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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投诉邻家有狗在“放养”调查称两家因狗“结怨”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8-09-30 15:25

近日,一位武汉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留言,投诉同小区某业主养一中小型犬,但因为工作原因无法照料,“只能每周喂一次食,其他时间放养,任其在小区及周边游荡。”不仅如此,“放养”的狗还多次攻击留言网友及家人,给网友生活带来非常大的困扰。

接到网友留言后,武汉市硚口区政府对该事项进行调查后回应称,该网友和邻居家中都养狗,均为小型犬,由于两只狗之间有争斗,因此两家因养狗问题发生纠纷。而且经核实,两家均无养狗证,遛狗时也没有牵绳。硚口区宝丰所社区民警多次上门做工作,要求办理狗证,外出遛狗时牵绳,文明规范养狗。

有话想对武汉市市长说?欢迎来留言

【网民留言】

起因:至2017年起硚口区宝丰二路同济宝丰小区某单元401业主在小区放养一中小型狗,因401业主家庭工作原因,只能每周喂一次食,其他时间放养,任其在小区及周边游荡。

由于住在同一单元一个门进出,我以及家中65岁老人与上小学的孩子多次被该狗主动攻击扑咬十多次,老人倒地脚摔倒流血一次。长达一年多的时间我多次向401业主家里成员反映,也向居委会以及小区物业多次投诉,从2017年起401业主多次对小区物业及居委会承诺对狗加强管理,拴上绳子出门,可转过头避开风头依旧我行我素。

由于我多次投诉,401业主2018年7月22日开始主动放狗咬老人(有小区监控证明) 我于2018年7月22号打110报警,警方要求我找户籍民警反映情况,我去警务室去物业去居委会没有得到辖区户籍民警电话,又得到401业主父亲承诺,把狗关起来,七月底送走这条狗,所以才没有追究,继续等待。

2018年7月28号晚上,我出单元门,那条狗向我冲过来扑咬有小区监控证明,7月29号晚上我碰到了业主妻子,问她,她告诉我狗我是不会送走的,你想怎么样怎样,于是30号我又打110报警,110转到分局,分局转到宝丰派出所,宝丰派出所接线员才把我们这里临时代管户籍民警罗警官警务通告诉我。 30号联系上罗警官,罗警官当天去401业主家里沟通了,401业主老婆又把对物业对居委会那一套表演拿出来,承诺以后出门把狗栓起来不放养。

7月31日我联系了罗警官,罗警官告诉我,她已经跟401业主联系了,业主也承诺不会再放养小狗,另外你家也在养狗,是不是小狗之间产生矛盾了,才会这样你先观察下吧。我顿时无言以对,小区里这么多家养小狗,出门都是用绳子拴着,除了她家小狗放养不栓绳还扑人,也没有别家小狗扑人呀。 我所要求的只是该业主放狗出门能够把狗拴住,不要有意放狗伤人。不说之前十多次被狗扑,近期7月22号至7月28我家人被她放狗连扑两次(视频我都有保存),而且还有很多小区业主投诉同样问题,目前敢站出来的,除了我还有一家,其他投诉人电话,我会反应给宝丰派出所。

401业主家实际情况:老公在外地打工一个月回来一次,儿子在外地上学一周回来一次,妻子早出晚归不在家,无法养狗。 目前我已经投诉无门,我全家每天进出单元门不知多少次,随时会被狗咬,不知是让狗先咬我一口,再打110出警,还是跟他拼命,请帮帮我们!

