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看点:
将租赁车辆和专职司机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是否违法?由于专车监管相关规定迟迟没有出台,如果按既有规定来看,所有的专车模式都涉嫌违法
境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50%上限,是否违规?如果神州优车在此点上存在问题,可能将成为其商业模式的硬伤。
原题:“举报门”阻挡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之路
商业模式合规将成审核重点
法治周末记者 李含
一封1.8万字的举报信,分量几何?如今,它出现在了互联网租约车平台神州专车的运营主体——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之路上。
5月17日,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学益,向新三板运营管理机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出举报信,实名举报“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申请文件严重违规”。
在举报信中,吴学益表示,经过详细研读神州优车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所披露的《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发现神州优车的挂牌申请文件中存在六大问题,涉及商业模式合法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外商投资比例合规、司机劳务派遣、相关陈述是否存在对投资者的误导、行政处罚信息未披露等方面。
多位专家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吴学益的举报信中存在合理质疑,也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而这封举报信对于神州优车挂牌新三板究竟有多少影响,关键在于全国股转公司对神州优车挂牌申请文件的认定和评判。
监管政策不明晰带来合法性困惑
在吴学益的举报信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其直指神州优车的商业模式直接违法。
吴学益认为,神州优车这种将租赁车辆和专职司机相结合的商业模式,涉嫌构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却因其不具备出租车运营资质,其持续经营存在严重法律障碍。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到,神州优车在申请挂牌新三板时,提交了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曾对这一商业模式的合法性进行过解释。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神州优车及其子公司所提供的“专车业务”,属于2015年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所规定的“非巡游的预约互联网专车服务”,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特征——巡游揽客、喷涂标识、按照乘客意愿行驶等特点存在区别,不属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所管辖的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之后,神州优车及其子公司将依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申请办理相应资质和许可”。
在这一问题上,交通部也曾于2015年1月8日对“专车”的发展进行过表态,指出当前各类“专车”软件将租赁汽车通过网络平台整合起来,并根据乘客意愿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提供驾驶员服务,是新时期跨越出租汽车与汽车租赁传统界限的创新服务模式,对满足运输市场高品质、多样化、差异性需求具有积极作用。
神州优车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交通部发出上述指导精神的当月月底,神州优车便以“专业车辆、专业司机”的B2C模式,在全国60个城市推出专车业务。
复旦大学数字与移动治理实验室主任郑磊(博客,微博)认为,由于交通部有关专车监管的相关规定迟迟没有出台,如果按既有规定来看,所有的专车模式都涉嫌违法;而神州优车这种模式,比起其他一些招募私家车开展服务的专车模式而言,更容易被政府监管部门所接受。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军对此也表示认同。在他看来,神州优车的商业模式更加符合交通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互联网专车服务”的定义;但王军也指出,由于《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还未正式生效,以此来证明神州专车商业模式一定合法,似乎为时尚早。
“神州优车在其《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也提到,不排除神州优车未来可能存在不能取得全部业务资质的风险。可以说,在专车市场监管政策尚未明晰的情况下,商业模式合法性的问题,将困扰所有专车服务企业。”王军认为,即便是神州优车这种最贴近监管要求的商业模式,也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受到了行政监管部门的查处。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北京、上海、徐州等地交管部门,均对包括神州优车在内的专车服务进行过行政处罚;而对于这一信息,吴学益也在举报信中向全国股转公司反映,神州优车没有在挂牌申请文件中进行披露,涉嫌存在“重大遗漏”。
“但不能说出现了行政处罚,就能一刀切地否定神州优车的商业模式合法性。”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张效羽对此表示。
增值电信业务合规或成硬伤
