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检察院因地制宜,全面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今年年底前实现全面铺开。其主要形式,是在主城区、城乡接合部、刑事案件高发区域公安派出所设立驻所检察室。
设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目的是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公安派出所是重要的刑侦主体,过去除非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否则检方是不会介入派出所侦查执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向派出所派驻检察室,意在变事后监督为全过程监督,堵住检察机关监督公安部门工作的死角。
此前,基层检察院曾在乡镇、大型企业、税务、监狱等单位设置派出检察室,但是有些后来慢慢撤销了,而此次是在全国范围的公安派出所全面派驻检察室。这项工作,意味着我国司法体制和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个重大变革。从2015年以来各地试点来看,驻所检察室刑事立案、刑事侦查、刑事和解等实施监督,促进公安派出所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向派出所派驻检察室,本质是让检察力量下沉,让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直抵办案与执法第一线。《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设立驻派出所检察室,是制度化的法治“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也是制度化的“法治干部下基层”。
不能因为重视制度的顶层设计,忽略了基层的具体实施。通常讨论的警务规范,相对来说基层的问题更为突出。基层的治理秩序,在传统一直是个难题,古语有云“郡县治则天下安”。人们通常说,权力越大,越需要监督,但权力越小,是不是越不需要监督?实际上恰恰相反,如果不对小的权力实施有效监督,小权力就会变成“蝇贪”“微腐”,成天价在人民群众耳边嗡嗡叫,谁不心烦?人民群众的不满,源头往往是这里。
检力下沉到基层一线,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理念。要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让人民群众满足,就必须全面加强基层治理力量,提高基层治理的强度。按照制度设计,检察机关对公安、法院行使监督职能,但如果只审查移送起诉的案子、只搞事后监督,公安基层的大量执法、刑侦工作就成了“灯下黑”。人民需要的地方,我们就应当派重兵把守,这也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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