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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新农村建设的融资环境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6-05-25 14:18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2005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导致城乡发展融资格局的不平衡。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人均收入低,影响到了资本的积累,导致农村建设资本短缺,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的建设。资金筹集成为新农村建设的核心、重点和难点之一。因此,在农村自身积累的基础上,必须利用多种资金的来源。筹措资金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社会诸多方面的协同。虽然政府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鼓励资金流向新农村建设中,但随着金融机构的撤出、农民有效抵押担保物的限制,使农村融资渠道日趋狭窄、新农村建设中资金严重不足。由于我国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健康有序的农村融资环境,致使国家财政投入、金融信贷支持以及社会自筹未形成协同配合的运作机制。优化新农村建设的融资环境就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问题集:体制与机制调控下的困境

  胡锦涛总书记的七一讲话中讲话将中国共产党90年的发展历程,精辟地概括为三件大事、三个成果、三个成就。特别是第一次概括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论述了在正确理论指导下的制度建设是走正确道路的保证。就制度建设而言,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由于制度建设的缺失,表现为财政投入的泡沫性、资金配置的低效性、金融机构服务的障碍性、证券市场的不健全、社会资金整合的弱化性和融资信息的不对称性等方面。

  1.财政投入的泡沫性

  新农村建设中的公共产品的提供,主要依靠财政资金的投入。王晓霞和李光(2005)在对全国11个省100个县的实地调查为基础中发现,国家财政支农能力呈弱化趋势,财政支农的体制性泡沫即名义投入大、实际投入小。

  2.资金配置的效率低

  由于我国农村金融的法规制度不完善,导致缺乏稳定的农业资本形成机制,在资金的投入过程中,往往只关注到投入的金额大小,忽视了资金配置的是否科学合理,导致投入产出的低效率。加之监管缺位造成的监管机制不健全,问责制执行不到位,出现了诸多形象和政绩工程,资金配置效率低下。

  3.金融机构服务功能的障碍性

  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在内的多数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逐步撤出了服务于农村原有的“益农”营业点,人为设置了不便于农村融资的障碍,缩小了农村融资的渠道。由于农业属于高投入、高风险、低收益的弱质产业,缺乏金融机构偏好的不动产抵押物,缺乏必要的农业保险、担保等法律法规保障各投融资主体的利益,现存的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将吸纳的农民存款,只有少数通过信贷流向农村建设,大多资金都逆流回了城市,与设立初衷相违背。

  4.证券市场的不完善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是新农村建设资金筹集的重要来源。一方面,由于我国在证券市场上筹集资金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要求,新农村的建设经济主体只有极少部分能够挤入,限制了融资的需求。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只允许中央政府发行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不得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影响了新农村建设中公共产品的生产。

  5.社会资金整合的力度不足

  新农村投融资结构不合理,多数依靠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拨款,金融信贷资金偏少,社会经济组织的投入不足,农民的资金外流且投入建设积极性没有充分的调动起来。由于农民平均收入水平低,支出又具有刚性,自我积累不足,很多农民认为没钱支持新农村建设,社会筹集的建设资金比例也不高。

  6.融资信息的不对称

  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中介机构的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而且农户分散、经营规模小,农民的信用信息得不到有效的归集和准确的评估,农户与金融机构难以形成顺畅的信息传递,金融机构很难掌握农户的实际信息,在交易中出现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增加了借贷资金的风险和交易成本,从而使大多数金融机构不愿意将资金贷向农村,造成资金外流现象严重。

  二、行动力:优化融资环境的系统观

  新农村建设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期,单纯依靠政府投入完成新农村建设任务是行不通的。为此,政府应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强化政策调控,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基础,政府、企业和民间相互配合,多种协调手段综合运用,不同协调主体分工明确、功能完善、行为规范的农村投融资体制,满足新农村建设资金的需要,从而大幅度提高融资效率与收益。

  1.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

  国外农村建设的经验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单纯依靠市场力量完成新农村建设的,政府发挥的看得见之手的引导作用。所以,在新农村建设中,不仅要继续保证财政资金足额、及时到位,而且要通过立法规定财政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资金占财政支出的额度和增长率,使用于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呈逐年增长趋势。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按照事务的自然趋势,分配社会的资本,首先是大部分投在农业上,其次是投在工业上,最后投在国际贸易上。”同时,要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减少重复和浪费,主要应用于发展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交通、通讯和农业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与服务,发挥财政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导向功能。吸引金融资金回流,增强新农村建设的造血功能和发展后劲,为金融业务在农村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2.完善金融体系的流转作用

