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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个人私利到社会责任:家庭教育社会职能的实现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8-10-08 10:01

自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强调要重视家庭教育以来,国家和社会舆论都越来越重视家庭教育,因为其不仅在孩子生长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还会对社会发展产生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将家庭教育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非常必要,但前提是我们对家庭教育要有明确的认识,因此对家庭教育社会职能的厘清是将家庭教育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一大前提,本文即是从家庭教育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角度来对其进行粗浅的分析。

一、家庭教育何以需要承担社会责任

家庭教育之社会责任是指家庭在有效承担教育责任的同时密切关注社会需要。也就是实现了教育之把儿童与社会联系起来的功能,这不仅对受教育者身心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更重要的是会对国家、社会进步起推动作用。

(一)社会好公民的养成离不开家庭教育的支持

毋庸置疑,教育不仅是塑造人的过程,更是塑造“社会人”“国家人”的过程,即塑造“社会好公民”的过程。所谓“社会好公民”,从社会效能来看,就是能够“对现存制度彻底服从”的人。对于这一观点,在涂尔干看来,对制度的服从意识,也即规则意识,是越早培育越好的,几乎从儿童出生时候就要开始使他接受与其所有生存环境有关的习惯,以使他越来越遵守规则,进而维持其公民生活的正常运转。不可否认,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我们厘清了家庭教育社会职能的第一个维度:社会好公民的养成。同时,在规范养成领域,家庭教育比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影响作用更明显。一则,家庭教育甚至在儿童还未出生时就已经开始了,在儿童年龄越小的时候,对父母的依赖越强,越容易在父母的暗示作用及权威影响下形成规范意识并遵守。二则,如约翰·洛克指出,儿童天生是爱模仿左右诸人之言行的,父母的言传及身教,不仅开始时间早,而且持续时间长,在形成规范性言行方面的影响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所无法企及的。柏拉图曾说过,“一个人从小所受的教育把他往哪里引导,能决定他后来往哪里走”,从这个意义上讲,若是家庭教育能够自由自觉地承担起其应尽的社会责任,重视准则的传授,那么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促进社会好公民养成的积极倾向。

(二)社会价值观的传授以家庭教育为桥梁

无可辩驳的是,一个懂得遵守与服从社会规则的人是一个好公民,却并不一定是一个好人。好人,是上升德性层次的一个概念,指的是能够做出高尚行为之人。对于此,刘济良在建构其价值观教育理论时曾指出:要使受教育者高尚,价值观教育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说家庭是联结儿童与社会的纽带,那么本文认为家庭教育也是联系儿童与社会价值观的桥梁。因此在儿童成长的最初阶段,家长就是社会价值观的代言人,他们通过行为或说教主动地将社会价值观传递给孩子。例如,当今小学生之间存在的“买卖交易”活动以及社会上横行的庸俗处世哲学,都与一部分家长奉行并传递给儿童的利益至上的庸俗价值观密切相关。同时,不容忽视的是,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这一转型期存在着许多价值观的冲突与矛盾,如代与代之间的价值观冲突、传统与现实的冲突、利益与道德的冲突、公平与效率的冲突。那么,如何更好地引导我们国家未来的建设者——儿童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矛盾,就成为价值观教育努力的方向或者需要关注的首要问题。其实,基于家庭教育维度来谈,家庭本就是展现这些冲突,同时展现家长面对这些冲突时所采用的价值观的情境载体。由此,即使家长不特意进行价值观教育,作为天生爱冒充成人的儿童,其长时间处于家庭这一情境中,在感受到家长所持有的价值观的同时会自觉将其内化,从而形成自身的社会价值准则。总而言之,无论是家长有意识的价值观教育,还是无意识的言行影响,都会呈现家庭教育的社会职能的第二个维度:社会价值观的传授。

