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 视频点播 正文

消费性服务业亟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8-08-17 18:41

  当前我国消费性服务业存在部分行业有效供给不足、供给质量相对较低、结构性不平衡、保障相对不足、对外开放程度较低且国际竞争力较弱等问题,应重点通过“增供给、提质量、促改革、扩开放、优环境”,推进消费性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消费性服务业创新发展。
  
  国研视点
  
  王微  王青  赵勇
  
  加快发展消费性服务业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升级和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有利于实现服务业发展质量、效率和动力变革;有利于培育和壮大经济增长新动能;有利于扩大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当前消费性服务业发展面临的诸多问题和障碍
  
  (一)消费性服务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部分消费性服务行业的有效供给不足。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医疗、养老、体育等行业发展相对滞后,总量供给不足。以养老服务为例,2016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仅为31.6张,为国际标准的一半左右。再如体育产业,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体育赛事服务体系不健全、职业体育与社会联系不紧密,难以满足居民对体育服务的需求。另外,一些领域结构性过剩与结构性不足并存,低端化、同质化的服务供给过剩,但高品质、特色化服务供给则相对短缺,与居民需求不适应,致使很多消费需求流失到境外。2009—2017年,我国旅游服务贸易逆差由40.27亿美元快速扩大到2161.00亿美元。
  
  消费性服务业供给质量相对较低。由于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管理水平不高等原因,我国消费性服务业供给质量整体相对较低,部分行业或领域的消费者满意度不高。据调查,2004—2016年,服务业万人投诉量从1.13件上升至2.00件。2017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的服务类投诉达到38.28万件,占总投诉量的52.67%,占比相对于2016年上升16.72个百分点。其中,销售服务、生活社会服务类、文化、娱乐、体育服务居于服务类投诉量前列。
  
  消费性服务业供给存在结构性不平衡。部分消费性服务行业发展结构不平衡,劳动力低成本优势不断弱化,新的技术和商业模式优势仍有待形成。一些行业仍以国有经济为主导。例如,2016年,国有控股投资在“教育行业”“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居民服务”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中的占比分别为74.45%、52.29%、47.78%、35.25%,都超过了整个服务业的平均水平。
  
  部分消费性服务行业人才、资本、基础设施保障不足。总体上看,我国零售、住宿和餐饮、居民服务等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对提高服务质量有一定影响。同时,多数消费性服务业融资能力有限,特别是资本市场在支持融资、发债以及知识产权抵押等方面的作用还不明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此外,与零售、旅游、文化娱乐、教育医疗等相关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整体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不同行业基础设施之间的融合联通性不强,城市商务区、旅游景点、交通枢纽与主要商业网点、商圈建设的脱节现象较为普遍。
  
  对外开放程度较低且国际竞争力较弱。2016年,我国消费性服务业主要行业的外商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为297.5亿元,在服务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中的占比不足1%。同时,我国部分消费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弱。2009—2017年,旅游服务贸易逆差占全部服务贸易逆差额的比重由2009年的26.3%迅速提高到2017年的90.2%。我国旅游业贸易竞争力指数(TC)由2005年的0.15下降到2017年的-0.74。
  
  (二)消费性服务业发展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
  
  部分行业准入限制较多。当前,教育、医疗、育幼、养老、文化行业的准入限制相对较多,特别是对外资的进入限制更多也更为严格。行业的行政垄断和地域保护也比较突出,涉及的前置审批、核准、认证项目较多,执行层面变相设置的不合理规定现象也比较普遍。同时,消费性服务业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注销制度也较为繁琐。此外,与消费性服务业相关的行政审批时间过长、行政审批透明度和审批方式信息化程度较低,与实践中服务业态和商业模式快速创新的要求不相适应。
  
  行业监管理念及体制机制滞后。部分行业的监管归属不明晰,政府监管部门职能交叉且监管协调困难。例如,便利店快餐和配餐食品经营领域,工商、食药监、环保等部门监管权责不清且不同地区监管标准和执行尺度不统一;民宿客栈、农家乐等经营主体在工商注册、消防监管、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归属不明确。行业监管方面重审批、轻监管,过分强调事前审批和“以审代管”,部门监管有效协调不足,“救火式”监管方式依然较为普遍。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法律法规不适应消费性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需要,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配套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缺乏协调性等问题。同时,一些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法律缺失情况较为突出。例如,在规范线上线下企业公平竞争、消除互联网领域市场垄断等方面,缺乏针对性的立法和跨区域执法依据;在网约车、短租民宿等共享经济领域,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适用条款。
  