  首先,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银行体系。信贷投入是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根据我国目前各金融主体的职责和功能,规范农村金融体系的布局。对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进行功能定位和调整,扭转农业银行的“离农”倾向。建立以合作金融为主体,以政策金融为保障,以商业金融为补充的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体系。其中,合作金融应由农业银行和农村合作信用社组成,承担起农村商业流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支持,是农村融资的重要金融渠道;政策性金融应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提供灾民救济、农进一步改革邮政储蓄体系,建立邮政储蓄回流机制,将主要来自农村的邮政储蓄用之于农。产品销售、农村社区发展等长期低利贷款;商业金融由一般商业银行提供,由于在空间上远离农村,交易成本及监督成本高,只能作为新农村建设资金的补充来源。目前,针对邮政储蓄在农村网点布置较广,可以发挥邮政储蓄体系的益农功能,建立邮政储蓄回流机制,将主要来自农村的邮政储蓄资金回馈于农。同时,规范民间金融组织,探索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形式。

  其次,建立有效的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建立与银行信贷制度相吻合的农村融资担保体系,能够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提高农户融资效率。一方面要重组和新设农村金融专业担保机构,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农户联合担保方式、以林权、土地承包权、农作物或农村企业的动产为抵押物的担保形式。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对诸如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社员的联保贷款等金融产品。推行标准化的、灵活的贷款方式,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贷款风险。

  再次,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体系。除了新农村经济主体按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证券市场筹集资金外,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压力较大,公共产品的生产能力受到严重的制约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立法,给予地方政府一定发行债券的权利,补充部分公共产品的建设资金。依据公共产品的收益年限,逐年偿还。

  3.整合社会资源的协同作用

  创新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社会资源参与机制,发挥多方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业,为新农村建设的持续推进奠定稳固的基础。良好的参与建设机制,能够提供各种财政优惠措施和畅通的资本进入渠道,将企业利益与新农村建设目标相结合,可以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通过直接投资、租赁、股份合作、资产重组等多种方式,把资金、人力等有益于新农村建设的一切力量投向农村。社会中介组织可以为农民、农村了解现代社会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也为农民进一步组织化、社会化作了铺垫,使外界社会更好地了解本地优势,吸引外部资源进入,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公益组织从实际出发,资助农村公用设施维修、铺路架桥、校舍改造、救助弱势群体等社会公益事业,全力支持新农村建设。

  4.调动农民的主体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国家战略,受益者是广大农民,建设的主体也应该是广大农民。新农村建设,只有提高农民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认识,充分发挥基层民主,发动农民参加到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来,才能够制定出科学的发展规划,减少支农项目决策的主观性和盲目性,遏制形象工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只有把农民吸引到新农村建设的活动中来,鼓励农民为新农村建设投资投劳,农民才能够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得到提高(如树立自信心,增强责任意识和民主观念,掌握新的劳动技能等)。这样,通过外部投入的资金带动农民内生资源的利用,有利于发挥农民积极性,增强农村自主发展活力,使新农村建设进入可持续发展状态。

  三、保障集:确保融资环境效率的措施

  加大优化融资环境各项措施的执行力度,离不开贯彻实施的保障机制。要想使农村投融资体制能够持续、有序、有效地进展,需要建立完备的相关法律法规、灵活应用各项政策和顺畅的信息传递机制。

  1.完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农村融资行为

  建立健全与农村同融资体制相配套的完备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规范农村投融资行为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有利于维护各投融资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资金流向农村建设,保障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快农村公共财政立法,修订和完善既有的部分法律中有关农村融资的规定,健全监督机制,以法律的形式来指导改革的方向,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2.灵活应用优惠政策,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政府应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态势,充分发挥”支农惠农”政策的导向作用,树立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挖掘社会力量,激发农民自主发展的能力,引导金融信贷资金、吸引社会经济资源和农民自有资本投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形成政府、银行、社会三方联动的资金来源渠道。一方面,政府应根据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农村的额度与贡献程度,灵活地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财政贴息、财政补助、税收优惠、担保、保险、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激励政策。另一方面,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通过直接投资、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公共社会事业建设以及国有农林企业和农业集体企业的改制与重组。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的多元化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效应。

  3.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协调政银多方关系面

  要提高新农村建设融资的效率,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借贷困难,必须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设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动态的与投融资有关的数据信息库,以更有效地指导新农村建设中的融资实践。一方面,要建立投融资信息发布平台。由于政府掌握了丰富的金融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信息,通过定期向社会公布,能提高政府、银行和农户之间的信息传递效率,促进银行与农户的合作。另一方面,要建立统一的农户和农村企业征信体系。如果仅依靠金融机构自己去分散地建立自己的信用评级体系或甄别体系,交易成本太高、效果未必会好。因此,应以政府为主导,根据以往的借贷金额、时间、频率以及偿还的情况等资料,建立完善统一的农户和农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促进了金融机构与农户或农村企业之间信息的对称性,改善了农户的信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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