(三)国家、民族的进步与发展更以良好家风为基础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习近平主席曾多次强调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这是基于对家是国家最基本单元的认识,对治国理政、和谐社会建设等至关重要的需要的新思考。家风连成社风,社风融成国风,良好的家风会对国家、民族的进步与发展产生重大意义。首先,虽然家庭是国家的最微小组织,二者属于包含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家庭与国家都满足判断“社会群体”的两个标准:有许多利益在被有意识地交流着、分享着;与其他形式的群体有着各种各样的、自由的接触。这种一定程度上的“同质性”,决定了家风融成国风的可行性,也就是给予了受教育者将在家庭这个社会群体中习得的价值观特点、思维方式以及行事准则等迁移到国家这个更加广泛的社会群体生活中去的可行性。其次,套用亚里士多德的话,人是自然地趋向于社会生活、国家生活的动物。家庭教育培养出的人,总是会进入社会运行以及国家、历史发展进程中去,并且在这一进程中有意无意地将融入其深层心理结构中的家风带入公民生活、社会生活以及职业生活中,进而直接影响社会风气、国家风气,从而对国家、民族的进步与发展产生或积极或消极的作用。因此,作为国家最基本细胞的家庭,作用看似微小,但其对国家、民族的进步能起到基础性作用。

二、忽视社会责任的家庭教育的表现及其后果

尽管家庭教育履行社会责任对于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现实中很多家庭只看重个人私利,并未意识到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不仅给其子女的发展带来影响,更重要的是它也从某种程度上对社会的进步产生着消极作用。

(一)重技能教育轻人格教育以致子女发展片面化

家庭教育重技能教育而轻视人格教育,虽然会使受教育者技能掌握比较全面,但也可能会令其人格发展出现缺陷,人格缺陷不只给孩子的社会适应带来障碍,而且也会给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所谓技能教育,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操作、行动的训练,二是思维、智力层面的训练。良好的技能教育,从短期看,带来的是子女思维的活跃、智力的发展和行动的敏捷,从长期看,还有利于子女拥有精致的生活方式、高效的行事能力以及高保障的就业竞争力。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所学校,重视对子女进行技能训练,以求孩子能够更好地适应生活及发展自身是合理的。但是重技能教育并不意味着要轻视人格培养,可是在现实实践中,很多家庭教育所关注的多是仅限于在家庭内部进行生存及生活技能的训练,在家庭外部以参加辅导班的形式对孩子进行心智技能的教育,而相对忽视了人格方面的培养与影响。另外,家庭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轻视了这些技能在人格培养上的积极意义。事实上,无论是心智技能还是动作技能,都是天然与品格相联系的,因为它“可以培养一种社会兴趣,并且会赋予所需要的智慧,使其在实践中生效”。然而,家庭教育普遍没有重视这一点,只是将知识作为知识,将技能作为技能,只关注其技能价值的实现,而相对轻视其在人格培养上的功效。这种重技能教育轻人格教育的家庭教育在使子女技能掌握比较全面的同时,很可能也会令其人格发展出现缺陷,从而对个人和社会都产生不利影响。如与加害者人格缺失密切相关的云南大学马加爵事件、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件的发生都能在重技能教育轻人格教育的家庭教育上找到原因,这也恰恰说明这种导致子女发展出现片面化的家庭教育不只会给孩子的社会适应带来障碍,而且也会给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二)重个体功利轻社会担当以致子女三观受到扭曲

重视个体功利的追求而轻视社会责任担当的家庭教育,会向子女灌输庸俗处世哲学,使子女三观受到扭曲,从而不择手段追求个人功利目的,忽视甚至漠视社会规则的自觉遵守,由此也消解掉了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积极影响。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当今充满竞争的时代,获取较强的生存能力与更多的生存空间,是任何现代人必须面对的问题。但竞争不代表没有合作,追求个人功利也并不意味着漠视社会担当,恰恰相反,个体必要的社会担当才会使社会对个体的支持度无限增加,使个体的功利空间得到更有力的保障。有社会担当的家庭教育应培养有健康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人,他们会把社会或共同体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按照党和人民的需求行事。而现实中的一些家庭教育则是在“实用理性”的指引下,向子女灌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庸俗处世哲学,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等,使孩子形成不择手段追求个人功利而忽视甚至漠视社会规则的扭曲三观。事实上,同一所学校会有遵守纪律的学生也会有无视规矩的学生,同一个职场会有严于律己的员工,也会有以权谋私的员工,究其原因,都是因为同一种环境及规则会同个体有差异性的三观联系起来,从而产生了不同的行为表现与思维差异。除此之外,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德性因何原因和手段而养成,也因何原因和手段而毁丧。从这个意义上讲,重视个体功利结果的家庭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实现,但过于重视个人功利而轻视社会担当的家庭教育则会导致个人及社会产生消极发展的倾向。一个最直接的表现是,当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视公共利益与社会规则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与持有不择手段追求个人私利之扭曲三观的学生相遇时,其传递的积极影响会被抵消掉,从而不仅无法发挥其促进学生发展的积极效用,还在一定程度上浪费国家教育资本。