答复意见:

网民朋友,您好!经调查,您和邻居家中都有养狗,均为小型犬,曾因养狗问题发生过纠纷。您所反映的因狗扑咬造成老人受伤的情况并没有发生过,由于两只狗之间有争斗,所以会有您或家人遛狗时,邻居的狗跑向您及家人的举动,但无受伤事件发生。经核实,您和邻居养狗均无养狗证,遛狗时也没有牵绳。硚口区宝丰所社区民警多次上门做工作,要求办理狗证,外出遛狗时牵绳,文明规范养狗。经协调,您和邻居双方同意按要求规范养狗,共建和谐小区。

【网民留言】

光谷一路黄龙山隧道,每天有很多骑电动车,骑自行车的人经过,但是里面灯光不足,非机动车和机动车混用一条道路,常常有汽车,特别是大车从骑电动车,骑自行车的人身边呼啸而过,存在很大交通安全隐患。建议政府在里面修一条专供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然后用栅栏隔开,再就是调亮里面灯光,以确保安全。

答复意见:

网民朋友,您好!经核实,黄龙山隧道内为两股机动车道,右侧台阶为非机动车道,经现场测量机动车道宽约3.3米,右侧非机动车道宽约1.3米,根据《武汉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指引》的规定,道路断面中,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位于同一平面,且非机动车车道宽度在1.5m 以上可设置机非隔离设施。目前隧道内通行条件无法满足设置非机动车道的条件,不宜增设非机动车道。经东湖高新区建设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黄龙山隧道内的灯具为高压钠灯,不具备调光功能。经核实,黄龙山隧道内的灯具8月初有部分损坏,导致灯光不足。目前路灯维护单位在8月底已对损坏路灯进行了维修处理,隧道内路灯已基本恢复。

【网民留言】

自2009年以来武汉市青山区政府强行新沟桥街居民生活区仅有的一点绿地违建了一栋社区活动室,当时虽然对我家的采光通风都带来很大影响,为配合社区活动室工作,经双方协商,最后将三层楼改建二层。好不容易盼到活动室搬走,可现在又要改建老年人食堂!更可气的是这次连协商的余地都没有强行开建,且还要把当时留的仅有的一点通风采光地竟要搭上雨棚,这样一来我家不仅没有了通风采光连一点隐私权都被剥夺了(窗户正对仅一墙之隔)跪求武汉市市长过问一下此事!现在改成食堂是青山区民政局要强行推行的什么社区建老年人食堂行动!青山区搞食堂不能以违规占用居民区那仅有的一点绿地啊!我们宜居生活从何而来啊!我家只想回到2009年前的生活环境!

答复意见:

网民朋友,您好!经了解,29街光明社区办公楼是2009年为服务人民群众而建设的二层小楼,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经新沟桥街办事处协商暂缓拆除。您所诉的养老食堂为响应区政府的号召,改善居家老人生活,方便快捷地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而建,并且建“社区好味到”得到社区居民多数同意。目前,光明社区正在对原社区党员服务中心进行“社区好味到”大食堂改造,但改造项目是在原址原建面积上进行,并无扩建项目。您反映的三楼雨棚,实际是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所需,严格按照六室一厅一厨的标准,为就餐老年人提供良好休闲的环境,非实体建筑。青山区对此十分重视,相关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前往投诉人家中,实地查看通风采光问题,与您进行沟通,确认不存在影响通风采光和侵犯隐私的问题。

【网民留言】

您好,市长,武汉市内白天不准货车进城,那么问题来了,老百姓怎么生存,货物怎么运输?就出来一些利用面包车,金杯,依维柯等等车辆运货以求生计,但最近几年武汉管车辆拉货特别严,没有凳子的抓到罚款2000,有的罚款500、或者200等等,请问市长这些行为可能违反了交通法,但是如果不让这些车运行,那市内的货物怎么出去和进来?领导可能说晚上用货车运输,问题来了,一个小东西私家车装不下去,等到晚上请个大货车来送,您觉得这样不是增加老百姓成本吗?物价会上涨吗?还有问题来了,大货车进不了地下室怎么办?交管部门说面包车拉货不安全,但要出事故什么车都不安全。请领导下来调查下,谢谢!

