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唐山市民宋金旺致电唐山市交警支队,实名举报一娄姓协警开套牌车。宋金旺称,举报当天便遭到被举报人电话恐吓,截至20日中午,共收到被举报人450通电话轰炸。举报人怀疑举报信息被泄漏。1月21日,唐山市交警支队回应,官方并未泄露举报人信息,目前涉事协警已被辞退,同时被行政拘留15天。(新华网,1月22日)
前不久,就有媒体曾报道,湖南省新邵县基层纪检委员杨斐因向当地县纪委实名举报上级领导,频遭电话恐吓,穿防弹衣一个多月。这不,类似的剧目竟再度上演,市民宋金旺实名举报当天,便遭到被举报人电话恐吓。群众监督举报,尤其是实名举报,为何屡屡给举报人带来不可预知的困扰?
不得不说,在法规制度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同时,群众举报才是监督体系中的“基石”。群众监督举报,是社会监督系统这张大网中最为牢实密集的“网格线”,如同“神经末梢”,无孔不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但群众的声音是否能够通过有效途径,发挥监督实效,却反过来检测考验着我们的监督体制机制,制度运行是否通畅高效,政策执行是否逗硬得力,一试便知。
然而,往往有法不依,有章不循,钻制度规定漏洞,违反制度法纪,亦可安然无恙,逍遥法外的,却是所谓的“有权者”“有钱者”或某些执纪执法的“内部人士”。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知法者、执法者犯法的几率往往比普通人要高,除了“近水楼台先得月”的近距离优势,更有举报的缺位,监督的疲软。
众所周知,违反规章、触犯法律当受到应有的惩处,但举报“有权有钱者”“内部人士”,却可能有很大的“风险”,甚至可能面临极大的威胁。在举报风险乃至威胁成为一条“惯性”之后,若是没有有效的解除办法,往往举报人会趋利避害,首先选择“隐忍不发”,对违纪违法越是放任,越是助长其嚣张气焰。通过实名举报的湖南省新邵县基层纪检委员杨斐、唐山市民宋金旺都遭到了不同程度“恐吓威胁”,违法者的张狂,可见一斑。
“官方并未泄露举报人信息”,但举报人当天就遭到了被举报人电话恐吓,举报程序的规范,保密依然形同虚设,没有起到丝毫“保护”作用,反而很快就让举报人陷入了困扰和麻烦中。官方未透露,并不代表能够接触到举报信息的工作人员没有透露,并不代表在举报流传传递过程中没有疏忽大意。
最让不解的是,举报人通过实名对自己所举报的事实负责,为何总会有人不负责任地把举报人的信息“透露”出去,让举报人瞬间变成赤裸裸的待宰“羔羊”。鼓励实名举报却毫不经意地从背后“捅上一刀”, 那么,“并未透露”就真的可以将对实名举报人信息保密工作不力的责任,一推了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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