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序号
职权
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责任
处室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21
开办视频点播(乙种)业务审批
无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受理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3日
5日
不收费
审查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八、九条进行审查);现场核查由企业所在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进行并提出初审意见。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5日
30日
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20日
送达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5日
事后监管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内容的管理,监督各经营企业按照《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65889592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88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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