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时光能够倒流,我决不会再做这样的蠢事,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啊!”电话那头,肖敬明的声音哽咽了。两年前,他为一起刑事案件作证,之后他遭到报复,不得不东躲西藏,四处流亡。这一切都缘于法院在判决书中出现了证人的名字,因为法院认为,作为主要证人,其姓名不能用化名或者隐去,否则难以体现司法公正。(9月3日中《中国青年报》)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要求证人实名举证,但前提是公检法机关必须保证证人安全。如果公检法机关在无法保证证人安全的情况下,却要求证人实名举证,结果害得证人东躲西藏四处流亡,对证人来说,这是什么司法公正?现在纪检、监察机关也十分热衷鼓励实名举报,我们不禁深深地为举报人和证人的安全担忧,因为现在我国还没有一个完整的保障举报人和证人安全的制度,鼓励实名举证不就是让公民用生命安全冒险吗?
在我看来,鼓励公民举证本身是没有错的,错的是没有做好证人安全保障工作。鼓励公民举证,甚至用高额奖金诱惑公民举证,这是不人道的,因为这是对公民生命安全的漠视。俗话说,要养羊,先扎篱笆。要鼓励公民举证,就要先有安全保证。肖敬明当证人,是公安机关说了要保证他及其家人安全的,法院却以规定和司法公正,把肖敬明“供”出去了,因而遭到了犯罪分子的“围追堵截”,不得安生。这一切是公检法机关失信于民造成的,肖敬明及其家人所遭受的损失和罪过,国家理应为之埋单,绝不能让肖敬明及其家人再伤心流泪,甚至流血。
我以为,当务之急应该是与国际接轨,尽快制定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实践中却无法操作。据介绍,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除此之外,很多国家的诉讼法,都有关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很多国家,比如美国、澳大利亚,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而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形同虚设,属于法律空白,在大喊与国际接轨的中国,为什么证人保护制度不与国际接轨?这是值得深思的。(张魁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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