”转变,群众的内在动力得到广泛调动, 农村 的创造活力得到进一步进发。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石磁村,凭借由村民公议公决产生的《石磁村典章》,大到村干部违规应如何处理,小到一棵果树的承包等村务,都体现了村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和精神。后来,该镇的其它十余个村也陆续建立了类似的“宪政”民主。让村民当家作主既没有“搞乱”村镇秩序,也没有导致低效或无能。该镇党委书记丁松勇感叹道:“过去,干部往往不相信农民自身的能力,不敢‘放手’,结果农村矛盾层出不穷。现在看来,怕民主是执政能力不强的表现。要维护农村基层稳定,必须用民主这个良方。”举这两个实例只是想说明, 中国 并非民主沙漠,“让民做主”并非海市蜃楼。
概括起来,以“民本与民主”为核心的有关当代中国官员“为民做主”的讨论涉及以下几个 问题 :民本思想到底是与 现代 民主理念水火不容的历史糟粕,还是应该继续发扬的优良传统?当前中国是否已经具备了“让民做主”的条件和环境?政府及其官员是应该顺从老百姓的“清官”期望继续“为民做主”,还是着眼未来民主 发展 的需要从现在起就“由民做主”?这些问题从西方的逻辑思维上讲都是一些相互对立的、互相排斥的选择;但倘若运用中国的中庸 哲学 和直观思维方式,也不是什么完全无解的两难问题。因为,在中国人看来,任何观念都是可以变通的。譬如,不少人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利用“为民做主”的官德伦理服务于我们的“执政为民”理念,对于历史文化的民本思想我们完全可以剔除其糟粕、取其精华,使其服务于现代民主理想,等等。这些或许在政治上是行得通的,但是从纯 理论 逻辑上看则带有明显的简约化和断章取义的嫌疑。笔者以为,符合现代 科学 思维的出路应该是通过科学的民意调查,并结合当代中国政治 经济 发展的实际情况,给出在当下中国“民主”“民本”的优先顺序;探讨如何规范当下政府及其官员的“为民做主”事实行为,尽量减少出现“坑民”“害民”的“为民做主”,防止“为民做主”成为“为己谋私”的幌子;如果民主是未来的必然选择,而当下“为民做主”又有其合理性的话,就应深入 研究 在哪些领域、何种层面、何种程度上应当“由民做主”,哪些领域、何种层面、何种程度上依然应当“为民做主”。
四、决策中的两难:好处与权利、后果与义务
关于当今官员是否应当“为民做主”的理论争议大多是作为“第三方”的评论家和知识分子;当然,在某种意义上,只要争论者是中国人,他就是直接或间接的、过去或未来的当事人。但就特定的实践而言,当事人双方都是具体的:一方是特定的政府官员,一方是特定政府辖区内的相关民众。处身如前所述的当代中国特定的社会情景中,当事人双方在决定是否采取或接受“为民做主”的做法时,都会感到两难。
首先,就为官者而言,一方面,他会有较为强烈的“为民做主”的动机或愿望。原因包括:(1)地区经济发展是干部能力与绩效考核中的核心指标,如果他不想被上级批评甚至贬斥的话,他就必须想方设法在其短短的任期内甚至刚上任的年度内把经济搞上去。这种短期目标很少能够指望民间社会和人民百姓的自发自觉活动去实现。老百姓要么缺致富的点子、要么缺资源、要么缺组织、要么缺政策,而且经常是什么都缺,甚至连致富的愿望都需要激发。因此;地方政要往往会采取“主动出击”、“政府主导”的发展路径,先确定产业发展战略,如前述案例中海南省的“香蕉工程”、原州区政府的无公害蔬菜战略等等,然后动用公共权力和行政手段以确保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目标的实现。(2)中国官民对“清官”文化和“为民做主”观念的普遍认同。尽管没有做任何统计调查实证,但据笔者对中国官员的观察和理解,许多官员都希望自己能成为“清官”。作为一种传统文化观念,可以推测,受现代 教育 程度越低的官员就越信奉它;事实上,即使是受过极高教育的官员依然有这种抱负。譬如,前总理朱镕基同志,在2000年3月15日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提问时说:“我只希望在我卸任以后,全国人民能说一句话,他是一个清官,不是贪官,我就很满意了。”此外,之所以推断当代中国官员具有较强的“为民做主”意愿,主要是因为,中国意识形态上对于政府和官员的假设基本上一种好的官员、善的政府假设,他们被视为人民的“大救星”,将带领人民走向富裕,实现国家的富强和民主。