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师大杀人嫌犯被鉴定患抑郁症 被害者家属不认可
发布时间: 2016-05-05 08:14:27 | 来源: 北京青年报 | 作者: 黄筱菁 | 责任编辑: 陈山
滕某患有抑郁症的鉴定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滕某发在社交媒体的照片
发生凶案的学习室后被停止使用
5月4日,川师大杀人案犯罪嫌疑人滕某的精神鉴定结果公布,鉴定意见表明,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杀人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对此,被害人家属告诉北青报记者,他们并不认可这个结果,将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专家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滕某当时的行为说明他是有意识和准备的,因此抑郁症不能作为滕某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心理专家则称,抑郁症患者可能产生暴力行为,但他们有自主能力和思维模式。
被害人家属:将申请重新鉴定
滕某的这份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聘请有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滕某是否患有精神障碍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被害人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告诉北青报记者,自己于5月4日上午从公安局处拿到了这份鉴定意见通知书。对于鉴定结论,芦海强称自己和家人并不认可,他认为事发时滕某意识清醒,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我就想知道这个鉴定的依据是什么,怎么判定他是抑郁症而且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芦海强表示,他将申请重新对滕某进行精神鉴定。
被害者家属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逢逢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协助被害者家属申请重新鉴定的同时,将对第一次鉴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的客观性申请鉴定。此外,还将申请公安机关调取滕某考入四川师范大学的成绩、入学心理测试表,在学校每门课程及每次考试的成绩、每次参加班级活动的记录和表现情况等,作为重新鉴定的依据。
昨日下午,北青报记者多次联系犯罪嫌疑人滕某的辩护律师以及滕某的父亲,但均未得到回应。
滕某家人被指至今未出面
3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大一学生卢海清在成龙校区一宿舍学习室内被室友滕某杀害,经医院认定,其系头颈离断伤致死。
芦海清的哥哥芦海强回忆称,看到弟弟的遗体时,弟弟“身首异处”,脸上有很多划痕,他看到法医报告上显示,弟弟身上有50多道伤口。
据芦海清的同学称,滕某在事发前曾因芦海清在寝室内唱歌而与芦海清起过争执,27日晚,滕某把芦海清叫到宿舍旁边的学习室,用菜刀对着卢海清的头部砍。
对此,成都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犯罪嫌疑人滕某与受害人芦某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3月27日23时50分,滕某在川师成龙校区学生公寓东苑2栋学习室用当日从超市购买的菜刀将芦某杀死。后犯罪嫌疑人滕某于3月28日0时17分让同学打电话报警投案自首。
事发后滕某的母亲曾向媒体表示,滕某曾患有精神抑郁疾病,在中学时曾两次割腕自杀,第二次险些未能抢救成功。
昨日,芦海强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发至今,滕某的家人都没有出面和芦家人接触,也没有对此事向他们道歉。他称,目前已有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代理芦海清被害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我只希望这个事最后能有个公正的判决。”
法律专家
抑郁症“不能等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这份鉴定对滕某杀人的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对北青报记者表示,该结果意味着最后量刑时可以从轻。
李玫瑾称,患病和刑事责任能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更重要的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这个案件中,滕某用自己当日购买的菜刀将被害人杀死,还是把被害人叫到自习室进行杀人,说明当时他是有意识和有思维活动的。”因此,抑郁症不能作为判断滕某责任能力的唯一依据。
李玫瑾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有无责任能力的判定,不能以病的症状来判定,而应该以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指向,准备程度以及作案方式来判定。“我认为这个鉴定不应该影响最后的法院判决。”
心理专家
抑郁症患者有自主能力
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林一山告诉北青报记者,抑郁症患者同样可能产生暴力行为。这种暴力不仅仅是对患者自己的暴力,还有对他人的暴力,“比如患者内心所积压的情绪到一定程度时,可能会出现对他人的暴力。”但并非所有抑郁症患者都有暴力行为。
林一山表示,抑郁症属于心境障碍的一种,和精神分裂不同,抑郁症患者有自主能力,“可能患者在情绪上有时无法控制自己,一个很小的事情都会激怒他,但他是有思维模式的,不会因此失去判断能力。”
对于此案,林一山认为,犯罪嫌疑人滕某在作案时不属于失去理智和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情况,“他可能会受到抑郁症的部分影响,但是应该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从滕某对被害人连砍数刀的行为来看,“他可能有太多积压的情绪,并且因为内心的独孤没有人去倾诉理解,所以会做出这样的行为。”
本组文/本报记者 黄筱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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