除了神州优车商业模式的合法性问题外,吴学益在举报信中称,“神州优车不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吴学益认为,神州优车开展的相关业务,应当属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所规定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项下第B25类信息服务业务;而根据我国电信条例的第七条规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法治周末记者发现,在有关神州优车经营资质及许可的问题上,神州优车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法律意见书》中都写明,神州优车的子公司——福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办理完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但这两份文件却并未提到,神州优车及其子公司是否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于这一问题,张效羽认为,我国在增值电信业务上实行许可制度,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是所有互联网公司开展经营性服务所必备的。
“而神州优车在增值电信业务合规的问题上,除了许可证的问题外,吴学益指出的外商投资比例问题,也是我国法律有着硬性规定、相关企业必须满足的要件。”张效羽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交通部发布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外商投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第六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吴学益在举报信中指出,目前神州优车共有57名股东,其中境内股东34名,合计持股比例为32.76%;境外股东23名,合计持股比例为67.24%。他认为,这一股权架构涉嫌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
“如果神州优车在增值电信业务的合规方面存在问题的话,可能将成为其商业模式中的硬伤。在这一问题上,通过查询神州优车的相关资质和外资持股比例即可探寻究竟,争议不大。”张效羽表示。
“劳务派遣是专车行业通行做法”
吴学益还质疑神州优车的用工模式属于“滥用劳务派遣”。而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互联网专车业内人士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种被其指责的用工模式,是目前专车行业的通行做法。
“目前多家互联网专车服务公司,都不会与司机直接签署劳动合同,而是让司机与劳务公司签署劳务合同,通过专车平台、汽车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司机之间的四方协议,来维持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做法,既有减少公司人力成本的考虑,也有避免承担司机涉嫌非法经营而被行政处罚的考虑。”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张效羽认为,由于神州优车的商业模式中,宣传其提供全职专业司机为用户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全职专业司机作为其商业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神州优车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仅仅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获得大量司机服务,确实存在争议。
不过张效羽也指出,由于互联网专车服务依然处于探索阶段,很多问题都没有定论,在用工模式的问题上,不宜限制过于死板,否则反而会制约行业的发展。
概念、市场份额等陈述合理即可
吴学益在举报信中认为,神州优车的运营模式并非“共享经济”模式,其引用的罗兰贝格报告中关于神州优车占据市场份额的报告失实,与国内多家研究机构的数据存在出入,在这些内容上存在严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神州优车所开展的B2C模式专车服务也是共享经济的一种……神州优车在挂牌申请文件中引用的罗兰贝格报告,对市场份额界定的前提是‘对应出租车溢价20%以上为专车市场’,且标注不含快车、顺风车等。神州优车所提供的专车服务,是出租车差异化产品,本质是为客户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主要客户来源于私家车替代、公车改革、出租车升级等。”神州优车相关负责人介绍。
王军认为,共享经济主要还是利用闲置资源的分享来提高其利用率,减少资源和能源的浪费,神州优车这种“专用资产”的模式,或许是对共享经济概念过于宽泛的解读。
而在市场份额的问题上,张效羽则指出,目前对于各大互联网专车服务企业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多家调查机构给出的结论都有所差异,对此并没有权威性的结论。
“只要神州优车所引用的相关数据有合理论证的过程,并公示了这些数据的形成方法和理由,承诺这些数据的客观性,就没有太大的问题。至于具体内容是否得到市场的接受和认可,这个判断应当交给投资者,没有必要非得采用某一家调查机构的报告和结论。”张效羽认为。
处理得当不会成为挂牌障碍
这封举报信,究竟会对神州优车挂牌新三板产生怎样的影响?这或许是业界目前关注最多的话题。
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项目组执行主任刘辉对此表示,神州优车被举报涉嫌存在的问题是否属实,需要由全国股转公司来认定和评判。
拥有多年新三板券商从业经验的张雷(化名)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企业在挂牌新三板的过程中,收到各类举报信或者公开信的质疑并不少见;一般而言,全国股转公司会在审核相关企业挂牌申请文件的过程中进行核实,如果存在问题的话,便会给拟挂牌企业、推荐其挂牌的主办券商、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审核意见,并要求各方对审核意见中的问题进行回复。
