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2018年12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以170票赞成,1票弃权,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新增了相关条款,将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产生积极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介绍,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一个重要的修改是关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增加了两项规定,一是规定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这些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这两项新增加的规定,实际主要的考虑也是关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上述两项规定涉及修改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介绍,我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采取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家庭的成员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就是说,无论是妇女,无论是小孩,无论是老人,都要平等地享有土地的各项权益。修订后的土地承包法特别体现了这条,这也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一种强调。
如何理解“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个条款,孙邦群进一步解释,主要是要体现党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方针和精神,特别是涉及人地矛盾,妇女的嫁入嫁出,包括新生儿,都是按照中央精神和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精神予以明确的,所以妇女的权益在这方面得到了保护。
对于外嫁女的问题,孙邦群表示,第一,在娘家的地不能收回。第二,在婆家如果没分到地的时候,更不能收回。从这个角度来说,妇女的权益更加得到了保护。
“其实修改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很注重保护农村妇女的承包经营权。”杜涛说,比如说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孙邦群指出,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保留原法的条款,比如妇女结婚,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能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没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也不能收回她的承包地。这些规定都对妇女承包经营权加强了保护。
据悉,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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