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1 | 项目 名称 | 跨省运输、携运枪支(弹药)许可证(审批) |
依据 | 1、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第31条; | 时限要求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涉及 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审批权限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 |
申报 条件 与材 料 | 1、申请报告(写明需运输、携运枪支弹药的具体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期限、方式等); 2、申请单位的国家主管部门批文; 3、属运输枪支的要确定运输负责人,有专职押运人员、驾驶、押运、搬运人员经过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承运车辆符合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安全可*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4、跨省运输、携运枪支(弹药)申请审批表。 |
审批 程序 | 1、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审核(2个工作日); 2、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复核(2个工作日); 3、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发证(1个工作日)。 |
监督 措施 | 1、发放受理回执,设立查询电话,对查询即刻答复; 2、对不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者。 |
备注 | 持公安部批文申领证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受理,审批发证(符合条件,即到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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