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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最严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8-10-23 13:00

近日,南京出台了最严培训机构办学标准!

经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研究,

结合实际情况

明确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一起来看看都有什么信息吧~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面向成年人开展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不得开展上述规定的文化教育活动,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教育”、“学校”字样。

职业技能类等其他培训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通知。

二、基本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2、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4、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5、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6、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7、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8、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9、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者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1、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主办者和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4、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四、机构名称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五、章程制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监督机构、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

六、组织机构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1、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校长、经理)、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

2、监督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教育机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

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做到基层党建三同步,即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组件条件的教育机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为建立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党对教育机构的领导。

七、法定代表人、校长及管理人员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安全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

八、师资队伍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与所聘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其中,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手续和资格认定证件。

九、办学经费

1、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2、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3、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4、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文件,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十、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1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4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地房屋质量安全、消防等应符合有关规定。如提供餐饮服务,餐饮卫生应符合有关规定。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楼层标准应符合消防等有关安全规定。

十一、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选拔性考试、学科类竞赛或等级测试、星级评比等变相竞赛活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应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用教材应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流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申请通过区教育行政部门预审后,首先在所在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名称,以核准的名称开展办学场所的消防等安全验收,再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取得《办学许可证》,然后到所在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十三、教学点设置

1、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要跨区设立教学点(分公司)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向教学点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到教学点所在区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证照齐全后方可办学。教学点须同时接受原审批机关和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2、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如要跨区设立教学点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向教学点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办学。教学点须同时接受原审批机关和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的教学点,其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总面积的2/3)。

本通知未涉及或未明确的问题,仍按《关于印发<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方法>和<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方法>的通知》(宁教职社〔2010〕2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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