(三)对子女教育放任以致社会治理成本增加

儿童在生长发展过程中具有多种可能性,当没有相关的教育进行引导时,其发展就难以预料。据涂尔干的研究,如果儿童形成了某种习惯性的行为方式,他会将其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法则,难以更改,甚至直到其成年时期,仍会存有一定的连续性与持续性特征。然而,人作为天生的趋向于社会生活的动物,不可能听任其自由发展,这时所需的是家长不屈不挠地协助子女将一往无前、竭而后止的情绪性行为走向转变为对常规行为和节制行为的偏好,且越早越好。然而,在实际情形中,一些家长存在对孩子放任的现象,要么不管不顾,要么听之任之,在无助于儿童自制能力、纪律精神形成的同时,还进一步使孩子养成不良习惯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这带来的后果却不仅仅限于子女的人生误入歧途可能性的增加,还可能会相应增加社会治理成本。首先,教育是国家治理手段的一种,陶志琼教授在《民主主义与教育》的导读部分剖析杜威的道德教育论时,曾精辟地指出,一个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所得到的要与他为社会所贡献的持平。因而就持有不良习惯或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青少年来说,国家对其的教育成本投入并没有得到与其持平的奉献,这不仅是国家教育成本的浪费,更是国家治理成本的浪费。青少年管教所与社区矫正都是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存在而出现的,而相关的人工费用、管理费用、建设费用和运作费用等社会治理成本的投入是其管理与教育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基本前提。但若是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履行其社会责任,家长加强对子女教育约束与管理,那么必然带来社会治理成本的降低。

三、促进家庭教育更好承担社会责任的策略及途径

着眼过去,从中国传统来讲,亲子之间自然的爱,都被“塑造转化成一种非常社会化的理性情感,即把自然情感纳入特定社会所要求的规范法则之中”;放眼未来,李泽厚先生倡议新的“内圣外王之道”——由“某种乐观深情的文化心理结构开出和谐健康的社会稳定秩序”,都既有个人层面的内部成长,也有社会层面的宏图展望,是家庭教育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实现社会职能的有力证明。所以,应就上述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力求予以改进。

(一)为人父母前后的教育:加强家长成长教育

福禄培尔说过,国家的命运更多掌握在母亲手中,而不是有权有势的改革家手中。这在印证了家庭教育社会职能实现的重要性的同时,也阐释了加强家长成长教育的必要性。因此应将为人父母前后的教育相结合,针对未来“准家长”及已为人父母者进行一以贯之的家长教育。

首先,在“准家长”阶段,重点帮助“准家长”形成基于爱与尊重的婚恋观,为家庭教育承担起社会责任创设前提性条件。众所周知,婚恋观的不同,会对家庭教育取向产生不同影响,要想教育好孩子,不使其形成囿于私利的性格,第一要务即是热爱自己的配偶,在爱的牵引下,生发出高尚、不自私、懂奉献的情感。应针对信息时代的特殊性,组织研究人员,探究现代青年婚恋观的新形势,创设积极的婚恋教育网络,以寓教于乐的活泼形式引起网民的关注,于无形中矫正部分青年的心态,引导他们自觉形成基于爱与尊重,趋向于责任承担的婚恋观。

其次,从已为人父母者角度来讲,应避免将养育子女看作一种功利性战略转换策略,孩子是从父母开始认识世界的,如果在与父母的交往过程中,孩子感到的是无关功利的呵护与尊重、团结与支持、责任与担当,那么孩子会自觉形成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抵制。反之,如果家长将养育子女当作一种功利性战略转换策略,则会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因此在家长教育方面要帮助广大家长寻求除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外的更高价值体系,一则,帮助其进行“功利性战略转换策略”的利弊梳理及价值分析;二则,引导其确立科学远大的人生目标;三则,联合各单位力量对其进行知识与能力的共同培养。除此之外,还应针对持有相异价值观、资源及自由度的不同阶层家长提出不同要求,进行不同教育,以避免其对子女责任教育的低效或缺失。如从“重技能教育轻人格教育以致子女发展片面化”的家庭教育问题出发,建议中上阶层的家长,尽可能利用其社会资本,帮助儿童实现更多社会参与,如志愿服务活动、社会援助活动等。而针对劳作阶层的家长,家长教育则可以要求他们从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入手,将与孩子的相处当作“前台”表演来进行,拒绝不恰当行为,力求呈现出“展现他所在社会普遍、正式的价值标准的理想化表演”。除此之外,提醒他们不说学校坏话,配合学校完成教育这场“戏剧”,亦是非常必要的。

