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关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的咨询;
3、有关消费权益知识和信息的咨询;
4、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咨询。
二、投诉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下列投诉: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二)投诉时应当符合的条件和明确的事项:
1、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及其具体的名称、地址;
2、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
3、投诉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信息;
4、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三)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不符合上述消费者投诉条件或事项的;
2、经营者之间的经营活动纠纷;
3、个人之间私下交易产生纠纷的;
4、单位与职工之间劳动或者财产纠纷;
5、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6、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7、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被投诉人已经明示其存在的瑕疵;
8、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10、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
11、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12、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举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下列举报:
1、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
2、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举报;
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
4、对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
5、对传销及违法直销活动的举报;
6、对违反商标、广告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
7、对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二)下列举报不予受理:
1、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
2、没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涉嫌违法事实描述的;
3、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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