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6月新规:经营者将禁用“拥有最终解释权”
2016-05-18 15:33:01 [来源:沈阳晚报] [作者:张晓宁] [初审编辑:曾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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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经营者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汽车销售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
6月1日,《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5月17日,辽宁省消协组织召开《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座谈会,对《条例》中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
关键词
餐饮业
条例:第三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餐饮业经营者承办婚宴等活动时,不得限定消费者接受指定的婚庆公司或者其他服务公司的服务。
解读:餐饮业经营者必须明示食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禁止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标准、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茶位费、收取餐位费、收取消毒餐具费”。今后,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水杯、白开水(或普通茶水)。经营者若想经营收费的湿巾、面巾纸、茶水等,只有在消费者特别要求时,经营者才可以向消费者提供。在消费者没有提出特别需要时,经营者事先把收费的餐具、湿巾、面巾纸、茶品等摆放在餐桌上,消费者可视为是经营者提供的免费基本服务。
消费者在酒店、饭店举办婚宴庆典活动,经营者不得指定婚庆礼仪公司。收取场地费用,必须按照成本支出合理收取。
关键词
汽车销售经营者
条例:第二十八条 汽车销售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使用其配套产品和相关服务,不得限制、指定保险公司和强制购买保险险种。
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维修项目、材质规格、收费标准、质量保证期等事项,不得擅自变更约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配件产品。擅自增加维修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解读:消费者在4S店是否购买保险,购买哪些保险,完全由消费者决定。汽车维修经营者,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维修费用将由经营者承担。
关键词
美容美发业经营者
条例:第三十一条 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与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款、费用、履行期限、售后服务等内容相一致,并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信息。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做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
解读:美容美发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前,应告知消费者使用化妆品或微创手术可能带来的风险。因经营者的责任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伤害,经营者要承担民事责任,这项规定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补充。
关键词
教育培训机构
条例:第二十九条 教育培训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告知受教育者培养目标、教育项目、课程设置、师资状况、办学与教学地址、学习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欺骗受教育者;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三)擅自降低教学标准,使用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活动,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教学设备和设施;
(四)以不正当理由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解读:将非义务教育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明确教育培训服务机构的若干种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
网购商品退货
条例: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经营者应当于三日内对消费者的退货要求予以确认并办理退货手续,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事先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供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当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者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解读:在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中,进一步明确经营者办理退货期限(3天)。
关键词
经营者的承诺
条例:第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
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内容严于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消费者有利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
解读:经营者夸海口、许承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经营者宣称商场商品“假一赔十”,如果消费者买到假货,经营者就要承担十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
格式条款
条例: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五)强化自身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
(六)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解读:今后,经营者提供格式合同,不允许出现“经营者有最终解释权”字样。
关键词
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条例: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等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解读:经营者从事预收款服务,必须与消费者详细约定,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例如,经营者洗车服务每次收费30元,消费者预交款200元约定可洗10次。如果经营者不与消费者约定双方违约责任,消费者洗车5次后决定不再洗车,经营者就必须按每次20元收取洗车费。
关键词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
条例: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解读: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被禁止。例如,消费者购买热水器,厂家指派安装人员安装时,消费者被要求只能使用厂家提供的价格很高的配件,否则不给安装调试。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
关键词
明码标价
条例:第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标价。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解读: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标明所有费用明细。例如,目前平板电视机销售只标明电视机价格,挂架收费不告知。电视机安装时,消费者支付的挂架费用,完全由安装工人决定,今后这种销售行为将被禁止。
关键词
洗染业经营者
条例:第二十七条 洗染业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造成衣物变形、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强化洗染业经营者与消费者就洗染衣物的事前确认义务。如果经营者不履行事前确认义务,洗染衣物出现问题,经营者将承担不利后果。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张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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