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市环保局制定出台《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6年4月15日实施。《办法》有助于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主战场,为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奠定基础。
《办法》共17条,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环境监测服务放开的业务范围,即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生态类项目竣工验收调查监测,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局采取政府购买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二是明确监测机构和委托方主体责任,即按照“谁监测、谁负责” “谁委托、谁把关”原则,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出具的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委托单位对委托行为和监测数据、结果的使用负责。三是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措施,即事前开展监测能力评价和名录管理;事中实行业务“双报备”制度、建立负面清单、加强监督检查和举报查处;事后加强信息公开、实行违规“双处罚”和强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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