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北京5月30日讯(记者杨学聪)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草案)》,该法案首次将“霾”列入气象灾害之列。
据悉,该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将“霾”列为气象灾害,指出“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和霾等所造成的灾害”。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霾”列入气象灾害主要出于三点考虑:一是在气象学和大气环境学中都有“霾”这一概念,属于天气现象和污染现象交叉的复合现象;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霾”的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三是天津市、河北省在气象灾害防御地方立法中均已将其列为气象灾害,从京津冀协同防治“霾”的角度,有必要在北京市立法中将其列为气象灾害。
针对霾的防治,草案提出,编制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城乡地区绿化建设、河湖水系、道路系统和其他公共空间实际情况,完善通风廊道系统,增加空气流动性,避免和减轻大雾、霾和高温等气象灾害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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