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已步入着重为实体经济服务、防范化解风险的历史阶段。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目的是完善金融审判体系,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任务是要围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确实,随着金融创新日渐活跃及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加深,促使实体经济发展的良好金融法治环境正在逐渐形成,各类法治构架基本具备,成立地方金融法院的条件已然成熟。
从国家角度看,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有利于增强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而建立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更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交易规则制定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经济转型升级、“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更好的国际环境。
把上海打造成新的国际金融中心,除了具有各种金融硬实力,比如经济发展基础、良好的金融物质基础之外,还能提供较为完善的金融法治环境这个软实力。法治环境是核心竞争力,是软实力的主要部分。虽然上海多年来在金融法治建设上做了大量工作,也有不少成果,但离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要求还有不小差距。要继续提高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上海就需要更好的法治环境,设置金融法院,对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发展会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草案明确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是上海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包括金融借款、票据、信用证、证券、期货、保险、融资租赁、典当、金融仲裁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商事案件;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金融案件等。
金融司法案件虽属经济案件,与普通经济案件具有共同性,但也有其特殊性;一些金融案件的专业问题需要更高的司法审判专业水平。目前,金融新兴业态发展迅猛,浮现的金融问题自然也较多,传统金融审判经验或手段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现在名目繁多的金融产品,与传统金融产品属性很不一样,原来是分类经营,分类监管。现在的金融产品则具有模糊性,结构日趋复杂化。原来的法律框架将金融涵盖在经济领域,经济案件诉讼大多按公司法、民商法体系运作。尤其是移动支付普及、互联网金融兴起,直销银行、无人银行的出现,无不在挑战传统法律对金融新业态的认知和评价,金融领域的纠纷呈现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那些对赌协议,看上去是个保证,实际上又与传统的保证不一样,和传统商法的担保不同。回购、增信,也与传统担保也不同。专注于金融审判的金融法院,能最大限度提高金融执法的专业水平,提高金融司法的针对性、有效性,着力解决金融领域复杂的、新涌现的大量难题,消除金融风险隐患,为优化我国金融生态保驾护航。
无疑,金融法院在我国尚处于摸索阶段,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设立前未考虑到的问题,需先行、先试、探路,为今后全面铺开提供成熟经验,以少走弯路,减少金融法治改革的成本。一旦上海金融法院开始运行,可充分利用上海境内外金融机构林立、直接和间接融资市场发达、互联网金融火热、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基础较好等优势,展开积极有效的探索,全力提升金融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这除了可为“到2020年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以及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中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更可为下一步在东南沿海及内陆经济发达城市设立更多金融法院铺路。
当前,我国正在金融监管上推进重大监管体制改革,近两年强监管、严监管的一系列措施不断推出,金融法院的设立无疑为监管增加了砝码。这既彰显了国家在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弥补金融监管漏洞方面的决心,又释放出“以法治金、以法治市”的强烈信号。同时,也将为更好地遏制互联网领域及其他领域隐含的风险隐患发挥作用,并能在更深程度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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