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方面,我觉得我们的法治理念在过去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所追求的一个目标就是怎么样解决好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中国几千年来我们都是只重视公权,不注意私权,从民国时期到现在,有一百年了,我们的民国时期也没有建立起多么好的重视私权的传统。共产党执政已经有六十年,在这六十年期间我们几乎也没有太多重视私权。一句话,中国的社会始终都是公权至上,在这种公权之上的情况下,私权就被压得很低。
不仅是我们刚才讲的私人企业如此,包括我们讲的私人财产也好,私人的权利也好,再扩大到人权的问题,也是这样。我们很少注意多少人权的问题,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人权是属于资产阶级才倡导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于私权的压制应该说是很严重的。改革开放以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明显做了一些调整。我们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我们加强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乃至于最近的物权法的通过,都大大提高了人民的私权的意识。
如果看看现在的社会矛盾,我们可以看出来,社会矛盾的主要点究竟在哪里。可以看到,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点,很多是在于私权和公权的矛盾。因为私权如果被私权侵犯,老百姓告到法院,只要法院是公正的,还能够得到保护;但是如果私权受到公权的侵犯,而公权又是非常没有节制的,那这个危险就很大了。所以现在我们社会中出现的拆迁的问题,校园撞车的问题,反映出公权可以压倒一切这种想法,在人们的思想里面是根深蒂固的。
所以,在现在的情况下解决私权公权冲突的问题,可以说是现在我们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关键所在。如果我们不处理好这个问题,那是很危险的。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应该说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我们有,而且是主要的,或者说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是很普遍的,而且也缺乏一个法律上的很明显的一个节制。
同样我们看到,私权的滥用也仍然存在。物权法提到,私权不能滥用;和公权不能够滥用是一样的。我们现在也有人坚持,私权受到侵犯,那应该得到至高无上的保护,一切都是私权有理。什么叫私权的滥用,什么叫公权的滥用,公权的滥用表现在哪里?私权的滥用表现在哪里?都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表现。所以第三个问题,我是很担心中国法治的前途,因为私权的滥用甚至公权的滥用而遭到严重的破坏。
法制和法治
第四个问题就是法制和法治的关系。在我们的法治理念里面,最后提出来的就是从法制到法治,从“刀”制到“水”治,应该说是这是一个很高的升华。如果我们在宪法里面提出依法治国,提出了“法治”的理念,那么我们等于把这个法律从制度提升为一个理念,而这个理念就是善治。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法律作为制度,它本身是有好有坏的,我们学法律的人到现在终究明白了这个问题:并不是人民政权所制定的法律都是好的。过去我们说,人民政权所制定的法律都是好的,并不尽然。法律制度作为制度也有好,也有坏。这个好和坏的区分在于,它是不是给予了人民更多的自由,更多的人权,更多的民主,而且还要看它是不是违反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或者说,这个法律是不是阻碍了社会发展。
举例来说,修改之前的公司法,显然在一些方面已经阻碍了社会发展。如果我们承认法律有好有坏,有善法有恶法,马上就要回答一个问题:恶法是不是法,法官对于恶法是不是要执行?如果法官知道了恶法怎么办?执行还是不执行?同时是不是你认为是恶法就是恶法,这样一系列的问题有待思考。
因此法律如果没有一个理念的追求,如果没有一个理念的思维,那法律就是危险的,法律制度也可以错杀人,法律制度也可以完全违背历史前进的方向的。希特勒也有法律,他也有信心推行他那一套法律,包括消灭犹太人的法律。所以我们在这一点上,应该来善法恶法的区分意识。有法律的原则,有法律的理念,我们可以说,我们执行的是法律,如果缺乏法律的理念,再好的法律,再怎么说,这个法律也有它的执行中的问题。
那么法律的理念应该是什么呢?法律的理念,我们说就是平等,就是正义,就是自由,就是人权,这些个理念。我觉得我们在这些问题上,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目标。在这一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本身既有中国的特色,它又有普世性的原则,如果我们只讲到普世性的原则,不看到中国的特色,是不对的;同样我们只看到中国的特色,看不到它普适性的原则,也是完全错误的。
我总的认为,这些年来,中国的法治有危险存在,但是应该看到,中国的法治就像我们常说的,它也是有前进、有倒退,在前进中存在着倒退,或者说是进两步退一步的这种关系。所以总的对中国的法治的前景,还是抱乐观态度的,但是不能够排除在一段时间之内,在一定的政策引导下,法律出现倒退的情况。这点希望能被更好地注意。(本报记者陈宝成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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