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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试点企业为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境外上市大型红筹企业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8-09-30 21:0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试点企业应当是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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