因此,如果某个时间集中揭露了一大批坏的、恶的官员乃至政府组织,这时,主流意识形态会告诉人民,绝大多数官员都是好的,坏掉的只是极少数立场不坚、觉悟不高的人,并表示坚决把这些人从党政干部队伍中清查出去,以保证官员队伍的纯洁性。正因为我们对政府及其官员持一种先定的好的假设,所以,政府及其官员都比较自信——这种自信还部分地来自自古至今中国官员都在社会地位和知识素养上总体上处于社会上层;正因为我们对政府及其官员持一种先定的好的假设,所以,权力的授予者(权力机关和民众)会潜意识地、制度化地给予权力的行使者高度信任,这种信任往往未必理性;正因为我们对政府及其官员持一种先定的好的假设,所以,我们相信政府官员只会正当地行使权力,采用了积极的权力概念,乐观地只看到了权力可能给我们的好处,却往往忽略了权力的风险和危害;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对于权力的限制考虑不多,即使有也不会被重视。
正是由于绩效考核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社会心理需求、积极权力观念等多种动因的驱动,加之对权力的制度约束宽松、软化,当代中国官员很容易把“为民做主”视为自己的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甚至当作自己的“信念”并由此构建官员的“信念伦理"(ethic of conviction)行动逻辑。“信念伦理”是马克斯·韦伯提出来的一个概念,它是一种与“责任伦理”(ethic of responsibility)相互对立但却未必完全相互排斥的行动逻辑。在韦伯看来,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是一切合理性行动的两类基本准则。“这两种准则从根本上互异,同时又有着不可消解的冲突。两种行动的考虑基点不同,一个在于‘信念’,一个在于‘责任’。”
信念伦理是一种主观的价值认定逻辑,行动者只以坚持其信念、价值观的纯洁性为己任;只要行动目的正当,就应不计代价、不顾一切地努力达成之。至于手段是否科学、是否带来其它负面后果,则不在其所关注的范围之内。譬如,在前述案例中,当海南省和原州区政府的那些官员认定自己肩负着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使命,并认定自己推行的“香蕉工程”和蔬菜基地必能实现这一使命时,他们的行动就有些像教徒一样果敢坚定、不管不顾了。然而,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与宗教和私人活动毕竟不一样,其最大特征是其责任性(accountability),其行为动机和手段必须经得起公开的理性证明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公共管理的“信念伦理”必须符合“责任伦理”的要求,公共管理者的“信念”必须经得起“责任”的检验。
责任伦理行动的合理性在于其功效,它要求行动者责无旁贷地为其行为后果负责,并且蕴涵着这样一个逻辑:后果的合理性可以为其所使用的手段的不善提供合理性论证或补偿。信念伦理确保的是行为的价值合理性,责任伦理确保的是行为的工具合理性。从理论上讲,这二者并不一定相互背离,但事实上,在特定行为实践中,人们往往顾此失彼;而且,基于某种信念的行动可能与行动者应当履行和遵守的其它信念和义务相冲突。以前述案例为例,当官员们奉行“为民做主”的信念而强行推广香蕉或无公害蔬菜的种植时,他们一方面得承担这种行动失败的风险并为此负责,另一方面,这种行动事实上侵害了公民的权利——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当然,或许只有在一个公民权利并非刚性约束、权利能够被好处替代的社会中,“为民做主”的做法才能获得认同并得以较为顺利的实施。然而,一旦人民的权利损害不能被获得的好处充分替代时,责任问题就随之而起,并随之对官员的“为民做主”进行质疑和谴责。如同案例所示,当香蕉和蔬菜滞销、烂在地里时,农民就开始要求政府承担后果并谴责政府。因此,当代中国官员由于主观和客观原因奉行“为民做主”的做法时,往往会遇到“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两难问题。
