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们指出,中国所实行的法治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而不是由西方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不能以建立在西方政治制度基础上的法治为标准衡量中国的法治,如果这样,法治不可能成为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正常运转的力量,而只能起到解构和破坏的作用。
在进行法治的国际比较时,涉及各个国家的治理结构的差别。从国际视角,不同社会结构的国家或地区之间法治的差别并不在于对权力的控制,而在于对权力控制的方式。学者们提出,不同法治模式既有差别,也有共同性。关键在于什么是共同性。不能把某种法治模式所特有的制度作为衡量其他法治模式的标准。这里的共同性不是建立在这种或那种制度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问题的基础上。不同法治模式的评价不在于采取什么特定的制度,而在于无论采取何种制度是否能把权力滥用控制住,能控制住就应该得到好评,反之就不会受到好评。
中国能否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关键在党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最大的中国国情,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重要的特色。中国是否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党是关键的因素。
在我国,党法关系可以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况,执政党的方针、政策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而这些方针和政策通过“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机制为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奠定了政治基础。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很难把党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分开,简单认为党的方针政策是存在于国家法律之外的东西。相反,它们是指引、保证和监督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力量,贯穿在法治之中。
第二种情况,除了党规与国法相互重合、交叉的领域之外,还存在着国家法律并不调整或并不主要调整,而实质靠党规调整的一些领域,党管宣传、党管干部是其中两个最突出的领域。在宣传领域,主要解决的是意识形态领导权问题,虽然我国宪法和法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法律只调整人们行为。法律不能强迫人们信仰什么,不信仰什么,不能规定人们怎么思想。而信仰马克思主义是对党员的要求,共产党对党员有更高的要求,作为执政党对党员干部有更高的要求,不能仅仅按照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要求党员、干部。
在组织人事领域,虽然各级、各类干部,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系统的主要领导人的产生都要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但是在我国的体制下,党管干部是基本原则,为各级国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提出候选人是党的组织领导的重要体现。在该领域,如果只注意法律的有关任免规则而不注意党规,显然对中国法治认识缺了一大块。从反面来说,在干部任用上,不讲规矩,没有透明度,任人唯亲,跑官买官,带病提拔,已经成为法治发展的最大阻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把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之中,如何理解党内法规体系在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党内法规是法吗?进一步讲,如何理解法的概念?法治之法究竟指的是什么?有的学者提出法律多元的主张,党内法规是一种更高的法。但这种提法和传统的国家法律的概念相矛盾,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含义也不一致。我们期待着学界提出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自己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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