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任职务:山东省东营市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
●涉案罪名:受贿罪、贪污罪
●犯罪事实:曹明刚利用职务之便,于2004年至2016年间受贿385.6万元;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间贪污13.1万元。
●判决结果:2017年11月23日,山东省利津县法院一审判处曹明刚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我17岁参加工作,21岁入党,31岁担任县区领导班子成员,41岁担任县级一把手。在担任东营市发改委主任期间,我带领干部职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因为贪腐,组织30多年的培养、个人30多年的奋斗统统付诸东流。
在山东省垦利县,我先后担任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就是在那里任职时,我迈出了违纪违法的第一步。2005年,我从油田的一家企业协调资金20万元,打算给自己联系帮扶的村庄修建一条道路。后来,交通部门按规划修好了道路,这笔资金没有使用,我就存放在朋友的企业账户上。在贪欲的驱使下,我以弟弟公司的名义与朋友的企业签订假合同,几经转账漂洗,在自认为平安无事后,将这20万元资金据为己有。
2006年底,我到东营市统计局任副局长。2010年,我参加了省里组织的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到美国学习培训4个月。回国后,我把在美国学习期间的见闻编写了两本书。之后,我找到下属单位,让他们把5万元出版费解决了。尝到了甜头,我便通过各种场合和渠道,打着帮助解决出版费的旗号四处敛财,先后收受有关部门、企业100余万元。
随着工作岗位的调整,我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大,收钱的方式也越来越露骨。帮助亲戚、朋友家的孩子安排工作要收钱,帮助企业向上级争取项目要收钱,为企业审批市级扶持资金也要收钱……我利用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到某大学学习培训的机会,向校方索要5万元好处费,甚至向对方邮寄了26张共计1.8万元的餐饮发票,就连面值198元的餐饮发票都让企业报销。
对那些主动给自己送钱的企业,我会千方百计地给予照顾,让其获得更大回报。有一个企业老板曾送给我一辆奥迪轿车供我个人使用,我投桃报李,利用职权违规向这个企业一次性拨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45万元,而实际上这家企业并不符合申报条件。为了让钱财保值增值,我先后购买12套房产,甚至以借钱的名义,让企业老板出资来买。
出于对金钱的贪婪和痴迷,我对收钱达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就在我接受组织审查的前一天晚上,我还在办公室收受了一个企业老板送上的2万元现金。
直到今天,我才明白:不能做的事情一定要坚守住第一次,有了第一次,便会有第二次、第三次……
(本报记者郭树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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