“如果他们对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的问题,都给出了较为合理的解释,或者是问题最终得到解决,就不会对拟挂牌企业构成挂牌障碍。”张雷表示。
对于吴学益举报神州优车所存在的这些问题,张雷表示,神州优车的商业模式合规性问题,将会成为审核重点,也是能否构成神州优车挂牌新三板的关键所在。
“首先,由于目前互联网专车服务市场的监管政策并不明朗,神州优车的商业模式究竟是否合法,是很大的不确定因素;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比例限制,是神州优车开展相关服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只要神州优车在挂牌前能够解决好商业模式合规性问题,无论是给出合理解释还是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就不会影响其挂牌新三板。”张雷说。
在行政处罚信息未披露是否构成“重大遗漏”的问题上,张雷表示,这些行政处罚信息是否构成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这个界定一般由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来给出,最终要看全国股转公司是否认可这种界定。
而在神州优车对于共享经济概念、市场份额等内容的表述上,以及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合法性的问题上,张雷表示,这些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后续修改申请文件、进行说明澄清等方式来解除全国股转公司的疑虑,一般不会构成企业挂牌新三板的障碍。
原题:专家称举报可增强企业上市透明度
“神州应容忍批评与质疑”
法治周末记者 李含
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学益的举报信,将神州优车挂牌新三板的相关申请,推上了风口浪尖;而举报信发出后,事态的不断发展,让双方陷入了更大的争议中。
5月17日,在吴学益发出举报信的当天,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便发出一则声明,认为“举报信中大量信息严重失实,存在断章取义、曲解相关法律法规、刻意误导公众的情形,明显是对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的恶意造谣中伤,企图干扰神州优车新三板的正常审核”。
“我们欢迎任何个人和机构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监管机构反馈任何问题。但是对于任何捏造事实、造谣中伤的行为,我们将坚决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神州优车在声明中表示。
5月18日,吴学益在其发出举报信的微信公众号上,将举报信全文删除。这一做法引来诸多质疑,一些舆论观点认为吴学益发出举报信的举动,或有“幕后黑手”推动;而吴学益对此发出声明解释,举报信仅为其依据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申请文件中公开披露的信息所进行的法律专业分析,“是对是错,由股转公司判断,本人无意也不希望影响到股转公司的正常审核”,“至于个别人恶意的质疑和揣测,本人无法左右他人的想法,也无暇顾及,随他去吧”。
对于吴学益发出举报信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军认为,尽管尚不明确吴学益的主观动机,但从内容上来看,吴学益举报的问题确有值得探讨和关注之处;而从客观效果上来看,这种行为增强了企业挂牌新三板的透明度。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教授张效羽也认为,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遇到一些市场质疑和举报,都是很正常的现象,有助于监管者对挂牌企业是否合规进行审查,也是帮助投资者更加了解相关企业。
而在5月19日,这一事件又有了新的进展:对于吴学益发出举报信的做法,神州优车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向神州优车运营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报案,并已获该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受理。
对于神州优车这样的举动,5月23日,吴学益再次针对举报信一事发出声明,称希望神州优车可以明确指出认为《举报信》中捏造事实、造谣中伤的部分,有不同见解可以拿出专业态度讨论,“应该经得起合理合法的质疑,不能一听到不同的声音就只有蛮横无理的打压和内容空洞的声明,更不能通过赤裸裸的威胁恐吓让别人不敢质疑,不敢说话”。
“作为一名专业律师,本人接受一切在法律专业领域的争论和探讨,但坚决反对利用国家公权力对依法举报者施压,妄图制造舆论恐惧,打压一切质疑的声音。”吴学益在声明中表示。
对于这样的结果,王军认为,之所以要求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将其申请文件公开,就是为了社会公众能够进行充分讨论,也应当容忍批评与质疑;吴学益在举报信中所指出的问题,更多地是在谈论其个人对相关事实的认知与看法,这种评论性陈述不应构成对商誉的损害。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这并不是神州优车第一次强烈回应外界质疑。4月12日,在神州优车刚刚披露挂牌新三板相关申请文件之际,对于舆论中一些探讨阿里巴巴是否入股神州优车的相关文章,神州优车也采取了发布声明、提起民事诉讼、向公安部门报案追究文章作者刑事责任等做法。
而在张效羽看来,吴学益对于神州优车挂牌新三板一些问题的举报,实际上也是给了神州优车一次向社会公众澄清相关问题的契机,这才是更加合理的做法:“很多专车服务市场中一直存在的问题,如果神州优车能够利用好这次机会积极回应,就能赢得监管机构与投资者的信任。如果真的并不存在这些问题,这种做法也会给监管机构与投资者留下更为坦荡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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