(二)探索家校合作新模式:积极发挥学校的阵地作用

苏霍姆林斯基曾说:“若只有学校而没有家庭,或只有家庭而没有学校,都不能单独承担起塑造人的复杂任务。”这意味着,家庭和学校在对受教育者进行教育的过程中互相扶持、协作与指导是非常必要的。因此为帮助家庭教育有效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应从学校文化引导、社会问题分析、活动清单梳理、“家长限制”设定、契约协议的签订等角度来探索家校合作新模式,以发挥学校强调责任担当的阵地作用。

首先,积极有效的家校合作新模式,应旨在用学校文化推动家长价值观发生转变。众所周知,强调责任担当的学校教育正是社会文化的理想性体现,反映社会主流价值观,与一些带有明显功利性、短视性的家庭文化恰恰相反。要想家庭文化逐渐趋向于社会主流文化,应从学校文化引导角度来探索家校合作新模式。具体而言,在家长开放日或者家长会时,学校要注意隐性教育方法的运用,通过创设一定的环境和氛围,使置身其中的个体受其熏陶、暗示、启迪和激励,于潜移默化中实现价值观的转换,也可鼓励家长更多地参与到学校的大型仪式活动中,这些活动设立了道德责任内容与界限,通过情感能量的释放帮助参与者通往更高、更根本的、更稳定的价值。也能使个体周期性地更新其自身的和共同体的情感,增强其社会性。

其次,为避免家庭教育对社会事务无动于衷,作为特殊社会环境的每个学校皆应设立一个“社会问题分析与处理中心”,定期召集全体家长及学生举办社会问题分析活动,为社会壮举而欢呼,为国家不幸而哀伤,并鼓励家长分享自己的意见与观点,提出对策与建议,于无形中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纠正其教育不良导向。与此同时,阶段性地向家长发放由学校教育科研人员统一制订的“家庭教育活动清单”(内附活动指导说明书),在清单的指引下,家长有任务需承担,有指导可接受,家庭教育活动更趋科学性,避免沦为个人利益的附庸。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学校有意识的因势利导,设置某些“家长限制”,明确家长领地与教师领地的界限。

最后,作为保障,需要采取“契约制”家校合作模式,也即家长和学校之间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内需明文规定学校及家长于家校合作中的职责与义务,如明确学校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的义务,规定活动形式、频率及质量等;明确家长来校参与仪式性活动、社会问题分析活动的次数及时间,以及约定“家庭教育活动清单”的完成质量与“家长限制”的遵守细则等。

(三)倡导优良家风:营造社会舆论氛围

毋庸置疑,社会舆论氛围作为一种精神控制力量,能够影响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心理倾向及行为趋向。如果我们营造的社会舆论氛围是积极取向的,必定会有利于家庭教育由强调个人私利走向社会责任承担。因此,为推动家庭教育社会职能的有效实现,应利用科学的舆论引导模式,宣扬强调社会责任担当的优良家风,营造一种情理交融的社会舆论氛围,使家风连成社风,推动家庭教育走上社会责任承担之路。

《说文化心理》曾提到,国人的心理存在一种由中国文化积淀而成的深层情理结构,主张把人的各种自然性情感欲望与社会要求的“合理性”紧密联系,使情感交融着理性。的确,良好家风之所以能够起到影响社会舆论氛围、促进家庭教育社会职能实现的重大作用,首要原因在于其能够做到寓情于理、情理交融,易在社会成员间产生共鸣,使人形成一种自觉的趋向力。所以,在进行优良家风宣扬时,应注意将情感冲击与理性分析相结合,以形成情理交融的社会舆论。关于此,可以采用“个人判断—合理讨论—群体意见—群体表态—因势利导—意见领袖定势”的舆论引导模式。

