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做好企业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和年度报告公示有关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件)要求,现就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的内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换领新版营业执照、备案工商联络员、进行年报公示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换领新版营业执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已按照30号文件规定,于2014年3月1日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按照该文件规定,目前仍然使用原版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在2015年2月28日前换领新版营业执照。换领新版营业执照,可以单独办理,也可以与企业变更登记业务一同办理。单独换领,需按照“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提交材料规范”(可以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查阅或下载,路径是:首页>业务办理>办事指南>内资企业登记指南>其他登记事务>证照管理事务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申请材料,到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大厅现场办理。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费用。已经使用新版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换领。
二、备案工商联络员。按照166号文件规定,工商联络员可以作为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报送、公示企业信息时,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登录方式。企业应当在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前,确定本企业的工商联络员并在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备案。备案工商联络员需按照“工商联络员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可以登录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查阅或下载,路径是:首页>业务办理>办事指南>内资企业登记指南>其他登记事务)提交申请材料,到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大厅现场办理。备案工商联络员可以与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申请或者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同时进行,也可以单独办理(附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备案工商联络员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报送、公示年度报告。企业应当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通过国家工商总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国家工商总局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报送、公示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应当在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因故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且国家工商总局未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四、公示企业出资等信息。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通过国家工商总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关信息。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示。除上述企业信息以外,《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需要公示的企业信息,如其形成于《条例》实施之前,鼓励企业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附: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备案工商联络员申请书
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
2014年10月8日
(此文不代表本网站观点,仅代表作者言论,由此文引发的各种争议,本网站声明免责,也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