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记者黄健源)记者昨日获悉,市环保局公布了《佛山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今日至5月27日期间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市环保局反馈意见和建议。根据奖励标准,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分别按案件罚没金额的20%、10%、5%的标准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根据意见稿,市民如果发现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有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成化工、电镀、纺织印染、造纸、铝型材、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并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废水;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可进行举报。此外,可举报的行为还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含重金属污染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经环保主管部门对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查证属实的,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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