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是价格统计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国民经济活动中生产环节的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对监测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影响调查数据质量的因素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随着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做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相继出台,为进一步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笔者以为,可以运用法治护航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
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尚存
从江苏省情况来看,工业生产者价格调查样本企业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人员配备到硬件设施都比较齐全,因而联网直报率较高,同时价格指标不参与任何数据考核,网报数据不存在外界环境影响,因主观原因造成数据不真实的情况很少,但影响数据质量的因素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企业情况复杂,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由于填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以下几点可能造成数据不真实。一是填报人员工作不认真,存在应付心理,在数据采集时选取了不符合调查制度要求的发票,所选规格品或日期出现偏差,或者在含不含税的问题上出现计算错误,造成数据不真实。二是企业生产的产品种类繁多,填报人员理解能力有限,没能吃透调查制度,有的采用混合平均价,有的未能及时根据企业生产状况上报、更新规格品,导致沿用数据现象。三是订单生产企业业务处理复杂,有的企业每一笔订单生产的产品都不完全相同,甚至一年下来也没有同一规格的产品,填报人员无从下手,每个月根据调查制度计算一方面工作量较大,另一方面认为这样失去了价格代表性从而产生抵触心理,甚至质疑工价调查工作的科学性。
——调查制度专业性较强,可操作性有待提高。有些业务处理方法对于年轻的统计人员来说都比较难以理解,非专业的企业填报人员要在理解透彻的基础上进行复杂的价格计算更是难上加难。例如有很多企业是自购原材料的订单生产,每笔业务产品的材质、尺寸都完全不同,因而无法同质可比。按照调查制度,要求企业人员寻查成本或费用资料并剔除导致非价格变动的因素,即把因改变功能、样式、材料等造成的成本增减额在基期价格中进行相应调整。这样复杂的计算在实际采价中很难实现,且计算过程很难有准确的判断。再加上调查制度要求“以发票为准”,故企业人员都不愿意通过计算得出数据。
——“发票优先”制约数据及时性。以笔者所在的兴化市为例,该地区49家工价样本企业有超半数企业的购进发票当月报表时拿不到,多数企业会计月底能拿到购进发票,还有的企业会计要到次月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拿到发票。由于调查制度的“发票优先”原则,企业会计都不愿通过采购合同之类其他的证明资料进行采价,因为合同价格很难确保与发票价格完全一致,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企业会计宁肯使用手上日期最临近的发票也不肯使用市场“最新”价格,这就导致购进价格普遍存在滞后性,实际上很难反映当月实际的价格波动情况。
增强法治意识 完善调查制度
随着统计部门对工价企业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的加大,企业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有了显著提高。以兴化市为例,如今绝大多数工价企业会计不再有应付了事的心理,因为深知不按要求填报可能给自身和企业带来的损失,因而严格按要求找出符合规定的发票填写报表,成了多数会计的重要任务。
——坚持法治宣传,完善调查制度。基层调查队要坚持不懈地将法治宣传教育贯穿调查工作始终,使统计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从专业培训会到日常下乡检查都要将法治宣传作为保留项目,在日积月累的具体工作中潜移默化地影响调查对象,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上级统计调查部门应在全社会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和更加多样的形式在全社会树立统计法治观念。同时完善调查制度,加强业务可操作性。企业情况复杂多变,有时候调查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出现操作性难题。一方面基层调查人员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能更加灵活地运用调查制度解决难题;另一方面部分调查制度如果进一步优化,便能提高可操作性,从而使基层工作更容易开展。
——增强法治意识,促进基础工作规范化。随着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企业人员对工价调查工作不仅局限于完成报表,基础工作也越来越规范。5年前,仅有少数企业提供完整的发票复印件,如今没有发票为依据不敢填报的企业占了多数,台账填写规范、发票复印件齐全的企业越来越多。
(作者单位:国家统计局兴化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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