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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以法治约束力提升文明养犬意识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6-05-04 10:57

  原标题:以法治约束力提升文明养犬意识

  徐晓兵

  4月27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在市人大常委会的一审以及一审之后的征求意见、调研论证中,备受关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该《条例》最终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原《条例(草案)》进行了10处比较大的修改,其中包括取消了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收缴养犬管理费”的规定。《条例》同时对公安、城管和畜牧兽医行政部在犬只管理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相关报道见4月28日《兰州日报》六版)

  近些年来,养狗似乎成了城市居民的一种生活方式,无论是饲养“看门狗”还是“宠物狗”都有增无减,各种贩卖和饲养犬只的生意都红火异常。但养狗在给一部分人带来欢乐的同时,一些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首先是恶犬伤人事件屡屡发生。从新闻报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各地频发恶犬伤人事件,一些人出于自己的特殊爱好,喜欢饲养烈性犬、猛犬,给周围的居民造成潜在的安全隐患。其次是流浪犬问题。现在城区范围内出现的流浪犬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再有就是养犬扰民问题,养犬属个人爱好,但不少犬主缺乏公德意识,为一己方便让犬只随地大小便,亦或不加训练随意吠叫,或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溜犬,不时损害侵占公共设施……饲养犬只,尤其是在城区内饲养,确实已经不是居民的个人爱好问题,而是影响全体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的大事,应该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对于养犬的管理,兰州市也和国内很多城市一样,出台过一些管理规定。但这些规定立法层级比较低,规格不够高,规定内容也和实际状况有一定出入,执行起来难度大,规范刚性也不是很强,其遵从度和约束力都打了很大折扣,甚至流于形式。

  养犬本是公民一项权利,但权利不是无节制的,在公民行使养犬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很多人在提及养犬扰民、伤人问题时,都提出要倡导文明养犬意识,但文明养犬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行为规范,而是需要在“依法养狗”的约束下逐渐养成。此次《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将居民养犬管理上升到了地方法规的层面,既保证了养犬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其行为作出了法律规定,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各管理部门在此范围内的具体职责,做到了“有法可依”。现在要做的就是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履行好各自职责,严格把关,从严治理,使养犬管理《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对养犬行为作出明确法律规范,这为“依法养狗”提供了法治基础。然而有效遏制不文明养犬行为还需要以法律为准绳,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大力倡导文明养犬,要通过各种宣传手段来提升饲养人的公共道德意识,使养犬人文明养犬行为与职能部门规范养犬的执法行为相结合,疏堵结合,才能根治狗患,使“人类的朋友”真正和谐地融入城市环境之中。这一点对正在大力创建文明城市的我们,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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