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市政府出台的《常州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常政规〔2014〕11号),对规范我市国企投资行为发挥了较好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创投和风投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种子期、初创期项目的投资越来越多,投资范围广,时效要求高,现行对外投资范围的审批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企业投资决策。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政府简政放权的要求,常州市国资委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对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审批范围进行了调整:一是对主业从事资本运作、投资的国有企业,对以盈利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上市公司股权的行为,由企业按内部决策程序规范操作;二是对国有创投、风投企业的对外投资,以及国有企业的财务性投资,由原国资委事前审批制改事后备案制,但对外投资的决策要求仍应按《常州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三是对国有企业主办实体经济的投资行为仍需严格执行市政府《常州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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