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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持证单位违规行为的处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6-05-19 12:01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48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持证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三)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 立案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持证单位违规行为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不收费

调查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审查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告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决定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送达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7日 7日

执行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588959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88657  

受理地点: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2号132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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