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日前,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指出,运行初期,按城乡有别确定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
一家可投保多户住房
《实施方案》提出,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以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要保险责任。保险金额方面,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不同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拥有多处住房的,以住房地址为依据视为每户,可投保多户。
条款费率方面,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为主,可单独作为主险或作为普通家财险的附加险。按照地区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拟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并适时调整。
赔偿处理方面,基于简化操作、快速推广的考虑,初期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国家标准,结合各地已开展的农房保险实际做法进行定损,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当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当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45家财险公司参加
《实施方案》提到,我国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实行“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前四层具体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构成分担主体,当第五层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无法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启动赔付比例回调机制,以前四层分担额度及已到位的财政支持和紧急资金总和为限,对地震巨灾保险合同实行比例赔付。
初期以“总额控制、限额管理”为主要思路,确保损失有效分担。具体来看,一方面,将全国范围内可能遭遇的一次地震损失控制在一定额度内,确保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专项准备金可以逐层承担,另一方面,对地震高风险地区实行保险销售限额管理,避免遭遇特大地震灾害时,地震巨灾保险赔款超过以上各层可筹集到的资金总和。
据了解,2015年4月,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住宅地震共同体。住宅地震共同体可以整合保险行业承保能力,搭建住宅地震共同体业务平台,开发标准化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建立统一的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共同应对地震灾害,集中积累和管理灾害信息等。
此外,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可发挥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应对重大灾害、行使跨期分散风险等职能。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按照保费收入一定比例计提,单独立账、逐年滚存,并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的提取、积累和使用,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综合保监会网站、人民网)
云南率先试点 5级以上地震有保障
案例分析
据了解,2015年8月20日,我国首个地震保险专项试点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启动,以政府灾害救助为体系基础,以政策性保险为基本保障,以商业保险为有益补充,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据保监会介绍,在三年的试点期限内,为大理白族自治州所辖12县(市)82.43万户农村房屋及356.92万大理州居民提供风险保障。试点期间由省、州、县三级政府财政全额承担保费。
云南农房地震保险方案对试点地区发生5级(含)以上地震造成的农村房屋的直接损失、恢复重建费用以及居民死亡救助提供了有效保险保障。农村房屋保险赔偿限额(指数保险)从2800万元到42000万元,使保险赔款在不同震级分档下起到灾害救助补充作用。
居民保险赔偿限额(地震灾害救助保险)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10万元,累计保险死亡赔偿限额为8000万元/年。据测算,通过保险机制使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倍数最高达到了15.6倍,能够有效转移和平滑区域巨灾风险损失。农房保险赔偿平均可达到地震民房恢复重建政府补助总金额的34.07%,切实提高灾区居民重建能力。
方案
新闻链接
协商保险金额
运行初期,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
等级分档理赔
赔偿处理方面,初期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
●当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
●当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
●当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参与保险公司
前期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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