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方式既是以法治体系为标志的制度形态,也是以立法、执法、司法机构为标志的权力形态,还是以法治观念、思维、意识、精神为标志的文化形态。推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仅要建设法治体系、加强法治队伍,而且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其成为法治方式的精神内核,筑牢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文化基础。
法治精神是一种崇尚法治的理念和禀赋;法治精神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各层面,法治精神、法治体系支配着人的行为,就构成了法治文化。法治方式反映了该社会的经济方式、政治方式,凝结为精神文化层面,就形成了法治精神文化。法治精神、法治文化一旦形成,又能够塑造和引导该社会的法治方式。
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文化贯通于社会主义法治方式之中。其理论形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同时又以理论的形式彰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比如,树立宪法权威,既是法治理论和实践,也是法治精神和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文化,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从我国历史上看,虽然几千年来的人治传统根子很深,但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就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反映了重法用法的精神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文化,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精神。19世纪初,拿破仑主持编制《民法典》,是“以法国大革命的社会成果为依据并把这些成果转化为法律的唯一的现代民法典,即现代法兰西法”,体现着资本主义的法治精神,塑造着现代法兰西的法治文化。但我们绝不能照搬模仿外国法治理念和文化,“道”不同,“神”亦不同。
法治精神、法治文化赋予法治方式以价值观。为什么要实行法治,实行什么样的法治,怎样实行法治,这些法治理念表明了一定的价值观,法治方式实际上也是一定法治价值观的实践方式。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永恒的真理、永恒的正义、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理念,在法国大革命通过的《人权宣言》中系统化为新的资产阶级制度的政治原则,构成了法国共和国宪法的精神底蕴,在实践中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所有权、司法和民主共和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支柱的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决定》提出的“四个维护”,即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都是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的核心是法治信仰。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是《决定》的一个亮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宪法宣誓表明,忠于和维护宪法,必须上升到信仰的高度。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基于法制的严肃性、严格性、严密性,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不是任何精神、任何文化都可以、都能够成为信仰,但现代社会的公民信仰应该包括法治信仰。法治精神、法治内涵具有丰富、具体的内涵,核心的内容是把法治作为信仰、让法治成为信仰。不仅要敬畏自然、敬畏道德,而且要敬畏法治。
现实生活中,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思想深处的原因还是没有树立法治信仰,却崇尚权力、崇拜金钱、相信“关系”,唯独不敬仰法治。缺乏法治信仰,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就没有根基。因此,树立法治信仰,是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根本。
古希腊的苏格拉底被法庭判处死刑,他的弟子要帮他逃走,认为这个判决是不合正义的。苏格拉底断然回绝、从容服刑。他表示,我是被国家判决有罪的,如果我逃走了,法律得不到遵守,就会失去它应有的效力和权威。当法律失去权威,正义也就不复存在。这就是苏格拉底的法治信仰,不惜以生命来践行。法治信仰就是从心底培育对法治的尊崇,不断强化自觉、坚定的法治意识,不为外部压力所动摇,不受金钱美色所诱惑,不因无人知晓而故犯。正如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
树立法治信仰,就要强化规则意识,弘扬公序良俗,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作者系国防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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