答复意见:

网民朋友,您好!目前,武汉市实行的是货车夜运政策,夜间22时至次日7时,货运通行不受限制;三环以内等部分区域白天7时至22时,限制货车通行。为保障基本民生,确实有货运需求的,可通过“武汉交警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申请货车通行证办理。同时,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交管部门一直在开展货车整治,严查货车违禁通行,重点整治面包车、金杯车、依维柯等车辆私拆座椅、超员等违法行为,并依法严格处罚。9月11日15:00、16:35,9月12日9:35,交管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您,均提示已停机。

【网民留言】

我是2001年转网中国联通,2002中国联通出台新政,要求客户在结清话费后再预存400元话费,然后升级为后付费客户,并可使用1000元话费额度,而签合约内容有一条是:客户在三个月内话费未超1千元是不会停机的。可事实是,现在话费虽降了,但是在近几年中每个月月底没交费就停机,而且我交足当月202元的套餐资费后,营业员厅的工作人员说我还欠费202元!给我的解释是:因系统当时就扣了次月话费。我认为联通公司不合理,未履行后付费客户合同,变向的迫使客户提前预交话费,否则就强制停机。联通赚了百姓的钱还损害群众利益, 一是未按规定履行签订合同存在违规行为, 其二:话费和流量使用存在霸王条款失信于民, 企业歉钱是离不开老百姓的, 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能长远发展吗?请政府冶庸办和职能部介入监管,还老百姓公道。

答复意见:

网民朋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信用额度问题,核实您的号码有1000元的信用额度,可以在欠费情况下正常使用,但需要在每月25号之前缴清上月欠费,否则仍会停机,并且联通公司每月20日会向客户发送短信提醒缴费。另外关于您反映的话费及流量扣费问题,经核实发现您的号码在近半年内无任何流量超出产生扣费,有少量语音超出扣费,您可以通过网上或者手机营业厅查询您的账单及详单。

【网民留言】

市长您好: 现反应长期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利于市民出行的一个民生问题。因为本人工作居住都在东湖高新这边,故以这边的情况举个例子。 民族大道两侧和关山大道(非有轨电车一侧)的非机动车道夜间照明很差。路灯因为太高被茂盛的树木遮住,投影到路上就是斑驳的影子,有的路段连续一片漆黑,让人看不到坑洼,凸起的井盖,减速带及其他障碍物,甚至是行人。这种状况一直存在且未引起重视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 1、晚上非机动车不敢走非机动车道,只能和机动车抢道,所以公交专用道也成了非机动车道了。 2、非机动车道上有很多障碍物,足够把车辆颠翻,人仰马翻。 3、黑暗的道路可能提升犯罪率,如抢劫等。 4、黑暗的不治理的道路会越来越被人摒弃,成为城市一个不光彩的一面。 故希望城市管理部门能尽职尽着,把工作做细,充分为群众考虑,把人行道亮化工程今早提上日程。谢谢!

答复意见:

网民朋友,您好!9月3日,经武汉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洪山维护工区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民族大道和关山大道路灯设施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规范》实施安装,现场路灯设备运行正常,未发现熄灯。您反映夜间光线较暗的主要原因是此处道路沿线树木生长茂密,遮挡路灯光线照成,若要确保照明则需修剪道路沿线树枝。因树枝修剪属市园林局负责,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已就此类树枝生长茂密遮挡路灯光线问题与市园林局协商修剪此处树枝。9月3日,武汉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洪山维护工区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联系,就该区域夜间光线较暗的问题向您作解释,您表示理解。

【网民留言】

保利公园九里,8月7日晚6点多,整个小区停电,停水,一幼儿和家长被困电梯两小时;一产妇,一孕妇被困22楼,停电、停水,难以想象怎么去生活,物业在停电,停水前未给小区业务下发任何通知,小区几万居民哀声怨道!该小区物业长期不作为,保利公园九里交着南湖最高的物业费,享受的服务是南湖倒数第一、第二的糟糕物业服务。据业主反应,四期电梯和烟道长期连通,电梯里长期有油烟味,坐电梯时,油烟味让人难以忍受;地下车库长期有浓烈的大小便味,剧业主们反应,做卫生的一个礼拜来一次,其他时间卫生没人管;小区四期下面的人防工程, 国家有明确规定,人防工程只租不卖。物业在地下人防工程车库入口,设置栏杆,业主每次进去都得打电话给物业,才能放行,除非是业主购买了人防工程的车位,才自动抬杆 。

答复意见:

网民朋友,您好!经核实,该小区2018年8月7日下午18点07分至2018年8月7日22点发生了停电现象,供电局告知是由于宝九线宝87线突发故障引起的停电,由于停电间接导致了停水。发生停电停水后,考虑小区住户较多,天气炎热,会给大家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急救,解困了小区1至5期电梯被困人员,安抚业主,告知供电部门已在紧急抢修线路的消息,对楼层高、不方便的业主,还安排安防人员将业主送至家里。当晚22点左右,小区1至5期陆续恢复供电,截至24点,全部恢复供电。关于反映电梯与烟道相连问题,经了解并未相连。关于反映卫生清扫不及时问题,物业服务中心已督促保洁人员加强卫生清扫频率。根据相关规定,地下车库人防车位,依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开发单位可以进行租赁。9月18日下午15:34分洪山区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联系您,您表示理解。

【网民留言】

各位领导好,我是汉阳四新渔场这块,鲤鱼洲的鱼业村一名普通的村民。2010年我家拆迁,当时由于未满18岁,因为拆迁所得房屋不让写我的名字,所以全写成我姐的名字。2017年去拿房的时候,本来应该改成我的,但当时工作人员说,“不行,只能写成我姐的,如果要给我就要过户。”而且当时相关工作人员也没说明过户期限和费用,我姐就直接去拿房了。今年上半年,我姐和我去过户的时候,被告知过户期限过了,我想问下,像这种情况怎么弄?当时为什么不能直接写成我的?为什么要有过户这道手续,另外还要收钱?就算这样也应该告知过户流程时间相关事宜!然后都没有!而且当时拿房的时候,每一套房还要我们自己掏钱去拿,比如你选好这栋,就要交多少钱。我想问下,明明是就地还建的房屋,为什么要多收钱,这些钱去哪里了?我想以一个普通公民身份,问一句,为什么?本小区为汉阳鲤跃龙门小区。

答复意见:

网民朋友,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江堤街高度重视,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鲤跃龙门房屋属于鲤鱼洲组团城中村改造还建用房,该村房屋过户按照拆迁还建政策要求,安置还建房户主登记只针对18岁以上居民,且需严格按照当初拆迁登记的姓名进行房屋安置。还建房拿房收取的费用包含一年的物业费、装修保证金、楼层调节费,装修保证金在装修完成后会退还本人,此类房屋交付收取的费用是所有还建房交付时均需缴纳的费用,不存在针对个人多收费问题。江堤街工作人员多次拨打您的电话,均未接通,无法向您反馈办理情况。

【网民留言】

周市长: 您好! 知道您到武汉市工作时间不久,实在不忍心打扰,但是自己作为一个70多岁的老人,在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遇到问题还是想跟您反映。 我在办理遗嘱继承不动产登记时,武汉市国土规划局根据该局2017年4月15日颁布的《武汉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必须提供遗嘱继承权生效公证。而这一要求,明显不符合国务院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条例》、2016年元月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土资源部2016年6月8日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的规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继承权公证已不再是申办房产继承的必要条件。况且司法部已于2016年7月5日颁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屋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终止了继承权强制公证。 近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文件,三令五申要求减证便民。多个文件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取消让老百姓跑断腿的神证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要求遗嘱继承权生效公证的规定,不符合国务院的相关精神。特向您反映,希望能取消强制遗嘱继承权生效公证。 谢谢! 2018年8月21日

答复意见:

网民朋友,您好!此类遗嘱继承转移登记的问题,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中有原则性的规定,原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我局印发的《武汉市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武土资规发〔2017〕51号)及市不动产登记局印发的《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操作规定(试行)》(武不动产发〔2016〕13号)中也均有明确具体规定,即凭遗嘱公证书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同时提交继承权生效的公证材料或所有法定继承人确认继承遗嘱生效的证明材料。对您反映的政策不合理的问题,市国土规划局将组织专家专题研究进行可行性认证后再予定论。规划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10时30分电话联系留言您人,您表示对服务态度满意,但对制定的需要提供遗嘱继承权生效公证的政策规定仍表示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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