其次,就民众而言,作为“为民做主”行动空间中的另一类当事人,同样也面临着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但确实存在的决策两难,即在好处与权利之间的选择。按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义务依附于权利;权利的概念优先于好处(善)的概念。也就是说,即使“为民做主”是公共管理者的义务,也不能因此侵害公民的权利;公共权力必须以确保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作为行动的前提,并致力于权利的充分实现,而且不能以实现某种具体的权利(如公民的经济权利)为由侵害公民的其它基本权利(如生产自由)。这其实从规范上构成了对“为民做主”的价值批判。就作为决策主体的民众而言,当他们默认甚或赞同官员“为民做主”时,他们逻辑上应该是认可“(经济)好处”对“自由权利”的替代了。然而,民众的理想或真实需求往往是“鱼与熊掌”兼得、好处与权利都要。如前所论,无论是否突显,自由与自主是人的基本愿望,更何况经过几十年的“启蒙”,随着物质和精神的发展,中国人的权利意识已经有了较大的提高,也就是说,对自由权利的珍视其实已经成为中国人追求的重要部分了。或许,正是因为如此,当政府的“为民做主”工程失败时,我们的老百姓不仅会从工具理性和后果的角度质疑政府,而且还可能从权利和价值理性的角度批评政府的做法。或许正是这种两全其美的理想,所以中国人渴望能“为民做主”的“清官”。
面临特定的“为民做主”工程时,民众有两种选择:一是服从和配合政府的“为民做主”;二是拒绝执行政府的“为民做主”。前一种选择可能获得“为民做主”成功时带来的经济好处,但却以生产自由权利和当“为民做主”工程失败时的利益受损风险作为代价。两全其美的理想使他们陷入某种程度的两难境地。倘若选择拒绝,如果成功的话,则可实现自己的生产自由权利并规避“为民做主”工程失败时的利益受损风险,但与此同时势必会承受相当大的政治风险和社会压力以及由此带来其它损失。因此,这也是一种两难选择,更何况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反抗和拒绝最后往往会失败。因此,在政府及其官员强力推行的“为民做主”工程,民众的最终选择往往是第一种,处于第一种两难选择之中。
就国家而言,即便由于前述的各种原因公民表达的是好处优先于权利的偏好,若从未来的政治民主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角度来看,政府及其官员是否就应当满足这种现实的、短期的社会心理需求,也是值得商榷的。这其实也是一种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两难,此外;还得承担“为民做主”工程失败时民众对政府不信任从具体到抽象、从局部到全局的泛化风险。
一言以蔽之,当代中国政府及其官员应否“为民做主”不仅在理论观念上充满争议,在行动实践中也面临着多重两难。
五、结语
“为民做主”这一历史观念之所以仍被当今许多官员所奉行,有着多重原因:文化观念沉淀成了一种行为惯例、民众的社会心理需求和适应性偏好表达、意识形态上对于政府(及其官员)的“善”假设、积极的权力观念以及由此形成的权力约束软化、与政府主导发展模式相适应的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模式、“好处”优于“权利”的社会观念,等等。
然而,与传统中国对“为民做主”的一致认同不一样,当今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政治民主、社会自治和自由权利已经成为了政府与民众的重要价值追求。这些都构成了对“为民做主”的观念挑战和价值批判。正因为如此,“为民做主”才会在当今中国引起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当决定是否支持或遵行“为民做主”时,政府官员面临着“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两难决策;民众面临着“(经济)好处”与“(生产自由)权利”的两难抉择,(中央)政府也需要在“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之间的权衡。 转贴于权威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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