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申请和办理。
项目信息:
用于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核发,包括通过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以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轮播)、下载播放等点播形式供用户自主选择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业务活动。
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273号)、《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推进试点单位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若干意见(试行)》(广发社字[2005]536号)。
受理机构:
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审批
决定机构: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
办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2、有线电视数字化试点实施整体转换的地(市)级以上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包括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和数字电视公司。
(二)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申请接收: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方式: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3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负责受理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履行受理、审核职责。
审批结果:
(一)《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二)批复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通过电话通知告知属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批复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通过广电内部电子公文系统发送给属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由属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再将批复转交申请单位。许可证则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证件送达省局或申请单位。
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086
举报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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