第一,在为公众留下合理讨论的自由空间,形成群体意见的前提下,通过代表会议的召开,为不同意见群体提供表意机会,以此掌握表意群体的意见定势及动向。第二,针对群体的意见气候,通过舆论人的活动及大众媒体的力量进行因势利导。这种做法首先可以利用有关忽视与强调社会责任担当的两种家风的文艺作品(情绪化舆论)来激发社会情绪,形成舆论感召力,唤起舆论共鸣。也可以通过专家讲座,分别对强调社会责任担当的优良家风及其对立面作出利害阐述与结果预见,促使更多家长作出倾向于营造优良家风的同质性选择。需要注意的是,所进行的利害阐述,要涉及全部的三层关心领域,不能狭隘地局限于封闭式的个人关心领域和阶级阶层关心领域,要重点涉及第三层领域——全民乃至全人类规模上的公共关心领域,于潜移默化中唤醒家庭教育对全人类关心、担忧的意识自觉,也生发出承担起社会责任的意识自觉。第三,需要由既代表人民利益,尊享人民爱戴之情,又具有渊博知识,富有深刻理性的意见领袖,如政党人士、教育界学者或者社会先进楷模,结合自身成功范例,运用科学的思维方式评价现代社会家风存在的问题,纠正公众关于家风及家庭教育的错误观念。

(四)将家庭教育纳入国家教育治理体系: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众所周知,家庭建设已不再是一件家庭事务,而是一项社会工程,因此需将家庭教育纳入国家教育治理体系这一整套“涉及教育领域全部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的国家制度”之中,通过建构以法制、协作、激励三大基本制度为主的家庭教育制度框架,解决家庭教育指导主体良莠不齐、各自为政、职责不明的问题;建设科学家庭教育指导体系,促进家庭教育指导的规范化;保障家庭教育指导获得有效资源支持等,以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推动其社会职能的实现。

首先,从法律体系建设着手,适时更新和建立成套的法律体系,把有关家庭教育的指导主体、治理行为、教养活动等全纳入法律框架之下,形成“家长主导—教师教导—学校引导—社会督导—国家指导”,强调多元协作的家庭教育指导方略。在此,通过权利和义务规约明确各指导主体的角色分工与职能界限,界定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思想和行为模式参照,形成层次分明、层级联动的家庭教育治理系统是最为重要的。例如,针对家长忽视家庭教育及社会责任的不同层次设定不同惩戒法规,类似美国法律“单独把12岁以下孩童留在家里,即剥夺家长监护权”的相关规定;制定学校进行德育课程及实践的义务和标准(不得少于本周课时四分之一)作为家庭教育的有效补充或纠正;授予社区居(村)委会为“家庭教育监管”基本单位的地位并规定其进行家庭教育督导的义务等。

其次,在协作制度体系领域,应构建一套完备的涉及政府、社区、学校、教师、家长各主体跨界协作的制度体系,在互动合作中寻求家庭教育社会职能的最大化。其一,可通过原则、规范、标准、协议、规制、程序、政策等有共同约束力的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构建正式的制度性跨界协作机制,促使家庭教育指导共同体形成的同时,提高其参与治理预期,保障家庭教育跨界合作的形成及运作,即通过为家校合作,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政府监管、社会督导等制定政策、规定程序及明确规则来规范化、高效化各主体的跨界协作,推动家庭教育社会责任的更好承担。其二,利用大数据处理系统,依法建设跨界信息共享平台,构建非正式的制度性跨界协作机制,实现主体间资源共享、经验共勉的同时,减少中间治理环节,实现机构精简,管理扁平,提高工作效率,如借助大数据资源,共享家长信用情况、犯罪记录等有关责任承担的信息,以求针对性治理;共享具体治理细节,避免重复治理等,加速家庭教育社会职能的实现。

最后,激励制度体系的建设也是不容忽视的,需要家庭教育治理部门注意的是,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政府、社区、学校的绩效考评中来,按照严格的工作责任划分及岗位责任界定,制订合理的绩效奖励规则,最大限度激发多元主体的工作潜能,在合法前提下,协同推动家庭教育走向社会责任承担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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