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安徽铜陵县五松镇征迁暴力强拆使我无家可归强烈要求还我公道!!!
实名举报人:徐桂芳;
电 话:13956255466;
地 址:安徽省铜陵县五松镇城东村张墩村民组;
我叫徐桂芳,女,现年56岁,现住铜陵县五松镇城东村张墩村民组,在该村由我依法继承父亲的130平方米的砖瓦结构的平房(证据材料请见附件一:2013皖铜陵县公证字第21号公证书复印件),该房系我父母所建,我父亲于2010年1月10日去世,2013年1月11日经铜陵县公证处公证,位于铜陵县五松镇城东村张墩村民组平房六间产权均属我徐桂芳所有。
2012年11月20日,“居住所谓现状调查表”反映我住房面积只有75.2平方米。出现这种误差是丈量人员初始摸底丈量仅仅只丈量了其中一处的长16米,宽4.7米(75.2平方米),还有两处房屋未丈量,而在我未丈量两处房屋的墙壁上写有“保留”二字(有照片为证),我一直以为我那两处房屋54.8平方米不在该次拆迁项目内而保留不拆的,但拆迁单位还是将我的房子拆除了。五松镇人民政府(五政字[2013]154号文件)信访答复称我只有75.2平方米,明显与事实不符,与公证书数据相矛盾,这真是官商相护,有冤难伸。
从2013年3月17日开始镇政府召开城东村张墩村民组房屋拆迁户群众会议时,我弟徐开彬当着镇领导左书记、彭书记、周镇长、董镇长、五松派出所所长、城东村干部和到会的群众再次将我两处未丈量房屋面积的事项向与会领导作了报告。以后周镇长给我答复核对补量,至今无动于衷。现在五松镇征迁办却矢口否认上述尚未丈量房屋的事实。造成这种现象根本原因是:原有房屋已被五松镇征迁办和井湖拆迁办彻底推毁,原貌不复存在,五松镇推来推去,使我内心的冤情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损失。我仍要求按“(2013)皖铜陵县公证字第21号公证书”确认的实际面积计算,公证处也是我县司法承认的单位,是具有法律效果的。
五松镇镇政府(五政(2013)154号)的答复文件称:“关于井湖集团房屋拆迁办擅自推平你的住房问题,系工作失误所致。”对于这样的托词令我实在不能信服;当时(8月10日下午6时左右)乘我家中无人之际,他们用工程机械将我全部房屋推毁,致使我家日常生活用品及所有财产悉数被毁,我们兄弟姐妹,逢年过节给老母亲的现金尚有几千元。这些财物和资金至今下落不明,对于五松镇征迁办和井湖集团房屋拆迁办在不告知的情况下使用工程机械将我全部房屋推毁所造成一切经济和财产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还我一个公道。请求铜陵县政府纠正五松镇政府的这种只点到为止,没有下文的糊弄信访人的做法,要确实查清并书面告知我,我另两处的合法房产合计54.8平方米被哪个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推平了?哪个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该项目的拆迁人到底是谁?井湖集团是该项目的拆迁人吗?五松镇政府和镇相关工作部门应承担哪些责任?
事实证明:五松镇是在推卸责任,实际该镇和井湖集团拆迁办是蓄意安排的一次侵权行为;不但毁损我家财产,更让我失去居所,其目的是让我在拆迁时无法证明我房屋130平方实际面积。这是毁我实际面积的证据。如果说井湖集团这一行径是失误,那么作为该项目拆迁人的政府部门是干什么的?目前我户籍虽在老洲乡,但位于铜陵县五松镇城东村张墩组的房屋属于我个人的私有财产,惯来住此,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如果拆迁应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程序办理。在拆迁部门和被迁人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而强行一瞬间拆毁我的私人住房,这种做法违反了民法的物权保护法。
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和一个企业,在没有和被拆迁户协商两次以上(实际上一次都没有),也没有依法申请强拆,更没有司法机构的裁判文书的情况下,就非法的行使强制手段将私有住宅拆毁,这是对法律的公然侵犯,我要求对被拆房屋给予恢复原状,追究五松镇征迁办和井湖集团的有关责任。
作为被拆迁人,我支持政府的拆迁行为,但同时也请政府根据法律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请求政府根据国务院下发的文件要求和国务院法制办主要负责人解读国务院关于房屋拆迁的有关讲话条例精神,对我房产被毁及财产损失的问题给予妥善解决。我要求享受与同项目同类被拆迁户的同等待遇,给予安置回迁住房,不要用有违城乡一体化大政策和所谓户籍问题使我遭受公民身份的歧视。作为非法拆迁者,在将本人房屋拆毁后,不至于因政府拆迁而无家可归,恳请铜陵县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纠正。
希望领导给我上访人一个公道的说法,让鲜红的党旗在这里的百姓心中能够飘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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