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黄某和男子戴某婚后因为经济纠纷,导致婚姻失和,妻子偷偷将胎儿引产,导致丈夫戴某将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最终法院判决,不采纳戴某的赔偿要求。妻子不愿生育,是否侵害了丈夫的生育权?(9月26日《广州日报》)
此前有丧子老人将私自堕胎的儿媳告上法庭,如今丈夫与私下引产的妻子对簿公堂,争的都是生育权。今年司考也出现了相关题目,可见生育权的“热度”始终不减。其实,生育权的主体之争以及该如何保护生育权,折射出时代进步和法治文明的成色。
法院判决不采纳戴某的赔偿要求,无疑表明女方并未侵害男方的生育权,也没有侵害男方的人格尊严。同时也说明,“我的肚子我做主”,女子具有生育与否的自主决定权,丈夫的生育权应以妻子的自愿为前提。
生育权事实上是人类繁衍发展的天赋权利,但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封建社会,妇女只是男方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生育工具,在生育权问题上没有话语权,只有“被生育权”。而今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行法律规定并不否定男方的生育权,但明确了“我的肚子我做主”,突出强调女性具有独立自主的生育权利,不受任何人限制和剥夺,体现了对传统弱势主体——女性的尊重与保护,这是法治进步、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
任何权利的行使、实现,莫不建立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基础上,这是法治精神使然,男性在生育权问题上更应发挥绅士风度,展现浓情蜜意,保持对女性的最大尊重、关心与呵护。事实上,生育是男女双方协商、合作的结果,而且从十月怀胎的煎熬到一朝分娩的痛楚,再到抚养哺育的艰辛,在生殖、养育过程中,女性是绝对主角,承载了沉重的身心压力。男方只是一个“配角”,其生育权理应建立在尊重、理解、支持和配合女方生育权的基础上,不能大男子主义,唯我独尊、颐指气使,“我的老婆我做主”。能否甘当、勇当生育权“配角”,其实也是男性成熟、进步和负责、文明的体现。
“我的肚子我做主”体现了“公平良善之术”的法律对夫妻双方尤其是女性自主生育权的尊重与呵护,标志着女性从旧时生育机器的传统观念以及追求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的无形枷锁中彻底解脱。生儿育女不再是女性对婚姻和男性必须尽的义务。这是时代的进步,也是法治文明的彰显,广大男性理当与时俱进。(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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