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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开办视频点播(乙种)业务审批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6-05-26 14:30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1 开办视频点播(乙种)业务审批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3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八、九条进行审查);现场核查由企业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进行并提出初审意见。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5日  3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20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5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内容的管理,监督各经营企业按照《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588959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88657  

受理地点:郑州市金水区纬一路2号132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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