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6 | 项目 名称 | 非公安系统公务用枪持枪证(审批) |
依
据 | 1、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5条、第7条; 2、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3、公安部公治[1997]786号《关于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 时限 要求 | 22个工作日 |
收费 标准 | 不收费 |
涉及 部门 | 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
审批 权限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
申 报 条 件 与 材 料 | 1、持枪人必须是符合公安部《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非公安系统配枪人员,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 2、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所在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加签意见并加盖公章; 3、配枪人员照片和基本情况资料。 |
审 批 程 序 | 1、持枪证申办单位政工人事部门组织填写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并经本单位负责审批同意; 2、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审查(2个工作日);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将有关持枪证人员的个人资料输入计算机,并将数据传输给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 4、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制证,通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领取证件(10个工作日);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领取证件(5个工作日)。 注:地级以上市的非公安系统申办持枪证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 |
监 督 措 施 | 发放受理回执,公布查询电话,对查询事项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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