  配套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消费性服务业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税制设计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以产值、税收为主的政绩考核体系,缺少对小微企业特别是轻资产服务企业的有效引导和扶持。同时,配套制度落实不到位制约了消费性服务业的发展。例如,旅游业及相关消费性服务业的发展,有赖于带薪休假、弹性作息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又如文化、体育和娱乐行业的发展,需要学校和文化部门所管理的公共场馆和场地对社会的开放等。
  
  进一步深化消费性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建议
  
  紧紧围绕“增供给、提质量、促改革、扩开放、优环境”的思路,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消费性服务业创新发展。
  
  (一)增供给
  
  增加消费性服务有效供给。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幼儿教育、职业教育、医疗、养老康复、健康管理等领域的服务供给,加快推动动漫游戏、创意设计等文化体育产业发展。
  
  培育和发展新兴消费性服务行业。适应消费升级新需要,重点培育以人力资本服务、信息消费、网络消费、数字消费、绿色消费、时尚消费等为代表的新兴消费性服务行业。
  
  鼓励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快数字技术的广泛深度应用,不断促进新服务、新业态和新模式创新发展,提升消费性服务供给的便捷性和良好体验性。
  
  (二)提质量
  
  提升服务质量。鼓励企业强化服务质量意识,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鼓励企业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技能。积极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精细服务环节,延伸服务链条,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流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改善服务管理。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服务规范和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分级管理,加强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平台、服务质量治理体系和顾客满意度测评体系。
  
  (三)促改革
  
  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放宽健康、医疗、整容美容、文化等领域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确需保留的准入限制,应建立公平、透明、规范的准入规范,在准入条件上减少或降低经济性要求。消除行政性垄断和地域垄断,取消执行层面变相设置的不合理规定,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减少审批环节和流程。减少涉及服务经营资质、许可及评级等方面的行政审批、核准、认证项目,破除各类显性、隐性准入障碍。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加快监管协作,推进监管方式创新。明晰职能部门监管事权和职责。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监管职责,统一行业监管标准和执行尺度。全面规范部门自由裁量权,避免多头执法、重复监管和一事多罚。
  
  强化监管机构间的协作。促进部门间监管标准、运行监测、信息共享、认证审批等方面的协作、融合和统一,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执法。
  
  创新监管方式方法。鼓励建立综合性执法机构,积极利用数字化监管技术和设备,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监管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征信机构、金融企业等社会化组织的间接监管与约束作用。
  
  放宽市场主体设立和退出的条件限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消费性服务业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适当放宽对非营利机构、专业服务业领域个人执业等主体发展的限制,完善登记注册制度,确立各种新型服务组织的合法经营地位。积极探索适合消费性服务业特点的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制度,建立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加快消费性服务领域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加快推进消费性服务领域所有制改革,推动国有服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应加快推进法人治理结构、产权制度、经营决策机制等方面的改革,促进事业单位向非营利机构或现代企业转变,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事业单位改革。
  
  (四)扩开放
  
  推动消费性服务领域的开放。借鉴国际上高水平双边或多边自贸协定的经验,在互惠互利基础上推动中国与贸易伙伴之间在健康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的相互开放。
  
  加强开放综合试点探索。以自贸试验区、服务业综合试点城市为依托,加大消费性服务业扩大开放的创新探索,加快复制推广成熟经验。
  
  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积极扩大新兴消费性服务进口,充分发挥技术和知识溢出效应,改善消费性服务业供给结构。
  
  提高国际消费便利化。进一步简化和优化人员出入境管理规章制度,积极扩围双边免签证国家,加强国内不同口岸和城市出入境信息共享;探索对游学、医疗、美容、庆典、老人等特殊游客和人群提供入境签证便利化措施;提高邮轮母港的游客出入境管理便利化水平。
  
  (五)优环境
  
  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及商业服务载体。进一步完善消费性服务业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增强不同行业和领域基础设施之间的融合性、联通性和衔接性。不断优化商业设施布局,促进传统商圈向消费体验中心、休闲娱乐中心、文化时尚创意中心、商品和服务设计定制中心、消费业态和模式创新中心等新型发展载体转变。
  
  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加快电子商务、互联网支付、共享经济等新兴服务领域的立法规范,明确适用条款和细则,防范和化解各类交易和服务纠纷。加强消费性服务业标准建设,完善消费性服务业重点领域的认证认可制度。
  
  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适当调整消费性服务业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条款,加大消费性服务企业在研发投入、职工培训、技术改造等方面的税收激励。进一步完善促进消费性服务业发展的带薪休假、弹性休假制度,以及文体设施和场馆场地的开放和共享制度。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返回顶部】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最新图文
  亚欧日报是大型综合日报,亚欧日报网路报是一家大型的网络报电子版,新闻信息涵盖四海五洲,新闻内容五花八门,新闻视角独特敏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