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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三令五申,不准暴力拆迁,不准屯地炒作,不准征而不建,不准土地撂荒,然而在江苏盐城 亭湖区就发生了与中央唱对台戏的事情。2006年盐城市亭湖区政府进行强行征地强行拆迁,致使许多商户停 业破产,百姓无家可归,补偿不能及时,赔偿霸王条款,导致民怨载道,群众纷纷上访。面对问题,政府部 门不是积极协调解决,而是纵容开发商纠集流氓地痞对上访民众骚扰滋事打击报复。管爱萍就是拆迁受害人 之一,她的企业因为拆迁损失惨重,她依法维权两次诉讼,均遭到枉法裁判,这都是官商勾结操控司法所致 。由管爱萍实名举报地方政府官员滥用职权,强拆强占,圈而不建,土地撂荒,剥夺人权,霸占民产,引起 民愤,激起民怨,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和谐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管爱萍告诉记者他家的房子被拆导致商铺 停业损失惨重,并且开发商和政府不能公平补偿,她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奈开发商和 政府与法院勾结,导致管爱萍两次诉讼两次败诉,原因是对方提供伪证,而法院却依然采信,致使正义缺失 ,公平难觅。管爱萍的维权已进行了9年,这9年里她的每一步都走得异常艰辛,因为她面临的是腐败的贪官 污吏和道德沦丧唯利是图的开发商以及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9年来她从希望和失望的相互交替中 走来,步步坎坷,处处荆棘,然而她不畏强权,坚信真理、道德和良知,她虽一介女流,却令多少须眉汗颜 ,她一定要维护自己自己亲手创办的企业权益以及讨回辛辛苦苦赚来的血汗钱。
习近平新一届政府的反腐行动进一步坚定了管爱萍将维权进行到底的信心,她看到了国家的希望。她相 信利用职权牟利操控司法愚民,得势于一时,难存于一世。在中央反腐的高压态势下,老虎一个个被打,苍 蝇自然岌岌可危,政府只要风清气正,法院只要依法办事,司法的公平正义就一定能建立,管爱萍的冤枉官 司就一定能打赢,公民合法的权益就一定能够得到维护。记者希望江苏有关部门能够重视管爱萍的冤情,尽 快查处解决。光华社将继续关注事件的进展。
以下是管爱萍反映问题的材料和证据,敬请关注。
管爱萍,女,原系江苏盐城亭湖区老码头布店个体工商户,自遭到违法拆迁以来,管爱萍现长期租房在 外。涉案宗地至今未开发,仍然是一片荒地。管爱萍声称:在这里我无家可归,根本无法生活。管爱萍身份 证: 320911195002087046,电话:13515146121
2016年年初,已经是管爱萍上访的第9个年头,自2007年开始,管爱萍就对江苏盐城市地 方官员顶风违纪、滥用职权、官商勾结、操纵开发商囤地炒作地皮谋取暴利、行政腐败不作为的种种行径进 行了实名举报。被举报人如下:
1、江苏盐城市政府副秘书长,城管局长(分管市区拆迁工作)。
2、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现政协主席吕锦,原区委副书记(曾任盐城市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4天,独资) 。
2、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政府副区长李建荣,原区财政局长(曾任盐城金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 )。
4、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财政局长朱超,原区建设局长。
5、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拆迁办主任郑根林,原亭湖区建设局副局长。
6、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拆迁办科长,刘勇。
举报内容如下:
被炒地皮开发简要概况。
涉案地块为盐城市亭湖区串场河水景带剧场路国有土地地段。该宗地在2006年11月份挂牌出让,同月24 日被浙江绍兴中国轻纺城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摘牌的 (简称绍兴轻纺城公司) 以401万元竞得,后浙江绍兴 市兴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简称绍兴兴发公司)入股,双方各出资1000万元。合资注册成立“盐城市金时 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时代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岩梅。 2007年8月13日,金时代公司领取 该宗地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附证据1共3页)。 金时代公司派员与地方政府人员组成班子, 与该地段内“华 通轮船公司拆迁户” 商定落实就地安置问题。 由于该地段是商业开发黄金宝地,被举报人陈锋看好该地段 的价值,利用自己抓全市拆迁工作的权利与其他被举报人合谋,运用各种手段拖延,致该宗地9年未能开发。
二、被举报人操纵金时代公司频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手段经过。
金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岩梅在顺利操作拆迁开发运行中,到2009年8月20日发生股权转让问题,在被举 报人操纵下,先是中标方绍兴轻纺城公司将其在金时代公司持有1000万股权,以1000万元价格转让给盐城市 亭湖城市资产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属政府部门行政性公司,简称亭湖公司) , 双方签订协议; 同日 绍兴兴发公司也将其在金时代公司持有的1000万元股权,以1000万元价格亦转让给亭湖公司,双方签订协议 。同月28日,亭湖区工商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金时代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傅岩梅变更为吕锦(吕锦时任原亭 湖区委副书记,但在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中否认自己是公务员) (附证据2,共5页)。 同年9月2日,吕锦任 金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仅4天,板凳还没捂热,又将其职务变更给朱超(朱超时任原亭湖区建设局局长,在法 定代表人登记表中亦否认自己是公务员) (附证据3共4页) 同月8日,朱超任金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仅6天 ,又将其职务变更给陈广川。 同日,朱超代表出让方亭湖公司与陈广川代表自己的私营企业江苏同犧投资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同犧公司) 为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出让人将持有金 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2000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股本的100%) 以零价款转让给受让方江苏同曦公司( 附证据4,共6页)。 举报人认为:1、金时代公司从2009年8月28日至次月8日,仅10天时间3次变更公司法定 代表人的不正常行为,从手续上看是合法,却掩盖非法目的。请求组织查明被举报人是如何操纵的? 2、亭 湖公司是亭湖区财政局牵头注册成立的政府行政性公司,在金时代公司享有的2000万独资股权,无偿地转让 给陈广川的江苏同曦公司私营企业,2000万元不是小数目,朱超一人担当不了,是被举报人的共同谋定。请 求组织查明陈广川是什么人? 被举报人凭什么将政府的2000万资金拱手送给陈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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