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总结五十五年来党执政的主要经验中指出: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那么,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什么方式体现和实现。换句话说,执政为民的法律本质是什么?
执政为民、行政为民、司法为民,本质上都是要体现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
我们党取得政权后开始执政,成为执政党,并且在新的形势下对几十年的执政经验进行了科学总结,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科学范畴。随后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提出了行政为民,司法为民的概念。从理论范畴上分析,执政为民、行政为民、司法为民这三个范畴构成了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
从政治学或党务理论的高度研究执政为民,主要是分析执政党与人民的关系,研究如何执政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以提高执政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巩固执政党的地位。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就是如此。从行政学或者行政法学的立场出发研究行政为民,主要是分析国家行政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研究社会主义国家如何行政或者如何依法行政、公开行政、公平行政才能有效管理国家、社会,才能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才能更进一步地推动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从法学的立场出发研究司法为民,主要是一方面要确立和维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是要通过加强司法机关本身的建设,提高依法公诉,依法监督,依法审判的质量和水平,树立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心,通过在社会中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导向性,逐步建立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特别是司法文明。
从执政党执政的社会分工上分析,执政党的执政行为主要是通过执政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体现出来。通过国家机关的具体行为体现出来。因此,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行为制定法律体现执政党的执政意志,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行为贯彻执政党的执政意志,司法审判机关则通过司法行为实现执政党的执政意志。
从执政、立法、行政、司法的本质上分析,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仍必须坚持和完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她提出了“执政为民”的科学概念,为民是执政的本质关系。立法机关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升为国家意志,上升为法律规范,是执政为民的立法体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和司法审判行为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法律所体现的广大的根本意志,也是为民。因此,执政为民、立法为民、行政为民、司法为民是一致的,本质上都是要体现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
执政为民的法律本质就是制定和实施法律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以人的权利为本,以法律主体的权利为本
人民群众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从法的本质关系上讲,人民群众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人民群众是法的实质主体,国家是法的形式主体,二者是实质主体和形式主体的统一。特别是在宪法和公法范围内体现尤为明显。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宪法在确认国家、权力、人民这三者关系时,承认人民是国家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国家是人民群众的代表,国家代表人民群众行使权力。
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在法律上是人民群众的权利。人民群众的利益体现在法律方面就是法律上的权利和权益,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义务及责任。人民群众的利益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有不同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义务性质。国家立法机关针对不同的社会关系采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时,就构成了不同法律部门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宪法有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规范,行政法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民法有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新近产生的社会保障法律部门有被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等,特别是我国1982年的《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放在国家机关的前面,在宪法的体例上充分体现了尊重公民的立法思想,体现了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的立法思想,体现了党和国家尊重公民及其权利的意志,尊重人民群众及其利益的意志。
执政为民的法律本质就是制定和实施法律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以人的权利为本,以法律主体的权利为本。执政党执政为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她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来体现自己的这一执政意志,在法律上就得承认和确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人的主体地位,让人民群众享有法律上的充分的完全的权利,这既是人民群众的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区别于资产阶级国家执政党的根本所在。我国对人民群众作为法律主体的权利的确认和保护,经历了两个大的基本发展阶段,即计划经济阶段和市场经济阶段。在计划经济阶段,党和国家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方面。就业权,工资权,社会基本福利权等方面做了大量的保障工作,但如果从劳动者与国家的关系上分析,劳动者对国家的贡献要大于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即在国家与劳动者的关系方面,国家享有更多的权力,劳动者承担有更多的义务,实质上是以劳动者的义务为主要内容,贯彻的是国家主义至上的原则。这种权利义务的安排格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应当给予充分肯定和理解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是要废除计划经济体制及与其相适应的一系列制度,因此要打破原有的权利义务格局,重新设计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权利义务格局,对于中国共产党人而言不能不说是一项崭新的法治课题。西方国家的做法我们如果完全移植,会产生水土不服的法律效应,会不利于我们治理国家。人民群众也不会满意,因此在如何设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权利义务分配制度方面就有一个探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有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贯彻受到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强有力的保护,为如鼓励一部分人,一些地区先富起来,法律上采取的优惠政策等,同时也会有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可能或者实际上会流失,法律保护的难度也比较大;还会有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法律甚至顾及不到。
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提出了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命题。《宪法修正案》吸收了这一科学的法治命题。“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执政党的一项基本政策和国家宪法的一项基本权利规范,具有现实的历史意义和深远的理论意义。在权利义务分配制度方面,第一,确立“人权”在党的政策中的地位,不仅在理论上与西方“人权”理论相对立,强调中国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而且打破了西方人权理论的神话色彩,进一步发展了社会主义的人权,这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在执政理念上的拓展和深化,强调了我们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宗旨。第二,确立“人权”在国家宪法中的地位,不仅在宪法理论中丰富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拓宽了宪法理论的研究范围,而且在宪法中给人权以宪法地位,为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制定调整公民各项具体权利提供了宪法根据。第三,更为重要的是确立人权的政治法律地位,为我国公民权利义务分配制度的设计提供了一个主题,即以公民权利或者人权为轴心,突破了传统的以人的义务为轴心来设计权利义务分配制度的格局,这不仅有利于拓宽我国公民的权利范围和领域,有利于公民自己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和主张权利,而且对国家各种执法机关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的一项基本要求是首先要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即使是刑事案件的处理也应当如此。因此,它对我国执法机关的执法理念将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同时为我国执法制度,特别是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提供了制度设计的理念和规范的根据。
比较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下权利义务分配制度,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分配格局的框架已经形成。
(作者系湖北经济学院政法系副教授)
(编辑:林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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